1. 執行程序中應如何要求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一、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01《民訴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財產報告情況】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
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0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四條【被執行人適用拘傳措施的規定】對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其到場。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被拘傳人進行調查詢問,調查詢問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調查詢問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人民法院在本轄區以外采取拘傳措施時,可以將被拘傳人拘傳到當地人民法院,當地人民法院應予協助。
0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條【公證債權文書執行管轄的確定】仲裁機構作出的國內仲裁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前款案件的級別管轄,參照各地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
0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報告財產令應有內容】報告財產令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提交財產報告的期限;(二)報告財產的范圍、期間;(三)補充報告財產的條件及期間;(四)違反報告財產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五)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載明的其他事項。報告財產令應附財產調查表,被執行人必須按照要求逐項填寫。
第六條【財產變動情況一并報告】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書面財產報告之日,其財產情況發生下列變動的,應當將變動情況一并報告:(一)轉讓、出租財產的;(二)在財產上設立擔保物權等權利負擔的;(三)放棄債權或延長債權清償期的;(四)支出大額資金的;(五)其他影響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權實現的財產變動。第十一條【財產報告程序終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產報告程序終結:(一)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的;(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四)人民法院認為財產報告程序應當終結的其他情形。
發出報告財產令后,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被執行人仍應依照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履行補充報告義務。0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2017修訂)》第一條【違反財產報告將列入黑名單】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0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二條【終本中責令報告財產】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中的“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是指應當完成下列事項:(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令;(二)對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情況予以核查;(三)對逾期報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被執行人或者相關人員,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將財產報告、核實及處罰的情況記錄入卷。0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拒絕報告財產構成拒執罪】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二、實務要點及參考案例1、法律及司法解釋并未將執行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時間限制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屆滿以及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之后。
因此,執行法院在發出執行通知后,裁定查封、凍結藍海公司等被執行人的相應財產,不違反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裁判原文】本院認為,“關于執行行為是否違法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6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的,應當立即采取執行措施。
也即,法律及司法解釋并未將執行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時間限制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屆滿以及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之后。因此,福建高院在發出執行通知后,裁定查封、凍結藍海公司等被執行人的相應財產,不違反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藍海公司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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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財產變動情況一并報告】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書面財產報告之日,其財產情況發生下列變動的,應當將變動情況一并報告:(一)轉讓、出租財產的;(二)在財產上設立擔保物權等權利負擔的;(三)放棄債權或延長債權清償期的;(四)支出大額資金的;(五)其他影響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權實現的財產變動。第十一條【財產報告程序終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產報告程序終結:(一)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的;(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四)人民法院認為財產報告程序應當終結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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