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求哪位朋友給我提供幾個吉林省四平市的房地產開發公司
四平市實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人:李文順
主營:房地產開發業
電話:3532220
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鐵東區北二馬路15號
四平市廣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人:尹玉璽
主營:房地產開發業
電話:3237733
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鐵東區南三馬路
四平市萬豪房地產開發公司
法人:吳玉財
主營:房地產開發業
電話:3518286
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鐵東區中興東路229號
四平市海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人:王成久
主營:房地產開發業
電話:3330888
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朝陽路12號
四平市富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人:孫治國
主營:房地產開發業
電話:3220898
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公園北街141號
四平市吉鴻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人:張士良
主營:房地產開發業
電話:3388219
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鐵東區北市場
2. 易地搬遷保留老房租協議怎么寫
承諾書本人,性別,身份證號碼為,現居住在馬神廟街88#棚戶區樓單元室,因馬神廟街88#棚戶區現有張掖市天成遠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拆遷改造,本人居住的馬神廟街88#產權證號碼產權人,面積為㎡的房屋在拆遷范圍之內,經本人要求,張掖市天成遠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同意,本人自愿選擇異地現房安置,現張掖市天成遠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已購買的房屋,對本人進行了安置。
本人承諾,安置后如張掖市天成遠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爭取到棚戶區相關優惠*策,由張掖市天成遠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享受。如需本人提供個人相關資料,本人將無償、無條件的給予配合,如本人不能做到以上承諾,將承擔安置房總價30%的違約金。
承諾人簽字及手印:年月日。
3. 跪求社會實踐報告有關法律方面,
但原告與第三人的各自買受行為不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買受權問題。
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所簽的合同是受經貿公司的委托。
宣判后: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第三人尹杰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劉連貴 委托代理人:蘇 *,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建筑公司是該房屋的施工單位、9月30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13萬元。上訴人郭繼魁與經貿公司。
被告經貿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許可證》為由,開發公司發現重復出售后:被告建筑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房款,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屬于重復買賣,是 無效合同。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但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吳孝貴 委托代理人:付佳賓,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尹 杰,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經貿公司于2001年5月17日給第三人更換了交付房款的收據,與第三人簽合同的被告開發公司具有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序 首先,我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老師致謝,感謝你們為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
我的實習是由南開大學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因此,第三人與被告開發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提出上訴,四平市中院于200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
通過實習,我在我的第二專業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是重復買賣、建筑公司、開發公司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異議,經貿公司同意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的損失,并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金。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雖然原告購房時間早于第三人買房時間,賣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又予確認。
據此應認定初始購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復購房合同無效。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于郭繼魁與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并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
案件具體情況如下、中興建筑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上訴人郭繼魁、委托代理人蓋如濤,交付了全部房款:中興經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托代理人,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
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重復買賣行為: 一,出賣此房是該樓房投資人經貿公司委托同意的,賣房款由經貿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
此后經貿公司于2002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鞏固并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應予以保護:中興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開發公司發現該商網重復出售后,于2002年9月6日向第三人發出通知,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竇樹法 三、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 原告郭繼魁訴稱:1999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 ,2/0 A - B軸約86平方米商網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30萬元: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實習期間,我了解并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 上訴人(原審原告),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而對上訴人購房協議,換收據的行為就是被告中興經貿公司同意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單方行為,是無效的,愿將爭議房屋賣給原告,但《許可證》是在2002年7月取得的。但尹杰的購房合同,此前賣房人已聲明廢止,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擔任了書記員的工作:郭繼魁 委托代理人:蓋如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其買賣關系成立, 委托代理人,因無權出售此房,不能對抗以前的買賣行為,就已給第三人換了房款收據,因此二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是一種欺詐行為。 第三人尹杰訴稱: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與被告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經貿公司已確認了第三人的買賣關系;他們之間是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審法院認為:與原告簽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銷售房屋主體資格、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郭繼魁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且受益人被告經貿公司在同意此房賣給原告之前;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郭繼魁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還原告郭繼魁購房款43萬元,交付房屋。此房于2001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賣給第三人尹杰。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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