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經紀人員有哪些權利義務
一、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在經紀活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恪守職業道德。
二、房地產經紀人有權依法發起設立或加入房地產經紀機構,承擔房地產經紀機構關鍵崗位工作,指導房地產經紀人協理進行各種經紀業務,經所在機構授權訂立房地產經紀合同等重要業務文書,執行房地產經紀業務并獲得合理傭金。 在執行房地產經紀業務時,房地產經紀人員有權要求委托人提供與交易有關的資料,支付因開展房地產經紀活動而發生的成本費用,并有權拒絕執行委托人發出的違法指令。
三、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有權加入房地產經紀機構,協助房地產經紀人處理經紀有關事務并獲得合理的報酬。 四、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經注冊后,只能受聘于一個經紀機構,并以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紀活動,不得以房地產經紀人或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的身份從事經紀活動或在其他經紀機構兼職。
五、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必須利用專業知識和職業經驗處理或協助處理房地產交易中的細節問題,向委托人披露相關信息,誠實信用,恪守合同,完成委托業務,并為委托人保守商業秘密,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權益。 六、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必須接受職業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2. 房地產經紀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依據《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1]128號,自2001年12月18日起施行),凡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必須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員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生效。
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一律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包括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
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是進入房地產經紀活動關鍵崗位和發起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必備條件。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是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基本條件。
房地產經紀人員應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在經紀活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恪守職業道德。 二、房地產經紀人有權依法發起設立或加入房地產經紀機構,承擔房地產經紀機構關鍵崗位工作,指導房地產經紀人協理進行各種經紀業務,經所在機構授權訂立房地產經紀合同等重要業務文書,執行房地產經紀業務并獲得合理傭金。
在執行房地產經紀業務時,房地產經紀人員有權要求委托人提供與交易有關的資料,支付因開展房地產經紀活動而發生的成本費用,并有權拒絕執行委托人發出的違法指令。 三、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有權加入房地產經紀機構,協助房地產經紀人處理經紀有關事務并獲得合理的報酬。
四、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經注冊后,只能受聘于一個經紀機構,并以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紀活動,不得以房地產經紀人或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的身份從事經紀活動或在其他經紀機構兼職。 五、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必須利用專業知識和職業經驗處理或協助處理房地產交易中的細節問題,向委托人披露相關信息,誠實信用,恪守合同,完成委托業務,并為委托人保守商業秘密,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權益。
六、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必須接受職業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3. 在房地產經紀活動中,委托人有哪些義務
1、告知義務 委托人有義務向受托人提供委托事務相關資料及真實情況。
在委托事務的進行當中,委托人有義務協助受托人向第三人說明和協同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 2、明確委托指示的義務 委托人應向受托人說明受托人事項的具體要求,如果改變要求,應當及時給以指示,如果委托事務已經在進行當中,委托人改變要求的指示涉及到受托人或第三人的利益,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否則應當承擔責任賠償承擔責任或給予賠償 3、支付委托事務必要的成本費用的義務 委托人有義務提供或補償受托人為辦理委托事務所需支出的必要成費用的義務。
《合同法》第427條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4、向受托人支付報酬的義務 委托人有依照合同約定向受托人支付報酬的義務。
如果不是因為受托人的原因致使委托事務不能完成或者解除合同的,委托人也應當就已完成部分,向受托人支付相應報酬。 委托人不得無故拒絕受托人合理的報酬支付請求權。
5、承擔委托事務結果的義務 委托人有及時接受委托事務結果的義務。這是由委托法律關系的根本性質決定的,受托人依照委托合同約定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才對其后果承擔。
對于受托人超越委托權限輸的非委托事務,委托人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是,委托人知道而又不否認或予以同意的,則委托人仍應承擔民事責任。
4. 房屋中介的責任和義務是什么
一、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房屋中介最重要的責任就是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
房產中介提供的服務包括咨詢和居間服務,簽訂居間合同。房產中介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實有:①房屋的權屬情況;②房屋的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信息;③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④出售人與買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
二、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的賠償如果中介故意隱瞞了真實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虛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產權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項時的責任如果居間協議中約定按成交價1%支付中介費的,中介提供的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權籍調查。
2、使用狀況調查。3、行情調查。
4、確定成交意向,訂立交易合同。5、辦理產權過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如實報告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