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淺談如何解讀房地產企業財務報表并進行相關稅收風險分析
企業會計利潤的準確與否會直接影響到企業所得稅匯繳結果的計算。
在日常稅收管理特別是申報審核過程中,運用財務會計報表對重點科目及其科目(項目)之間進行邏輯分析,可以初步判斷企業納稅是否正常,查出稅收管理風險點線索。 一、房地產企業財務報表的特點 房地產企業與其他企業相比,具有開發周期長、資金投入量大、回收投資周期長等特點,其財務報表所顯示的信息與常規信息相比,往往在理解判斷上讓人產生較大的偏差。
因此對房地產企業財務報表的解讀不能完全拘泥于一般企業財務報表的常規方法。相對于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房地產企業財務報表的局限性表現在: 1、大量預收賬款導致短期負債劇增,影響了對企業償債能力的判斷。
大多數房地產開發企業都是以定金或首付款等形式預收部分房款,在預收賬款科目核算。由于房地產企業從項目的立項、施工、驗收到正式銷售開發產品需要較長的時間周期,導致預收賬款長期掛賬,形成了企業名義上的長期負債,進而造成資產負債率較高,影響了對企業償債能力的判斷。
2、開發成本準確計量和分攤難度較大,影響了對企業真實資產總量的判斷。一般來說,房地產項目開發周期長、時間跨度大,加之不確定、不可比等復雜因素的存在,開發成本準確計量和分攤難度較大,直接影響到企業會計利潤的核算和企業所得稅的征管。
不但如此,房地產開發企業之間由于開發規模、開發周期、資金狀況、*策理解、核算水平等的不同,成本核算的對象、成本費用的歸集與分配、成本核算周期等在企業間差異也較大。有些企業開發項目雖已完工,但由于資金緊張不能按期支付給施工配套單位工程款,使得很多應及時進入開發成本核算的成本費用未能及時列支,開發成本也就不能及時轉為開發產品,導致企業的開發產品賬面數與實際數有較大出入。
3、期間費用全部計入當期損益,影響了對企業經營成果的判斷。按現行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在開發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營業費用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房地產企業在項目尚未竣工驗收決算、大量預收賬款未轉銷售收入前將出現巨額虧損,特別是對于連續開發和滾動開發的企業,很難通過財務報表分析出企業真實的盈利水平,就勢必影響到對企業經營情況的真實反映和主觀判斷。 二、如何對資產負債表進行稅收風險解析 1、貨幣資金科目分析。
如期末余額較大,則要與企業所得稅申報的預計利潤結合進行分析,如存在貨幣資金的增加額乘以預計毛利率小于當期申報的預計利潤的現象,要對企業的預收賬款科目進行核實,是否存在收取預售房款未通過“預收賬款”科目記賬,少申報預計利潤,同時要求提供銀行對賬單,查閱是否存在貨幣資金已支出未入賬的情況,并查明該項支出是否屬于實質性的關聯企業。如期末余額較小,要分析是否可能存在貨幣資金不入賬的情況。
應當要求企業提供銀行對賬單與企業銀行存款明細賬相核對,是否存在資金轉出不入賬,不記在其它應收款等往來科目,而放在銀行未達賬項中。另外也可以突擊實地盤點企業的庫存現金數并與現金日記賬賬面數核對,如相差較大,應當分析具體原因,是否存在賬外經營的情況。
2、應收賬款科目分析。由于近幾年房地產行業進入賣方市場,房地產產品供不應求,有的房地產開發商甚至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就要求購房人一次**清,所以房地產企業應收賬款科目一般余額比較小,應當對房地產企業的應收賬款進行明細分析,如期末應收賬款明細科目期末余額為貸方余額,則應重點分析,防止企業將收到的預收款放在應收賬款科目,而不放在預收賬款科目,需要通過分析相應銷售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分析判別真假,是否存在逃避預交企業所得稅行為。
3、其它應收款科目分析。一般來說,此科目期末金額不大,應認真分析明細。
如發現期末余額較大及本期業務發生頻繁和發生額較大的往來,要審核業務發生的時間、往來的性質以及是彼此間是否屬于關聯企業,要防止部分資金寬裕的房地產企業將閑散資金無償對外拆借給其關聯企業,計入其它應收款科目,不按關聯企業之間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計提利息收入。 4、存貨科目分析。
此科目主要反映期末完工開發產品和期末未完工開發產品的情況。期末完工產品的余額一般是與預收賬款科目有對應關系的。
由于目前房地產企業開發項目必須達到一定完工程度才能取得預售許可證,而房地產開發項目由于需要投入資本比較大,建筑商也需要及時按照工程進度與房地產企業開票結算工程款,所以房地產企業期末完工產品的余額一般是與預收賬款科目有對應關系的,存貨金額應當與預收賬款金額保持一定比例的正相關關系。如果遠小于預收賬款期末金額,則有可能存在收入成本費用不配比的現象,存在前期多結轉銷售成本的可能。
這時要分析企業開發產品總成本、單位面積的開發成本等計算方法和分攤依據,是否將土地出讓金、前期工程配套費等一次性計入前期成本。有的房地產公司結轉銷售成本時,不按稅務規定的成本結轉方法進行結轉而是按成片開發的綜合毛利率進行結轉,就。
2. 為什么要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改增相關稅收*策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適用范圍第一條 根據《財*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本辦法。自行開發,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和房屋建設。
解析:本條規定全是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內容。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接盤等形式購入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繼續開發后,以自己的名義立項銷售的,屬于本辦法規定的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解析:規定了房地產企業購入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立項銷售的處理。第二章 一般納稅人征收管理第一節 銷售額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的計算公式如下: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11%)解析: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中(三)銷售額中房地產差額納稅,進行了細化解釋。第五條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3. 房地產企業匯算清繳有哪些特殊規定
房地產企業匯算清繳有哪些特殊規定企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包括土地的開發,建造、銷售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
由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性質比較特殊,因此,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稅法也有特殊規定。筆者選擇部分疑難問題解析如下。
預售收入可作為廣告和業務招待費計算基數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財*、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可見,銷售(營業)收入是計算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的基數。《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
由此看來,對于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來說,正式簽訂《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預售收入可以作為計算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的基數。預繳的稅費可以稅前扣除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因此,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收到預售房地產或租賃收入或建筑勞務款項時,營業稅納稅義務時間已經發生,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稅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因此,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土地增值稅一般實行的是預售預繳、達到清算條件后清算的征管方法。
由此可見,對于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來說,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在房地產預售環節都要按規定納稅。根據目前的財務會計規定,這些稅費一般是通過營業稅金及附加核算的。
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十二條規定,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準予當期按規定扣除。因此,房地產企業在預售環節,繳納的稅費是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的。
部分預提費用可以作為計稅成本對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根據該規定,企業在匯算清繳日結束以前,仍未取得成本費用有效憑證的,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同時,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三十二條規定,除以下幾項預提(應付)費用外,計稅成本均應為實際發生的成本:一是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二是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
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三是應向*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
物業完善費用指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基金、公建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由此看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和國稅發〔2009〕31號文件對提供有效憑證的時間問題,規定不一致。
對此,我們一般只承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而默認國稅發〔2009〕31號文件自動失效,是因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屬于最新規定,按照稅法的適用原則,新法優于舊法。但事實上截然不同,國稅發〔2009〕31號文件并未失效。
我們可以參照立法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即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屬于一般規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屬于特別規定,仍然有效。
至于立法法第八十三條“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這是對同一個級別的特別法或同一個級別的一般法而言的,和執行國稅發〔2009〕31號文件中3項預提(應付)費用并不矛盾。
4. 如何提出土地使用稅風險模型需求
突出四個重點方面工作,著力控制稅源管理風險,保持稅收收入穩定,為地方經濟發展提供提供堅實的財力保障。
一是做“細”數據分析,優化重點稅戶管理。依托征管數據平臺,結合企業生產經營、申報納稅、財務報送綜合指標、行業稅負以及日常檢查等數據,匯總更新轄區內重點企業相關稅收數據,運用風險模型細化數據分析利用,并定期對同一行業的相關企業提出風險提示,進一步提高行業風險管控能力,同時深入了解評估企業的涉稅需求,進而有針對性的做好服務工作,提升重點稅戶管理工作水平。
二是做“實”動態管理,突出稅源征管重點。進一步加強稅務登記源頭管理,對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等情況及時組織地稅人員到企業調查核實;加大漏征漏管戶的清理力度,及時督促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建立正常的稅收征管秩序;做實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的稅源登記,加強對稅收征管焦點、難點問題的動態監管,確保征管信息真實可靠,提高稅源征管工作針對性。
三是做“詳”原因分析,落實疑點數據審查。根據企業申報數據、財務報表等資料,重點開展生產經營情況調研分析、行業稅負等指標比對,做好稅收風險指標比對分析,對變動異常項分析差異,查找原因,實時掌握企業經營、涉稅數據變化情況,做到稅收變化及時了解,征管疑難有效解決,強化稅收預測的風險控制能力。
四是做“全”風險排查,實現涉稅信息聯動。積極開展對重點稅源、重點行業的專項檢查和專項整治,依托綜合治稅,加強與財*、工商、國稅、土地等部門的溝通,形成工作合力,切實解決部門涉稅信息來源渠道不暢,稅源控管不到位問題,全面落實涉稅風險排查,實現整體風險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