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房地產交易中心的行*行為提起行*復議的受理機構是誰
對房地產交易中心的行*行為提起行*復議的,一般應向它的上級主管機關提出,但也可以向本級人民*府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復議法》第十二條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府申請行*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復議。
對于實行垂直管理的機關,如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的具體行*行為不服的,應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復議。
終上,對房地產交易中心的行*行為不服的,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府申請行*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復議,由申請人自行選擇。
2. 那有可以找到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請行*復議,提起行*訴訟后開庭
第十條 市、縣級人民*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
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條 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這二條行*主體如果沒有實施,就是程序不合法.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復議、行*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訴訟。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訴訟。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書公告載明的征收補償方案可以申請行*復議或行*訴訟。
3. 哪些案件需要先經過行*復議才可以向法院起訴
根據《行*復議法》和《行*訴訟法》的規定,在行*復議和行*訴訟的銜 接關系上,復議選擇是原則,復議前置是例外之一,而且復議前置必須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有 關問題的批復》,對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具體行*行為不服的案 件屬于復議前置的案件。根據《行*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機關的具體行*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 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 權的,應當先申請行*復議;對行*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訴訟。
所以,如果該村一組住戶對于該省*府批準乙市在該村征用土地的批 復不服,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