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房被法院判定拍賣男子房產登記時說了什么
為家里最重要的資產之一,人們在做房產登記時一定要慎重,考慮清楚署名可能給房產帶來的各種影響……順德樂從的姚某夫婦于1997年出資建設了一套自建房,并與兒女一直居住至今。
然而因為他當年辦房產登記時,隨意說了句“戶口簿上名字都行”,如今房子面臨被拍賣…… 姚某夫婦:建房時兒子16歲,他們才是所有權人 在這起案件中,被告之一的阿標是姚某夫婦的兒子。姚某夫婦稱,1997年6月到1998年1月期間,他們夫婦二人出資建設了佛山市順德區樂從平步環村北路一套房屋。
房屋建成后,原告一家四口人包括兩原告和兒女阿標(化名)、阿興(化名)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至今。2000年6月,村委會工作人員為全村所有新建房屋住戶統一辦理產權證明,辦證的表格是村委會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的,涉案房屋的產權人本應填寫為原告姚某,但不知什么原因被寫成了阿標,故涉案房屋的房產證被誤登記為阿標,但兩原告及被告阿標對此情況一直不知情,直至2016年4月25日,原告因故了解到涉案房屋的產權登記在阿標名下,向村委會了解情況才知道產權證登記錯誤。
兩原告認為,涉案房屋是兩原告出資建設的,兩原告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應將房屋產權人變更登記為兩原告。其理由為阿標于1981年出生,建房時才16歲且在讀書,沒有收入且沒有能力出資9萬元建房;同時,村委會工作人員辦理房產登記手續時,兩原告及阿標均不在場,也沒有簽寫任何字據,兩原告沒有同意將涉案房屋產權所有人登記為阿標。
為此,姚某夫婦請求法院判令確認他們夫婦二人為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并判決停止對涉案房產的拍賣,判令阿標協助將該房產的名字變更登記為自己二人。登記時姚某稱“戶口簿上名字都行” 對姚某夫婦所述,被告阿標表示是事實,涉案房屋是原告姚某所建,同意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另兩名被告招商銀行、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經順德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視其為放棄抗辯及舉證、質證的權利。訴訟中,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法院也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順德法院經審理后認定事實如下:位于佛山市順德區樂從鎮平步環村北路的涉案房屋現登記于被告阿標名下。該房屋確為1996年至1997年間兩原告出資建成。
阿標涉及招商銀行、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分別申請執行的兩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在執行過程中,順德法院查封了涉案房屋并擬對涉案房屋進行評估拍賣。因此,兩原告就涉案房屋被執行提出了執行異議,請求停止對涉案房屋的執行。
法院作出的執行裁定書曾駁回了兩原告的異議請求,因此原告提起本案訴訟。庭審中,原告姚某說,2000年村委會統一辦理房產登記時,村大隊工作人員有詢問過原告的意見涉案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姚某表示戶口簿上的名字都行,村大隊的工作人員說那就寫原告兒子即被告阿標的名字,原告當時表示同意。
另外,姚某還提到其在2001年收到涉案房屋的房產證時,就知道房產證的登記產權人為被告阿標,且房產證一直由其保管。順德法院:駁回訴訟請求,還要負擔受理費 順德法院經審理后提出,在庭審中原告姚某自認當年辦理產權登記時村大隊的工作人員曾征詢其意見,并經其同意將涉案房屋的產權人登記為被告阿標。
顯然,將涉案房屋的產權人登記為被告阿標,是兩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認為,兩原告在被告阿標因負債被執行的情況下提出主張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不但于法無據,且有違誠實信用,法院不予支持。
同時,涉案房屋登記在被告阿標名下,兩原告無提供有力證據否定不動產登記簿證明力,被告阿標是兩起執行案的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法院對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因此,兩原告訴請排除對涉案房屋的執行,理由也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駁回了姚某夫婦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的受理費也全部由原告負擔。
在關系到利益時,我們都應該嚴肅認真的去對待。
2. 想問一下在順德樂從買的房子在大良過戶可以嗎
不可以。應該到順德樂從房管局辦理。
房產過戶手續是在房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局辦理。
一、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四條規定:
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二、依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七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申報成交價格;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
(四)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并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五)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