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平江縣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縣城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管理,加快推進新型城鎮化進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岳陽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岳*發[2009]1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城規劃區內因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實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應當遵循統一征收、統一補償標準、依法合理安置的原則,確保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得到合法合理補償安置。
相關單位、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服從國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和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縣城規劃區內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采取以下三種方式:1、貨幣安置;2、公寓安置;3、宅基地安置。
由被征收人任意選擇其中一種補償安置方式。一、貨幣安置1、選擇貨幣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屬物(除宅基地外)按《岳陽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岳*發[2009]16號規定的標準進行登記和補償。
2、選擇貨幣補償安置,且符合宅基地安置條件的被征收人,宅基地補償按符合條件的家庭人口人均10萬元一次性補助購房補貼。貨幣補償資金由征收單位直接發放到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帳戶。
3、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被征收人,不得再使用集體土地建設住宅,但仍然享有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所享有的其他同等權利。4、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被征收人,在支付12個月過渡費的基礎上,再增加6個月過渡費及3000元人民幣現金獎勵;獨生子女按兩個人口計算。
5、貨幣補償安置對象相對應的生產生活留用地交征收單位依法依規處置,其收益用于補助貨幣安置資金。二、公寓安置1、選擇公寓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屬物按《岳陽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岳*發[2009]16號)規定的標準進行登記和補償。
2、在上款規定補償的基礎上,住房安置按被征收人符合條件的家庭人口人均45平方米的建筑面積標準安置統建公寓房;另按被征收人符合條件的家庭人口人均10平方米安置非住宅建筑面積,由所有權人組建業主委員會統一登記、統一管理、統一經營,其收益除提取新社區的物業管理和公共設施維護之用外,按股分紅,用于安置對象的生活保障。3、按照統一規劃,由縣城市建設投資公司為業主建設公寓安置小區;公寓房戶型為90平方米/套和135平方米/套兩種;安置公寓為毛坯房,由業主統一落實好水、電立戶并安裝到每戶房屋門口。
4、被征收人家庭人口數按下列情況核定:①戶籍一直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②戶籍因婚遷入,且原戶籍己注銷,已成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③因其他原因由外地農村遷入到本集體經濟組織,且原戶籍己注銷,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居住滿5年,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分享集體經濟組織生產資料的;④原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在特定時期購買城鎮戶口,后又經批準遷回原籍的。⑤獨生子女、單個五幼保或孤寡對象按兩人計算。
⑥現役*人,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以及在監獄服刑和勞動教養人員,可計為家庭人口數。5、公寓房安置的被征收戶如實際安置面積高于或低于安置標準面積,則按公寓建設的成本價(成本價由公寓房建設單位送縣物價局審核,報縣人民*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計算相互找補差價。
6、選擇公寓安置的,生產生活留用地交公寓房投資建設業主單位依法使用。公寓房土地性質為國有劃拔用地。
7、選擇公寓房安置的被征收人,不得再使用集體土地建設住宅,但仍然享有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所享有的其他同等權利。 8、選擇公寓房安置且在規定期限內按時簽約的被征收戶,另給予每人10000元人民幣現金獎勵;被征收戶簽訂好《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房屋騰空交付征收單位,原則上采取抽簽方式確定各公寓安置房的棟號,樓層和單元,但積極配合征收的,可按規定享受優先選房獎勵。
三、宅基地安置:1、選擇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屬物按《岳陽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岳*發[2009]16)號規定的標準進行登記和補償。2、安置區必須嚴格按照縣城城市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府會同規劃部門制定選址方案,報縣規委會統一審定設立,宅基地安置區設立在縣城近期建設規劃30平方公里范圍外。
3、安置區宅基地的分配,嚴格執行“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拆除一棟或一戶多棟房屋都只予安置一處宅基地。
4、安置區內人均住宅建筑占地面積不得超過30平方米(獨生子女、單個五幼包或孤寡對象可以增加30平方米),且每戶住宅建筑占地面積最多不得超過128平方米。被拆遷房屋建筑占地合法面積不足128平方米的,按原房屋實際建筑占地面積安置宅基地,經戶主申請,在人均建筑占地面積不超過30平方米的前提下,可以補足128平方米宅基地,但補差部分需向安置區的投資業主單位補交土地開發成本金。
5、被征收人有兩名或兩名以上子女己達到法定婚齡的,在人均建筑占地面積不超過30平方米的前提下,可增加安置64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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