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違規銷售行為有哪些處罰
(1)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銷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府工商行*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2)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擅自銷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收取預付款的,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4)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或者對不合格按合格驗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6)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將測繪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地產行*主管部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7)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8)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處以警告,責令停止銷售,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 打擊房地產市場違法違規嗎
由于開發商對房地產市場商品房開發和建房土地使用權的雙重壟斷,我國的房地產市場是一個信息嚴重不對稱的市場,這為開發商通過囤房惜售、哄抬房價、合同欺詐、暗箱操作等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
我國連續兩次房市調控未能取得明顯效果,其中一個重要因素就在于未能從根本上撼動開發商的壟斷地位,他們可以肆意通過囤積居奇等手段哄抬房價。 除此之外,官商勾結因素也是導致房價持續上漲,調控*策被化解的重要原因。
房地產領域涉及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立項、規劃審批、施工許可、預售許可等環節的違規審批、濫用權力等行為,以及在房地產稅收執行方面的不作為,抑制了我國宏觀調控的力量。 一旦有關部門的某些工作人員與開發商聯手,權錢交易所產生的破壞作用將更大。
應該認識到,住房作為一項重大民生問題,一旦被逐利者掌控———無論是開發商還是與之勾結的腐敗分子,都可能導致災難性后果,危害社會的穩定與和諧。事實上,近年來,不僅房價持續上漲越來越偏離人們的實際購買力,有關房地產問題的投訴也呈現出明顯的上升趨勢。
房地產領域的問題越累積越多,倘若不嚴厲打擊,消費者的權益就難以得到保障。從這個角度來看,八部門對房地產領域違規違法行為的打擊,有利于促使房市的透明度提高,有利于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應該認識到,八部門的聯合打擊行動只是暫時的聯合,在整治活動結束后,房地產領域的一些頑疾是否又死灰復燃?這種擔心并非空穴來風。 事實上,在以往的數次由多個部門聯手參與的活動中,效果往往都是曇花一現,隨后一切又恢復往常。
我國房地產市場存在的問題并非一時一刻所能解決,我們應該建立起一種能夠長期發揮作用的機制,以此促使房地產領域的透明,也以此確保公眾的利益不受侵害。 盡管長效機制的建立沒有多部門聯合行動見效快,但一旦這種機制建立起來,憑借制度的力量預防、解決房市中的問題,那么,執法、監管的成本將大大降低,公眾的利益更能得到保障,也更有利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