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住宅權
一、何謂“住宅權” 住宅權(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又稱適宜或充分住房權,是指公民有權獲得可負擔得起的適宜于人類居住的,有良好的物質設備和基礎服務設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和尊嚴,并不受歧視的住房權利。
住宅權是社會保障法上的概念,與民法上的居住權有嚴格的區別,后者僅指對某一不動產空間的使用權。 二、“住宅權”是公民的最基本人權 人權(Human Rights)是法學研究的重要課題。
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建國后曾經在很長時期諱言“公民人權”,而只談“集體人權”,即所謂的“生存權、發展權”。直到2004年“人權入憲”以后,“人權”觀念才開始深入人心。
目前學界對人權問題的討論日趨熱烈。然而,從近年來的研究重點來看,學界對人權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犯罪人人權、被追訴人人權等有限的幾個領域,而對于公民住宅權尚未作為一個嚴肅的學術問題來加以研究。
然而,從國際范圍來看,住宅權問題早就成為人權學者研究的重要問題之一。許多重要的國際人權公約都明確規定了對公民住宅權的保障。
例如,《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規定:“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其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公民權利和*治權利國際公約》也在第一條指出:“所有公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公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并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各締約國將采取適當的步驟保證實現這一權利……”。
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還于1991年專門發表了《關于獲得適當住房權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該《意見》第一條規定:“適足的住房之人權由來于相當的生活水準之權利,對享有所有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是至關重要的。”
2. 公民住宅權利
住宅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宅院,也包括以船為家的漁民的船只,包括辦公樓房,也是某些公民進行工作、學習的重要場所。
非法侵入住宅必然影響公民的人身、財 產安全和社會秩序,因而我國刑法把這種行為規定為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1954年頒布的第一部憲法,就把“住宅不受侵犯”宣布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 利。由于種種原因,人們對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行為重視程度不高,不能把侵入公民住宅的行為看作是違法問題,從而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來打擊這種非法活動。為 了確保公民的人身權利和住宅不受侵犯,我國新憲法第三十九條鄭重重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 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是經驗教訓的總結,是人民意志 的反映。
3. 住宅權屬于公民的什么權
1、住宅權屬于人身權,住宅不受侵犯屬于我國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2、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公民的居住、私生活及個人家庭財產的保存,一般要在住宅中進行,有的公民還要在住宅中進行社會性的工作和勞動。
3、公民在法律范圍內有獨立為行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體的自由權利。
4. 什么是住宅權
一、何謂“住宅權”
住宅權(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又稱適宜或充分住房權,是指公民有權獲得可負擔得起的適宜于人類居住的,有良好的物質設備和基礎服務設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和尊嚴,并不受歧視的住房權利。
住宅權是社會保障法上的概念,與民法上的居住權有嚴格的區別,后者僅指對某一不動產空間的使用權。
二、“住宅權”是公民的最基本人權
人權(Human Rights)是法學研究的重要課題。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建國后曾經在很長時期諱言“公民人權”,而只談“集體人權”,即所謂的“生存權、發展權”。直到2004年“人權入憲”以后,“人權”觀念才開始深入人心。目前學界對人權問題的討論日趨熱烈。然而,從近年來的研究重點來看,學界對人權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犯罪人人權、被追訴人人權等有限的幾個領域,而對于公民住宅權尚未作為一個嚴肅的學術問題來加以研究。
然而,從國際范圍來看,住宅權問題早就成為人權學者研究的重要問題之一。許多重要的國際人權公約都明確規定了對公民住宅權的保障。例如,《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規定:“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其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公民權利和*治權利國際公約》也在第一條指出:“所有公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公民自己的生存手段”。《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并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各締約國將采取適當的步驟保證實現這一權利……”。 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還于1991年專門發表了《關于獲得適當住房權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該《意見》第一條規定:“適足的住房之人權由來于相當的生活水準之權利,對享有所有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是至關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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