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開發商用假文件欺騙收房怎么辦
無效合同,盡快起訴退錢,維權。
在具體收房時不僅要對房屋進行驗收,還要注意要求開發商出示相關文件資料。
(一)、書面驗收:1、“兩書”———《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這是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要求的,現在交房時開發商都應提供。2、開發商已取得國家認可的專業測繪單位對面積的實測數據,看是否與購房合同中約定的有出入,以便盡早使問題獲得解決。3、如果合同約定提供竣工驗收備案表是交房條件的話,應要求開發商提供;如果沒有這樣約定的話,就要求開發商出示與約定交房條件相應的文件資料。
(二)、現場驗收:1、所交付的房屋是否是您所購買的房屋,其結構設計是否和原圖相符;2、房屋質量是否合格、門窗等是否與合同的約定相符;3、水電氣等附屬配套設施是否按合同到位;4、其他合同中約定的項目做得如何。
驗房中若有任何一項不符,均可拒絕簽收并在交接記錄上如實記載。凡竣工房屋,一般須做到“五通一平”,也就是給水、排水、供電、通訊、通路、土地平整。高層住宅樓生活供水系統,必須具有衛生防疫部門核發的用水合格證;高層住宅樓電梯,必須具有勞動部門核發安全運行合格證;高層住宅樓消防供水系統,必須經消防部門檢驗合格。房屋應按圖紙、文件要求達到設備齊全,手續完備。
購房人在房屋交付前,購房人有權先驗收房屋,發現有質量問題,開發商應限期維修,由此導致購房人逾期入住的,開發商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購房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購房人注意務必堅持先驗收后接收房屋,在未驗收前,不要接收房屋,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2. 桂林雷志剛是怎么斂財的
日前,桂林市臨桂區區委常委、*法委書記雷志剛因受賄400多萬,一審獲刑6年半。
此人于2016年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令人震驚的是,雷志剛曾多次以其妻子和母親的病情為由,接受賄賂,共計70萬人民幣。
2017年12月29日,廣西資源縣法院對雷某受賄案做出一審判決。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其利用工作便利,在承攬工程、協調用地、化解阻工、快辦手續、結算貨款等方面給行賄人提供幫助,多次非法收受財物,折合409.743萬元。
雷某正是桂林市臨桂區區委常委、*法委書記,雷志剛(副處級)。出生于1966年12月的他,2004年8月起就在臨桂縣(后撤縣改區)任副處級干部,歷任縣委辦主任、*法委書記等職。
2016年9月28日,此人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次年1月被雙開。通報顯示,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金;違反組織紀律,未如實申報個人事項;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涉嫌犯罪。
法院經審理查明,雷志剛共有7起受賄事實,其中金額最大的一筆為93萬元現金及面積為187.58平方米的房產一套(估價為56.743萬元)。
2006年至2011年期間,富景公司在臨桂開發”海派·擎城”房地產項目,分管聯系該項目的正是雷志剛。公司總經理阮某為搞好關系,多次送給雷志剛共計93萬元現金及面積為187.58平方米的房產一套。
母親妻子去世,老板上門送錢
更為奇葩的是,雷志剛曾多次以其妻子和母親的病情為由,接受賄賂,共計70萬。
2009年至2010年,雷志剛妻子、母親生病,在桂林醫學院附屬醫院治療,富景公司老板阮某三次探望,并每次送5萬元,共15萬元。雷母過世后,阮某等人不但前往拜祭,再次送上5萬元。
在母親去世后,雷志剛還繼續以妻子的病情為由收受阮某的錢款。2011年,阮某宴請客人,并邀請雷志剛陪同。席間,他談到其妻子的病情和治療方案。飯后,阮某在雷志剛的車上送給其10萬元。
同樣的招數也被雷志剛用在了桂林市振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老板李某、萬縱達木業有限責任公司老板石某,以及劉某的身上,并利用該理由多次收受共計40萬元。
比如在2009年及2013年,雷志剛妻子生病治療,李某兩次前去探望,共送10萬元。2010年,雷母親住院及后來去世,李某也是二次前去探望,共送10萬元。
判決書顯示,2013年,雷志剛妻子去世,劉某趕去,送了5萬元。而雷志剛則在2011年至2013年利用影響,給劉某施工、拿工程款等提供幫助。
至于老板石某,也是借探病之機,二次送了10萬元現金。雷志剛則在2012年至2014年,利用職務便利,為石某開辦木材加工廠打招呼。
2017年12月7日,該案開庭審理,并于當月29日做出判決。最終,雷志剛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半,并處罰金60萬。至于扣押在案的353萬受賄案款、受賄房屋價款56.7萬余元,以及孳息7.3萬余元,共計417萬余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3. 在桂林的臨桂區買房,遭遇世華房產中介吃差價,該到哪里投訴他們
中介吃差價是違法的,所以你可以起訴要求中介返還或者賠償。
一,《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65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同意,現予發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二,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二)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五)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八)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九)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中介違反了《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到當地住建委或者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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