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產轉讓涉及的稅收
一、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取得的營業收入征收的一種稅。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稅勞務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⑴轉讓土地使用權,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的“轉讓土地使用權”子目征稅;⑵銷售不動產,稅率為5%;⑶包銷商承銷,應按“服務業―代理業”征稅。⑷土地使用權出租以及房地產建成后出租的,按“服務業―租賃業”征稅。計算公式=營業額*適用稅率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以營業稅等流轉稅為計稅依據,依所在地區分別適用7%、5%、1%征城市建設維護稅,依3%計征教育費附加。
三、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征收,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條例》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增值額。它采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應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額*速算扣除率。其中:土地增值額=轉讓房地產總收入-扣除項目金額。計算扣除項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加計扣除。
四、房產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內資單位和個人按照房產稅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種稅。它以房產原值(評估值)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評估值)*(1-30%)*1.2%。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一種稅。年應納稅額=∑(各級土地面積*相應稅額)。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六、城市房地產稅、三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城市房地產稅是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港澳臺胞,按照房產原值征收的一稅種。城市房地產稅依房產原值計稅,稅率為1.2%。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稅率*(1-30%)。三資企業土地使用費是對本市行*區域內使用土地的外資企業,按企業所處地理位置和偏遠程度、地段的繁華程度、基礎設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項費用。依外資企業的實際占用土地面積以及所適用的土地使用費的單位標準確定。應納土地使用費額=占用土地面積*適用的單位標準。
七、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征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書立的憑證(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但在土地開發建設,房產出售、出租活動中所書立的合同、書據等,應繳納印花稅。凡進行房屋買賣的,簽定的購房合同應按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0.05%繳納印花稅,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在辦理買賣過戶手續時,應監督買賣雙方在轉讓合同或協議上貼花注銷完稅后,再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在辦理房地產權屬證件時,應按權利許可證照,按件交納印花稅五元,房地產權屬管理部門應監督領受人在房地產權屬證上按件貼花注銷完稅后,再辦理發證手續。
八、契稅:契稅是對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時向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征收的一種稅。征收范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和房屋交換。計稅依據主要是成交價格、核定價格、交換價格差額和“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 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等。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九、企業所得稅、外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或組織,在一定期間內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應納稅額=(全部應稅收入-準予扣除項目)*適用稅率。
2. 房屋轉讓稅費
二手房交易手續費如下:
1、交易手續費:(1)住宅6元/平米;(2)非住宅10元/平米;(3)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安居工程房3元/平米。
2、土地收益金:房改房按房屋成交價格的1%征收;經濟適用房按經濟適用住房面積部分相應價款15%征收;安居工程房按成交價格的2%征收。
3、登記費:(1)住宅:80元/套;(2)非住宅:550元/宗。
4、核檔費:私產50元/證;單位產100元/證。
5、營業稅:根據財稅【2011】12號文件規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對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6、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此所得為財產轉讓所得,由賣方繳納。
計算公式:財產轉讓所得*20%(財產轉讓所得=本次交易價格—房產原價—原繳納契稅—本次繳納的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印花稅)
7、契稅:繳納比例為3%。根據契稅*策規定,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此優惠*策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
3. 房產轉讓增值稅怎么計算
房產轉讓增值稅的公式為:房產轉讓增值稅=增值額*稅率;
1、公式中的“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2)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財*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2、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上面所列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每級“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數。
擴展資料:
房地產增值稅計算方法:
1、增值稅稅額:《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增值稅稅額=增值額*增值稅稅率―扣除項目金額*扣除系數。
2、增值額:《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增值額。增值額=銷售收入―扣除項目金額。
3、銷售收入:《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4、扣除項目金額:扣除項目金額的計算方法:扣除項目金額=土地款+開發成本+開發費用+稅金+其他扣除項目。
5、增值稅稅率:土地增值稅稅率采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具體稅率為30%、40%、50%、60%四個檔次。具體應適用哪一級稅率應根據增值率大小確定。增值率=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100%。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
4. 房產轉讓雙方涉及哪些稅費
房屋產權轉讓即房產過戶,需要交的稅費如下:
買方
1、契稅: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1.5% (商用用房,二次購房或大于144平米的稅率為3%)
2、交易服務費:建筑面積(平方米)*3元
3、交易印花稅: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0. 05%
4、產權轉移登記費:50元(每增加1人加10元,買家為單位的80元)
賣方
1、交易服務費:建筑面積(平方米)*3元
2、交易印花稅: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0. 05%
3、土地出讓金: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1%
4、解困房: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1%
5、商品房:土地出讓金按基準地價* 3% * 未交土地出讓金的建筑面積
6、分攤費用:成交價/總面積*分攤面積*10%(10樓以下)成交價/總面積*分攤面積*20%(10樓以上)
7、個人所得稅: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1%(房改房自用滿五年,且是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
8、營業稅及附加稅: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5.5% (房產證或購買時契稅完稅證未滿兩年)
5. 轉讓不動產怎么繳納增值稅
商業房屋在房屋用途上為非住宅,非住宅的房屋交易無論賣房人取得房屋產權超沒超過五年,在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時都要按規定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土地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如果該房屋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時,所需稅費如下:
1、契稅;按房屋交易額3%繳納。(買方承擔)
2、銷售不動產營業稅:按房屋交易額5.5%繳納。(賣方承擔)
3、土地增值稅:按房屋交易額1%繳納。(賣方承擔)
4、所得稅:按房屋交易額1%或房屋現值-房屋原值差額20%繳納。(賣方承擔)
5、印花稅:按房屋交易額萬分之十繳納。(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
6、房屋產權登記費:550.00元。(買方承擔)
7、房屋交易手續費:按房屋交易額1.9%繳納。(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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