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營銷公司稅收有屬地效應嗎
房地產營銷公司稅收有屬地效應。
第一條 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屬地化稅收管理是指地方稅務機關通過信息化手段,以本轄區內的房地產和建筑業工程項目為管理對象,應用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稅收管理系統軟件,對納稅人進行稅收管理的一種模式。 第二條 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市)地方稅務機關對房地產和建筑業實行項目屬地化管理的具體內容: (一)受理轄區內房地產和建筑業工程項目的報驗登記或項目登記; (二)積極與同級規劃、建設、房產、城管等部門建立信息傳遞渠道,及時了解已批準立項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筑工程項目的基本信息,并對上級傳遞、自行采集和納稅人報送的項目信息、申報信息、入庫信息進行登記、錄入、匯總、分析、傳遞、比對; (三)對稅收*策進行宣傳解釋,及時反饋征管中出現的問題; (四)掌握房地產銷售和工程項目進度及工程項目結算情況; (五)根據房地產銷售和建筑業工程進度,監控房地產和工程項目的納稅申報、稅款繳納情況,負責項目的營業稅及其附加稅費、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按征收方式進行分類管理。對財務核算健全,能夠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納稅人,一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六)對使用銷售不動產和建筑業發票的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并監督納稅人合法取得、使用和開具發票; (七)房地產項目銷售完畢及建筑業工程項目完工后,要及時清繳稅款,繳銷發票,注銷報驗登記或項目登記。
為持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或其他經營活動稅收證明的納稅人辦理回執手續。 第三條 納稅人從事房地產開發、銷售不動產或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應在取得建筑施工許可證、簽訂建筑業務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項目登記。
其中:納稅人項目所在地或勞務發生地與其機構所在地在同一區、縣(市)的,應持有關資料到其機構所在地的區、縣(市)地方稅務局辦理房地產、建筑安裝工程項目登記;納稅人項目所在地或勞務發生地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區、縣(市)的,納稅人應到機構所在地的區、縣(市)地方稅務局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或其他經營活動稅收證明,憑證明及有關資料到項目所在地或勞務發生地的區、縣(市)地方稅務局同時辦理報驗登記和項目登記。每個項目單獨進行登記、申報。
納稅人辦理項目登記時,房地產企業和建筑業企業需分別提供以下資料: (一)房地產業項目登記資料 1.《房地產項目登記表》的紙質和電子文檔; 2.法人代表身份證、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外來企業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或其他經營活動稅收證明; 4.項目核準通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建筑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房源平面圖、房地產銷售合同復印件; 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建筑業項目登記資料 1.《建筑業項目登記表》的紙質和電子文檔; 2.法人代表身份證、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 3.工程中標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監理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5.分包、轉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6.工程預算資料、施工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7.外來施工企業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或其他經營活動稅收證明; 8.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項目所在地區、縣(市)地稅機關受理申報后,對審驗相符的,給予辦理項目登記和報驗登記手續,原件退還納稅人,并將《房地產項目登記表》、《建筑業項目登記表》及所需資料的復印件留存,建立項目登記管理檔案;對資料不全的,應當在取得后逐步補齊。 第四條 納稅人項目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應自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項目登記表》或《建筑業項目登記表》的紙質和電子文檔,向房地產項目所在地或建筑業應稅勞務發生地的區、縣(市)地方稅務機關進行變更項目登記。
納稅人房地產項目銷售完畢和建筑業工程項目完工注銷的,應自房地產項目銷售完畢和建筑業工程項目完工并結清稅款后30日內,持下列資料向房地產項目所在地和建筑業勞務發生地地稅機關辦理注銷項目登記。納稅人項目所在地或勞務發生地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區、縣(市),并已辦理報驗登記的,應同時辦理核銷報驗登記。
核銷登記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房地產項目登記表》、《建筑業項目登記表》的紙質和電子文檔; (二)房地產、建筑業工程項目的稅收繳款書; (三)建筑業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報告或工程結算報告書; (四)未使用的發票; (五)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五條 納稅人應按月向項目所在地區、縣(市)地方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除按現行規定每月報送納稅申報資料外,還須在申報期內填報《房地產銷售明細表》、《房源平面圖》、《建筑。
2. 如何加強建筑業和房地產業稅收征收管理
(一)加大稅法宣傳力度。
針對房地產商納稅意識薄弱的情況,將稅法宣傳作為一項長期的工作來抓,可以不局限于稅收宣傳月,而定期對房地產和建筑企業的法人代表和財務人員進行集中培訓,對房地產業涉及的相關稅收法規*策進行重點宣傳和講解。并通過各種媒體進行稅收*策宣傳,在有關管理部門和施工現場張貼公告,提高有關部門的協稅意識和施工企業的納稅意識。
同時積極對那些誠信納稅的企業進行宣傳并予以獎勵,起到為其他企業樹立榜樣的作用,對納稅不積極和偷逃稅款的企業予以嚴厲打擊,以達到懲惡揚善的社會效應,全面凈化稅收執法環境。(二)健全協稅護稅網絡。
一是密切部門配合。健全內外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健全與發改委、房管、規劃、建設、金融等部門的信息溝通制度,由*府牽頭,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全面掌握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立項、開工日期、預計完工日期、建筑面積、銷售進度、現金流量、房產交易租賃信息和預收房款情況、已付產權情況等各種信息,通過信息交換和分析比對,最大限度的掌握相關涉稅信息,實行項目登記備案管理,加強房開項目的源泉控管。
二是加強信息的有效利用。通過信息分析比對,對差異戶進行實地核查,及時發現并解決漏征漏管問題。
三是加強銀行賬戶預收款信息的監控。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爭取銀行部門的合作,對房開企業設立的預售房款賬戶及相關賬戶進行有效監控,掌握銷售收入情況,實現源泉控管。
并通過實地調查等方式,及時掌握樓盤銷售的進度,加強對售樓情況的動態監控,保證銷售信息、預收房款信息真實、準確。四是加強關聯方信息的監控。
到企業關聯方進行調查走訪,了解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關系,看其收入、費用的劃分是否合理、合法,不合理的可以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合理調整,從而達到有效監控稅收的目的。(三)優化稅源管理手段。
一是加強信息化建設。應用現代化科技手段,結合房地產建筑業項目稅收管理系統,建立模擬商品房模型,按照存量房銷售狀況分戶錄入房屋銷售信息,包括房屋面積、銷售價格、購房者聯系方式等信息,方便稅收管理員調閱核實,并實行動態化管理,隨時根據實地巡查等掌握的信息進行更新,對整個房地產稅源實施動態的稅源監控。
二是充分利用聯動機制。通過對稅源信息的綜合運用,充分發揮聯動機制作用,與納稅評估等管理手段相結合,與房地產稅收預測和統計分析相結合,全面提高稅源管理水平,推動房地產業稅收征管上新臺階。
三是實行房地產業、建筑業協同管理。由地域管理轉變為專業管理,即由一個科室統一管理房地產、建筑行業,充分利用兩個行業的相關性,對房地產建筑業上、下游產業實行一體化的管理,提高稅收征管的針對性。
(四)加大日常巡查力度。首先,在開發初期,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上報項目立項書、規劃圖、建房方式、主要材料供應方情況、建筑承包合同、銷售方式、開工時間、預計竣工時間、項目總投資額、工程總造價、土地出讓信息、拆遷補償協議等涉稅資料,并將企業上報的情況與實地核查的情況相比對,總體掌握工程的開發情況,為日后的監管打下基礎。
其次,依托商品房模型管理軟件,對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全過程監控。在定期對房開企業申報納稅和發票開具情況進行分析比對的基礎上,不定期到施工現場進行巡查,根據巡查的結果記錄房開企業日常監控管理動態臺賬,同時更新商品房模型內的分戶信息,通過臺賬和模型軟件反映其商品房銷售明細、預售收入納稅情況、賬面收入、成本、利潤情況等,對存在問題的企業及時進行檢查調整,對應繳未繳的稅款進行補征。
再次,根據商品房模型管理軟件的分戶銷售信息,逐一與購房者核實其購買價格,對經確認與銷售方提供的銷售價格不一致的及時進行調整,并補征稅款。最后,在項目竣工后,加強對存量房的監控管理,不定期地對購房戶和有關知情人員進行走訪調查,掌握存量房銷售情況,并及時對企業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企業所得稅匯算,防止企業故意拖欠稅款,逃避納稅。
(五)強化重點稅種管理。首先,強化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的管理。
一是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虛構建筑業務,虛增建筑工程成本的,按照施工合同金額征收承建商的建筑業營業稅,以此控制房地產開發成本的真實性。二是對不同地域、不同規模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分別設置企業所得稅最低負擔率。
每一個項目辦理竣工結算后,按實際收入和實際成本進行項目應繳稅款的結算,計算該項目的所得稅最低負擔率,達到規定標準的項目,可將產生的項目利潤并入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對于納稅人不能按項目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或項目完工結算后,未達到規定標準的,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從而促進房地產企業財務核算的規范化。三是在存量房出租營業稅管理上重點突破。
通過采取多方詢問、實地察看等措施,確定房地產企業存量房出租價格和收取的租金金額,及時補征稅款,并將房地產企業出租存量房納入日常管理的重點,防止企業逃避納稅義務。其次,強化土地增值稅的。
3. 如何加強房地產行業 建筑業稅收管理
(一)加大稅法宣傳力度。
針對房地產商納稅意識薄弱的情況,將稅法宣傳作為一項長期的工作來抓,可以不局限于稅收宣傳月,而定期對房地產和建筑企業的法人代表和財務人員進行集中培訓,對房地產業涉及的相關稅收法規*策進行重點宣傳和講解。并通過各種媒體進行稅收*策宣傳,在有關管理部門和施工現場張貼公告,提高有關部門的協稅意識和施工企業的納稅意識。
同時積極對那些誠信納稅的企業進行宣傳并予以獎勵,起到為其他企業樹立榜樣的作用,對納稅不積極和偷逃稅款的企業予以嚴厲打擊,以達到懲惡揚善的社會效應,全面凈化稅收執法環境。 (二)健全協稅護稅網絡。
一是密切部門配合。健全內外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健全與發改委、房管、規劃、建設、金融等部門的信息溝通制度,由*府牽頭,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全面掌握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立項、開工日期、預計完工日期、建筑面積、銷售進度、現金流量、房產交易租賃信息和預收房款情況、已付產權情況等各種信息,通過信息交換和分析比對,最大限度的掌握相關涉稅信息,實行項目登記備案管理,加強房開項目的源泉控管。
二是加強信息的有效利用。通過信息分析比對,對差異戶進行實地核查,及時發現并解決漏征漏管問題。
三是加強銀行賬戶預收款信息的監控。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爭取銀行部門的合作,對房開企業設立的預售房款賬戶及相關賬戶進行有效監控,掌握銷售收入情況,實現源泉控管。
并通過實地調查等方式,及時掌握樓盤銷售的進度,加強對售樓情況的動態監控,保證銷售信息、預收房款信息真實、準確。四是加強關聯方信息的監控。
到企業關聯方進行調查走訪,了解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關系,看其收入、費用的劃分是否合理、合法,不合理的可以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合理調整,從而達到有效監控稅收的目的。 (三)優化稅源管理手段。
一是加強信息化建設。應用現代化科技手段,結合房地產建筑業項目稅收管理系統,建立模擬商品房模型,按照存量房銷售狀況分戶錄入房屋銷售信息,包括房屋面積、銷售價格、購房者聯系方式等信息,方便稅收管理員調閱核實,并實行動態化管理,隨時根據實地巡查等掌握的信息進行更新,對整個房地產稅源實施動態的稅源監控。
二是充分利用聯動機制。通過對稅源信息的綜合運用,充分發揮聯動機制作用,與納稅評估等管理手段相結合,與房地產稅收預測和統計分析相結合,全面提高稅源管理水平,推動房地產業稅收征管上新臺階。
三是實行房地產業、建筑業協同管理。由地域管理轉變為專業管理,即由一個科室統一管理房地產、建筑行業,充分利用兩個行業的相關性,對房地產建筑業上、下游產業實行一體化的管理,提高稅收征管的針對性。
(四)加大日常巡查力度。首先,在開發初期,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上報項目立項書、規劃圖、建房方式、主要材料供應方情況、建筑承包合同、銷售方式、開工時間、預計竣工時間、項目總投資額、工程總造價、土地出讓信息、拆遷補償協議等涉稅資料,并將企業上報的情況與實地核查的情況相比對,總體掌握工程的開發情況,為日后的監管打下基礎。
其次,依托商品房模型管理軟件,對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全過程監控。在定期對房開企業申報納稅和發票開具情況進行分析比對的基礎上,不定期到施工現場進行巡查,根據巡查的結果記錄房開企業日常監控管理動態臺賬,同時更新商品房模型內的分戶信息,通過臺賬和模型軟件反映其商品房銷售明細、預售收入納稅情況、賬面收入、成本、利潤情況等,對存在問題的企業及時進行檢查調整,對應繳未繳的稅款進行補征。
再次,根據商品房模型管理軟件的分戶銷售信息,逐一與購房者核實其購買價格,對經確認與銷售方提供的銷售價格不一致的及時進行調整,并補征稅款。最后,在項目竣工后,加強對存量房的監控管理,不定期地對購房戶和有關知情人員進行走訪調查,掌握存量房銷售情況,并及時對企業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企業所得稅匯算,防止企業故意拖欠稅款,逃避納稅。
(五)強化重點稅種管理。首先,強化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的管理。
一是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虛構建筑業務,虛增建筑工程成本的,按照施工合同金額征收承建商的建筑業營業稅,以此控制房地產開發成本的真實性。二是對不同地域、不同規模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分別設置企業所得稅最低負擔率。
每一個項目辦理竣工結算后,按實際收入和實際成本進行項目應繳稅款的結算,計算該項目的所得稅最低負擔率,達到規定標準的項目,可將產生的項目利潤并入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對于納稅人不能按項目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或項目完工結算后,未達到規定標準的,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從而促進房地產企業財務核算的規范化。三是在存量房出租營業稅管理上重點突破。
通過采取多方詢問、實地察看等措施,確定房地產企業存量房出租價格和收取的租金金額,及時補征稅款,并將房地產企業出租存量房納入日常管理的重點,防止企業逃避納稅義務。 其次,強化土地增值稅。
4. 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住房e79fa5e98193e58685e5aeb931333361303131和城鄉建設廳設15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信息及信息安全、安全保衛、保密、信訪、后勤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承擔*務公開、*策調研、新聞發布、機關重要文稿起草和應急管理工作。(二)法規處。
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立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有關立法的組織、協調、審查和報批工作;承擔廳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辦行*復議、行*應訴工作;組織并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執法和執法監督。(三)住房保障處。
擬訂全省住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組織編制全省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擬訂全省住房保障*策并指導實施;承辦中央和省*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擬訂全省城市棚戶區改造*策并指導實施;指導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四)城鄉規劃處。
擬訂全省城鄉規劃的*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省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城鄉規劃編制并監督實施;承擔城市和縣人民*府所在地鎮總體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及省級以上開發區、產業園區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按規定負責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論證及核發選址意見書;承擔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全省城鄉規劃執法監察、城市勘察、市*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城市雕塑和城建檔案工作;負責全省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和規劃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日常管理工作。(五)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策措施并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策和規章制度;審查報批或核準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中介機構的資質;擬訂房屋征收拆遷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建設并管理全省房屋權屬信息系統。(六)建筑管理處。
指導全省建筑活動,監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房屋建筑和市*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許可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筑施工、建筑制品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建設監理單位資質標準;實施省外、國外建筑企業建筑市場準入備案管理;負責全省建筑業執業人員的日常管理;組織協調建筑業企業出省出國從事工程承包、建筑勞務合作。
(七)勘察設計處。負責全省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資質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審定和推廣省級工程建設標準設計;按規定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監督管理;指導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和城市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范的實施;負責組織勘察設計咨詢業注冊執業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八)城市建設處。擬訂全省市*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和法規規章草案;指導城市供排水、節水、燃氣、供熱、道路橋梁、污水及垃圾、路燈、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市容環衛、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指導地鐵和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負責國家、省級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選址的審核及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工作。
(九)村鎮建設處。擬訂村鎮(含縣城以外建制鎮、農墾、森工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方針、*策、發展規劃、戰略和規章制度;指導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村鎮規劃的編制、技術鑒定、管理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村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村鎮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指導和培訓村鎮建設技術和管理人員;指導歷史文化名鎮(村)建設。
(十)建筑節能與科技處。擬訂建筑節能和科技創新*策、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指導建筑節能技術、產品的認證;指導房屋墻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重點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管理行業科技成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和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組織編制工程建設地方性標準并進行管理;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
(十一)住房公積金監管處。擬訂全省住房公積金*策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并組織實施;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計劃財務處。組織編制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參與研究建設領域財稅價格*策;提出市*公用設施投資計劃建議;參與市*公用設施項目前期論證工作;負責廳管專項資金申請、使用和監管;歸口管理行業統計和經濟信息工作;負責廳機關經費核算及國有資產管理;監管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廳機關、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十三)建設行*執法監察局。對建設行*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全省建設系統重大和影響較大的行*違法案件進行立案調查并依法實施行*處罰;受理群眾舉報,并對舉報案件依據法定程序進行處理;發現并報告法律、法規、規章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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