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破產管理人的職責是什么
破產管理人的職責 1、破產管理人作為管理、處分破產財產的法定機關,其職責是指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破產管理人獨立完成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事務,但必須對法院負責并報告工作,并受債權人會議的監督。 根據各國破產立法例和我國現行破產法可知,破產管理人的職責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2、全面接管破產企業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就成為破產人,企業法人就淪為了清算法人,破產人所有的全部財產被作為概括執行的客體,應全部移交破產管理人管理和處分。
破產管理人接受的破產財產包括破產人的有形和無形財產、動產和不動產、知識產權、對外的債權、持有的股份和債券以及破產人對外應履行的債務。此外,破產人的法定代表人應將該企業的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債務清冊及全部賬冊、文書、資料、印章、營業執照移交給破產管理人占有、管理和支配,破產人原進行的營業活動和訴訟或仲裁事務也應由破產管理人接管。
破產人如不為移交或不為全面移交,破產管理人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3、保管和清理破產財產接管破產財產后,破產管理人應當予以妥善保護和管理,防止破產財產遭受意外或人為的損失。
破產管理人應對破產財產進行登記造冊,詳細說明財產種類、性質、原值、現值、保存地點等,對債權債務進行核對,對營業狀況予以了解掌握。 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財產,收回破產人未收回債權和要求未激納或足額繳納出資的出資人補足出資額,從而為更好地保全破產財產,為隨時順利地處理和分配破產財產作準備。
破產管理人獨立保管破產財產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由于其疏于管理,未盡注意義務而使破產財產損失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4、民事活動破產人將破產財產移交給破產管理人后,破產人并不喪失對破產財產的所有權,但喪失了對破產財產的占有、支配和處分權,也喪失了對破產財產以自己的名義開展適當民事活動的權利。
而破產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產管理人名義實施必要的以破產財產為標的民事活動的權利。 一般來說,破產管理人可依法實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動: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員;為清算之目的,繼續破產人的營業;參加訴訟、和解或仲裁;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破產宣告時尚未履行的合同;詢問破產人等。
5、破產財產破產管理人對破產財產應當重新估價,已經折舊完畢的固定資產,應對其殘值重新估價,殘次變質財產應當變價計算,不需要變價的,按原值計價。 破產管理人應根據清算結果制作破產財產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并提出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交給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破產管理人應即通知債權人限期領取財產,逾期不領取的可以提存。破產管理人分配破產企業的財產,以金錢分配為原則,也可采取實物分配方式,或者兼用兩種方式。
如破產企業的債權在分配時仍未得到清償的,也可將該債權按比例分配給破產企業的債權人,同時通知破產企業的債務人。破產財產未經依法處理和分配,破產程序不能終結。
我國現行破產法對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式、原則規定的不清楚、不具體,對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期限未作規定,這些缺陷有待修改完善。 6、辦理破產人的注銷登記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后,破產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破產程序終結后,破產管理人應當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破產企業注銷登記,并將辦理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法院。此外,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時,破產管理人應及時申請終結破產程序。
以上就是破產管理人的職責問題。破產管理人雖然可以清算破產公司的資產,但是必須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之下。
而且,既然破產管理人承擔了這項責任,就必須為其否則,一旦違法法律,也是必須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2. 房地產商破產,買房的人怎么辦
分這兩種情況進行討論。
一、房屋已建成
房屋已經建成的情況下,破產企業即有對購房人履約的可能,也就是業主有可能能夠拿到房子。
二、房屋未建成
若企業破產宣告時房屋尚未建成,或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決定不再繼續修建未建成的房屋,就會造成破產企業對購房人債務履行事實不能的情況。根據房屋的買受方式不同,可以區分為兩種情況:按揭貸款買房和對賣方分期付款買房,這兩種買房的方式會對房地產企業破產時,房屋的權利歸屬產生不同影響。
1、按揭貸款所購房屋的權利歸屬。
企業破產時房屋的權利歸屬。現房按揭中,開發商破產對房屋的權利歸屬沒有任何影響。購房人僅需繼續向銀行清償債務,并以房屋為擔保即可。
在期房按揭中,購房時房屋尚未建成,購房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當房屋建成后,若房款已經付清(購房人支付了首付,貸款銀行以購房人的名義付清了余款),購房人即可委托開發商向當地房地產登記處申領《房地產證》并取得房屋所有權。之后房地產企業的破產對房屋的權利歸屬亦不生影響,購房人僅需繼續向銀行清償債務,并以房屋為擔保即可。
2、對賣方分期付款買房時房屋的權利歸屬。
與按揭買房不同,在分期付款購房的情形下,在轉移所有權之前,根據破產申請受理時,購房人是否足額支付價款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討論:
第一,購房人已經付清全部價款的,所購房屋被排除在破產財產之外,購房人可以要求破產管理人轉移房屋所有權,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變更房屋登記。
第二,購房人尚未付清全部價款的,房地產企業尚未轉移所有權,雙方均未履行完畢合同,破產管理人即有權決定是解除合同還是接受價款并轉移房屋所有權。
3. 破產管理人費用與抵押權哪個在先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其中,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分別為: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因此,破產管理人的費用為破產費用,相比普通債權優先。希望能幫到您。
4. 開發商破產,業主怎么辦
在開發商違約情況,業主起訴開發商需要做好以下準備:第一,業主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
第二,購房合同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第三,看合同中是否有約定管轄,如果有約定管轄的法院,需要去約定的法院起訴,如果沒有約定管轄,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立案。
但無論是約定管轄還是到被告訴地法院起訴均不得違法第四,去工商局查詢開發商工商登記信息。第五,收集證據,證明開發商違約。
第六,立案后,法院會告知開庭的時間,地點,以及舉證期限等,積極出庭應訴.第七,法院調解,調解不成法院會開庭審理并出具判決書。另外,案件較為復雜的,建議聘請專業的律師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 有明確的被告;(三)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 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5. 開發商破產購房者怎么辦
若企業破產宣告時房屋尚未建成,或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決定不再繼續修建未建成的房屋,就會造成破產企業對購房人債務履行事實不能的情況。根據房屋的買受方式不同,可以區分為兩種情況:按揭貸款買房和對賣方分期付款買房,這兩種買房的方式會對房地產企業破產時,房屋的權利歸屬產生不同影響。
1、按揭貸款所購房屋的權利歸屬。企業破產時房屋的權利歸屬。現房按揭中,開發商破產對房屋的權利歸屬沒有任何影響。購房人僅需繼續向銀行清償債務,并以房屋為擔保即可。在期房按揭中,購房時房屋尚未建成,購房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當房屋建成后,若房款已經付清(購房人支付了首付,貸款銀行以購房人的名義付清了余款),購房人即可委托開發商向當地房地產登記處申領《房地產證》并取得房屋所有權。之后房地產企業的破產對房屋的權利歸屬亦不生影響,購房人僅需繼續向銀行清償債務,并以房屋為擔保即可。
2、對賣方分期付款買房時房屋的權利歸屬。與按揭買房不同,在分期付款購房的情形下,在轉移所有權之前,根據破產申請受理時,購房人是否足額支付價款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討論: 第一,購房人已經付清全部價款的,所購房屋被排除在破產財產之外,購房人可以要求破產管理人轉移房屋所有權,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變更房屋登記。第二,購房人尚未付清全部價款的,房地產企業尚未轉移所有權,雙方均未履行完畢合同,破產管理人即有權決定是解除合同還是接受價款并轉移房屋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