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如何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號——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國 家稅務總局令第6號)第九條規定:非關聯企業之間的債務重組損失可以在稅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轉移利潤的讓步條款的債務重組,有合 理的經營需要,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分別按照本 辦法第四條至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1) 經法院裁決同意的; (2) 有全體債權人同意的協議; (3)經批準的國有企業債轉股。
第十條規定: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關聯方之間的含有讓步條款的 債務重組,原則上債權人不得確認重組損失,而應當視為捐贈,債務人應當確認 捐贈收入;如果債務人是債權人的股東,債權人所作的讓步應當推定為企業對股 東的分配。
2. 企業重組如何進行特殊稅務處理
特殊性稅務處理最直接、最主要的依據是財*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和《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
這兩個文件明確了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適用條件和具體操作。 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收購資產或股權不低于50%)。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比例。
(股權支付額不低于交易支付總額的85%)。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以上五個條件中,第二個和第四個條件分別是對被收購股權(或被收購資產)份額和交易對價中的股權支付比例的要求,其余三個條件主要是要求特殊性重組出于合理商業目的,而非為了避稅目的。
3. 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分立,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現存或新設的企業(以下稱為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
第四條規定,企業重組,除符合本通知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按以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五)企業分立,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
3。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
4。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5。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第六條規定,企業重組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五)企業分立,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 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
3。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4。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計稅基礎應以放棄“舊股”的計稅基礎確定。
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新股”的計稅基礎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確定:直接將“新股”的計稅基礎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立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企業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減原持有的“舊股”的計稅基礎,再將調減的計稅基礎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六)重組交易各方按本條(一)至(五)項規定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4. 并購重組中的稅務問題有哪些
一、并購重組中的一些稅務問題2016年10月,C公司對所屬企業進行重組,A公司和B公司同為C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擬將A公司在甲市的業務調整由B公司負責。
A公司在甲市所購置當做經營場所的2棟房產,將面臨因業務調整而隨同處置給B公司的情形。 A公司將選擇何種方式進行資產處置呢? 擬處置房產及稅率情況 1.房產:A公司于2012年2月購置,取得合法票據,計入固定資產原值2400萬元。
2016年10月31日,該房產市價3450萬元,評估價格2600萬元,固定資產凈值1900萬元。 2.稅率:A公司和B公司均為從事貨物銷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所銷貨物適用增值稅率17%,城市維護建設稅率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費附加征收率2%;均未享受企業所得稅*策優惠,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率25%。
暫不考慮印花稅等其他稅費,在甲市轉讓該房產契稅稅率3%。稅務籌劃方案 方案一:市價轉讓 A公司財務部從資產收益角度提出以市價轉讓給B公司。
1.增值稅及附加稅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A公司主營業務為貨物銷售,對該項房產轉讓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按市價轉讓該房產,其計稅銷售額為:(3450-2400)÷(1+5%)=1000(萬元),應繳增值稅:1000*5%=50(萬元),應繳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50*(7%+3%+2%)=6(萬元),合計為56萬元。
2.土地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時,由*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包括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繳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第三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規定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不計入扣除項目、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可以計入扣除項目。
綜上所述,該房產轉讓收入=3450-50=3400(萬元),評估價為2600萬元,允許扣除的稅金是56萬元,扣除項目合計=2600+56=2656(萬元),增值額=3400-2656=744(萬元),增值率=744÷2656*100%=28.01%,則應繳土地增值稅=744*30%=223.2(萬元)。 3.企業所得稅。
A公司轉讓該房產收益=3400-1900-6-223.2=1270.8(萬元),應繳企業所得稅=1270.8*25%=317.7(萬元)。優點:按市價轉讓,簡便易行,A公司可直接增加凈收益=1270.8-317.7=953.1(萬元)。
缺點:僅從A公司個體分析。根據財稅〔2016〕4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
B公司購入該房產,增值稅進項稅額50萬元雖可抵扣,但還應繳納契稅=3400*3%=102(萬元)。方案二:凈值無償劃轉 C公司財務部認為A公司和B公司均為其全資子公司,應作為一個整體來分析,提出以資產凈值無償劃轉的方案。
即,A公司和B公司簽訂資產無償劃轉協議,以2016年10月31日為時間點,按資產賬面凈值無償劃轉,并按內部程序報C公司審核。 1.增值稅及附加稅費。
A公司因該房產無償劃轉轉讓價格低于其購置成本,應繳納增值稅為0。 2.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條例第九條第三款所稱的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指納稅人申報的轉讓房地產的實際成交價低于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交易價,納稅人又不能提供憑據或無正當理由的行為。雖然按凈值無償劃轉的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但A公司系因企業重組,并有劃轉協議及內部審批文件做支撐,故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為0。
3.契稅。根據《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規定, 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因此,A公司和B公司之間的房產權屬劃轉符合免征契稅條件。 4.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第三條規定,關于股權、資產劃轉,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
5. 債務重組的稅收處理
企業所得稅所稱的債務重組是指在稅法規定范圍內的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書面協議或者法院裁定書對債務人的債務作出讓步的行為,按照《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其所得稅事項可分三種情況處理:一種是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第二種是將債權轉為股權;第三種是“差額”結清債權債務;因各種情況的性質不同,當事人雙方在所得稅處理上也不盡相同。
一、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 (一)債務方的所得稅處理。 債務人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將其分解為以公允價值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償還債務兩項業務處理: 1、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處理 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應當以公允價值確定,在沒有其他因素影響的前提下,會計處理上應以公允價值登記相關財產的收入,以資產的計稅成本沖減賬面資產價值(售價核算的除外),其公允價值扣除計稅成本和相關稅費(增值稅除外)后,如為正數,應將其確定為當期所得,如為負數,應將其確定為當期損失。
2、償還債務的處理。 在沒有其他因素影響的前提下,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金額應當相當于支付受讓方債務的金額,在會計上作相關債務減少處理。
例如:某工業加工企業在籌建時欠S機械設備廠設備款117萬元,無貨幣資金支付,經協商用其生產的甲產品償還債務,該批甲產品市場價格為每件10元,單位生產成本為8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7萬元,賬務處理如下: (1)償還債務時: 借:應付賬款 117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萬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萬元。 (2)確認償債損益時(不考慮應繳納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其他間接費用因素):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萬元 貸:庫存商品—— 甲產品 80萬元 即該企業用商品償還債務增加計稅所得100-80=20萬元。
(二)債權方的所得稅處理。 債務人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應當將其分解為以公允價值購入非貨幣性資產和核銷債權兩項業務處理: 1、購入非貨幣性資產的處理。
債權人以公允價值購入債務人的非貨幣性資產,在沒有其他因素影響的前提下,會計處理上應當以公允價值作相關資產購入處理,以不含稅價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和不允許抵扣的項目除外)作為資產的賬面價值(售價核算的除外),其法定抵扣憑證上注明或依據其計算的進項稅額可以用以抵扣當期的銷項稅額。 2、核銷債權的處理。
在債務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償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在沒有其他因素影響的前提下,應當在按公允價值作非貨幣性資產增加的同時,在財務上作相關債權核銷處理。 例如:對上例債權方的賬務處理方法為: (1)購入非貨幣性資產時: 借:庫存商品或原材料——*** 100萬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萬元 貸:應付賬款——S機械設備廠 117萬元 (2)確認核銷債權時: 借:應付賬款——S機械設備廠 117萬元 貸:應收賬款——S機械設備廠 117萬元二、債權轉為股權。
(一)債務方的所得稅處理。 債權轉股權在沒有其他因素的影響下,債務人應按債務金額同時作股本增加和清償債務處理。
例如:假如上例某工業加工企業賒欠S機械設備廠的117萬元設備款經協商作債轉股處理,其會計分錄是: 借:應付賬款——S機械設備廠 117萬元 貸:實收資本——S機械設備廠 117萬元 (二)債權方的所得稅處理。 債權轉股權對債權人來說等于把債權轉成了投資,在沒有其他因素的影響下,債券人應按應收款項金額同時作長期投資增加和核銷債權業務處理。
例如:假如上例S機械設備廠將應收賬款117萬元轉為對某工業加工企業的股權投資時,其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賬款——S機械設備廠 117萬元 貸:長期股權投資——S機械設備廠 117萬元 三、“差額”結清債權債務。 債務重組除上述等價處置外,有時還出現非等價的問題,如債權人承讓或豁免部分債權、債務人在以非貨幣性資產償債時不能夠完全地按價分割資產而承讓的部分資產、或以債權轉為股權時出現股權支付金額與相應債權、債務不符時,都應該及時進行處理。
(一)債務人的處理方法。 1、以現金清償債務的處理方法。
債務人以低于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時,應按應付賬款的賬面余額,借記“應付賬款”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科目;如果債務人以高于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時,其高于部分屬于支付的資金占用費的記入“財務費用”科目的貸方,如果屬于賠償的損失則應記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科目的借方。 2、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時,除以公允價值按上述一的方法處理外,其大于小于相應“應付賬款”賬面余額的差額分別記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科目。
3、以債務轉為資本時,除按述二的方法處理外,其大于小于相應“應付賬款”賬面余額的差額分別記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科目或“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將股份價值總額與相應的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作增加或減少“資本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