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辦理境外投資備案和審核
境外投資,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境外投資備案辦理條件(Ya Xin Zi Xun)
(一)申請人條件
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
(二)具備或符合以下條件的,準予備案:
申請材料齊全、如實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備案:
1.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屬于核準情況的。
3.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的。
4.其他不予以備案的情形。
境外投資備案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清單
(二)申請材料提交
申請人可通過"對外投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報送電子材料,同時將紙質材料提交至商務部或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行*大廳。
境外投資備案申請接收
(一)接收方式
電子文件通過網絡遞交,紙質文件遞交至*務大廳。
(二)辦公時間
商務部*務大廳: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其各自規定。
境外投資備案辦理基本流程
境外投資備案辦理方式
(一)新辦
企業在"對外投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中提交電子申請材料,同時將紙質材料提交至商務部或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行*大廳,商務部或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在進行真實性審查并受理后,予以備案或不予以備案。
(二)變更
程序同新辦。
(三)補證
提供在全國性報紙上發布的證書"遺失"聲明及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中央企業到商務部、地方企業到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補證。
(四)注銷
在"境外投資管理系統"對擬注銷的境外進行"終止"操作,生成"企業境外投資終止報告表",打印蓋章后與投資證書原件一起提交商務部或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商務部或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出具"企業境外投資注銷確認函"。
備案時限
受理后3個工作日。
備案結果
《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和《企業境外機構證書》
結果送達
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分別到商務部*務大廳和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領取證書。
以上內容就是關于在境外投資備案的一些問題。如果你想了解的問題在文章中沒有呈現出來,可以繼續追問北京亞新。
2. 外商投資房地產有什么事項需要到國家商務部備案
1、企業備案表
2、省、市外經貿部門出具備案材料核對意見
3、歷次批復文件及批準證書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
4、發改委核準文件
5、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公告(報紙)
6、土地成交確認書(網上公示)
7、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8、企業驗資報告
9、企業出資計劃書及項目進度情況說明
10、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
11、投資方股權結構圖
12、投資方資金來源情況說明
3. 請教高手,外商投資項目可以備案嗎
請教高手,外商投資項目可以備案嗎? 2014年5月17日,國家發改委發布第12號令,發布《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2014年辦法”),并同時廢止2004年10月9日發布的《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2004年暫行辦法”)。
新發布的2014年辦法已經于2014年6月17日施行。 2014年辦法中提到關于外資項目備案的有以下幾點: 1.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無論投資額,均由核準管理改為備案管理。
根據2004年暫行辦法,所有允許類項目均需要發改委核準。 2.明確了由地方*府核準和備案的項目,省級*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劃分地方各級*府的核準和備案權限。
因此,可以根據省級*府相關文件,確認地方各級*府的核準和備案權限。這為當事人和律師確認項目的合法性提供了明確依據。
3.明確涉及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項目,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審查。國家發改委曾在2011年5日發文明確,屬于國家安全審查范圍的項目,應先進行安全審查,后進行項目核準和備案手續。
對于確認影響國家安全的并購項目,不得辦理項目核準。 目前,90%以上的外商投資項目都實行了備案制,不再需要審批。
希望以上回答對你有幫助,謝謝。
4. 審批外商投資項目需要哪些程序
問: 答:企業的立項與設立 (一) 合資、合作企業項目立項 項目建議書已不再是必須審批的內容,除報**有關部委審批項目、有基本建設內容項目或國家另有規定外,可不再單獨審批。
如需審批項目建議書,則提供以下文件。 1. 中方投資者或有資格的代理機構報送的申請書(原件)。
2. 項目建議書(原件),主要內容: (1) 中、外方投資者的基本情況; (2) 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各方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3) 經營范圍、生產規模和國內外市場分析; (4) 合資、合作年限; (5) 擬引進技術的內容、條件; (6) 主要原材料和配套件供應; (7) 注冊地址及基礎設施配套條件; (8) 職工人數和來源; (9) 外匯收支預測; (10) 經濟效益預測。 項目建議書應當包括以下附件: ① 合資、合作意向書(原件); ② 中方投資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以及資信證明(原件); ③ 外方投資者的企業注冊登記證明或者身份證件以及資信證明(原件); ④ 涉及配額、許可證項目的申請文件(原件); ⑤ 新建項目的用地規模、地形圖和用地落實情況。
3. 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二) 合資、合作企業的設立 1. 中方投資者或有資格的代理機構報送的設立公司的申請書(原件)。 2. 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
3. 公司的合同、章程及其附件(原件)。 4. 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三) 外資企業(通常稱外商獨資企業)項目立項和企業設立 1. 現階段需委托具有涉外咨詢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申請審批手續。 2. 申請立項和設立的程序,可比照合資、合作企業。
(四)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或改制 1. 股份公司的設立: (1) 設立股份公司的申請書(原件); (2) 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 (3) 發起人協議(原件); (4)招股說明書(限于募集方式)(原件); (5)發起人近三年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限于募集方式); (6)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7)發起人資產評估報告及其國資評估中心確認書; (8)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及銀行資信證明; (9)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0)股份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人員名單及其情況表; (11)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2. 外商投資企業改制為股份公司: (1)外商投資企業改制為股份公司的申請書(原件); (2)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 (3)原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關于企業改制的決議(原件); (4)原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關于終止原合同、章程的決議(原件); (5)原外商投資企業資產評估報告和國資評估中心確認書; (6)發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協議(原件); (7)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8) 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批準證書,最近連續三年的財務審計報告; (9)發起人的工商營業執照及資信證明; (10)股份公司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 (1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2)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3. 股份公司(上市)的增資: (1)股份公司增資和相應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請書(原件); (2)董事會決議(原件)、股東大會決議(原件)及公證處有效證明(原件)、報紙公告; (3)股份公司送、配股公告; (4)章程修改書和修改后的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5)上年財務年報; (6)原批準證書、工商營業執照; (7)驗資報告; (8)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五) 外商投資性公司的設立 1. 設立合資的投資性公司的申請書、項目建議書、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設立獨資的投資性公司外國投資者簽署的外資企業申請表、可行性研究報告、章程(原件); 2. 投資各方的資信證明(原件)、注冊登記證明和法人代表證明; 3. 外國投資者已在境內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工商營業執照和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4. 投資方近三年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 5. 母公司擔保函(原件); 6. 房屋租賃協議或購房合同、房地產權證; 7.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8. 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9.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權書(原件); 10. 委托依法設立的中介機構代為辦理申請手續的,應出具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委托授權書(原件)。
【延伸閱讀】公司章程投資公司是做什么的? 最新公司法全文 投資公司最低注冊資本。
5. 審批外商投資項目需要哪些程序
審批外商投資項目需要以下程序: 企業的立項與設立 (一) 合資、合作企業項目立項 項目建議書已不再是必須審批的內容,除報**有關部委審批項目、有基本建設內容項目或國家另有規定外,可不再單獨審批。
如需審批項目建議書,則提供以下文件。 1. 中方投資者或有資格的代理機構報送的申請書(原件)。
2. 項目建議書(原件),主要內容: (1) 中、外方投資者的基本情況; (2) 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各方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3) 經營范圍、生產規模和國內外市場分析; (4) 合資、合作年限; (5) 擬引進技術的內容、條件; (6) 主要原材料和配套件供應; (7) 注冊地址及基礎設施配套條件; (8) 職工人數和來源; (9) 外匯收支預測; (10) 經濟效益預測。 項目建議書應當包括以下附件: ① 合資、合作意向書(原件); ② 中方投資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以及資信證明(原件); ③ 外方投資者的企業注冊登記證明或者身份證件以及資信證明(原件); ④ 涉及配額、許可證項目的申請文件(原件); ⑤ 新建項目的用地規模、地形圖和用地落實情況。
3. 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二) 合資、合作企業的設立 1. 中方投資者或有資格的代理機構報送的設立公司的申請書(原件)。 2. 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
3. 公司的合同、章程及其附件(原件)。 4. 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三) 外資企業(通常稱外商獨資企業)項目立項和企業設立 1. 現階段需委托具有涉外咨詢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申請審批手續。 2. 申請立項和設立的程序,可比照合資、合作企業。
(四)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或改制 1. 股份公司的設立: (1) 設立股份公司的申請書(原件); (2) 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 (3) 發起人協議(原件); (4)招股說明書(限于募集方式)(原件); (5)發起人近三年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限于募集方式); (6)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7)發起人資產評估報告及其國資評估中心確認書; (8)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及銀行資信證明; (9)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0)股份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人員名單及其情況表; (11)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2. 外商投資企業改制為股份公司: (1)外商投資企業改制為股份公司的申請書(原件); (2)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 (3)原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關于企業改制的決議(原件); (4)原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關于終止原合同、章程的決議(原件); (5)原外商投資企業資產評估報告和國資評估中心確認書; (6)發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協議(原件); (7)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8) 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批準證書,最近連續三年的財務審計報告; (9)發起人的工商營業執照及資信證明; (10)股份公司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 (1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2)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3. 股份公司(上市)的增資: (1)股份公司增資和相應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請書(原件); (2)董事會決議(原件)、股東大會決議(原件)及公證處有效證明(原件)、報紙公告; (3)股份公司送、配股公告; (4)章程修改書和修改后的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5)上年財務年報; (6)原批準證書、工商營業執照; (7)驗資報告; (8)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五) 外商投資性公司的設立 1. 設立合資的投資性公司的申請書、項目建議書、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設立獨資的投資性公司外國投資者簽署的外資企業申請表、可行性研究報告、章程(原件); 2. 投資各方的資信證明(原件)、注冊登記證明和法人代表證明; 3. 外國投資者已在境內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工商營業執照和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4. 投資方近三年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 5. 母公司擔保函(原件); 6. 房屋租賃協議或購房合同、房地產權證; 7.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8. 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9.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權書(原件); 10. 委托依法設立的中介機構代為辦理申請手續的,應出具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委托授權書(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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