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1部門單位聯合發文懲戒失信房地產企業及個人
日前,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住建部等31個部門單位聯合印發《關于對房地產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推出37條懲戒措施,對失信的房地產企業、個人進行聯合懲戒。
聯合懲戒對象主要指在房地產領域開發經營活動中存在失信行為的相關機構及人員等責任主體,包括: 1.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物業管理企業; 2.失信房地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從業人員。 37項懲戒措施具體包括: (一)依法限制或者禁止懲戒對象的市場準入、行*許可或者融資行為 1.限制取得*府供應的土地。
2.限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3.限制取得生產許可證。
4.限制取得房地產項目開發規劃選址許可、環境影響評價許可和“三同時”驗收許可、水土保持方案許可和設施驗收許可、施工許可、商品房預(銷)售許可、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等。 5.限制其新的重大項目申報的審批、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府補貼資金和保障資金。
6.限制科技項目的申報和審批。 7.從嚴審核企業債券的發行,從嚴審核發行公司債券,將懲戒對象的失信行為作為股票發行審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單位公開轉讓審核參考。
8.禁止作為供應商參加*府采購活動。 9.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臺等機構。
10.限制參與*府投資公共工程建設的投標活動。 11.限制或者禁止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依法取消已獲得的特許經營權。
12.禁止懲戒對象在法定期限內擔任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已經擔任的依法責令辦理變更登記。 13.限制注冊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14.限制招錄(招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15.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16.將懲戒對象的信用信息通報金融機構,作為其評級授信、信貸融資、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參考依據。 17.供納稅信用管理時審慎性參考。
18.在審批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的設立及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時,將其失信信息作為審批的參考。 19.依法限制擔任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對其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予以從嚴審核;對已成為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的予以關注。
20.在境內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相關人員成為股權激勵對象事中事后監管中予以關注。 21.限制其在檢驗檢測認證行業執業;限制取得認證機構資質,限制獲得認證證書。
22.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的事中事后監管中予以關注。 23.限制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二)停止執行懲戒對象享受的優惠*策,或者對其關于優惠*策申請不予批準 24.限制、暫停或取消*策性資金支持。 25.停止執行投資等領域優惠*策。
(三)在業績考核、綜合評價、評優評先表彰等工作中,對懲戒對象予以限制和約束 26.將懲戒對象失信行為作為考核、提拔任用的重要參考。 27.取消懲戒對象參加評優評先資格,不得向懲戒對象授予“文明單位”、“道德模范”、“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
在失信行為發生后獲得榮譽稱號的予以撤銷。 (四)其他懲戒措施 28.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公示懲戒對象的失信行為。
29.推動各保險機構將懲戒對象的失信記錄作為厘定保險費率的參考。 30.負有市場監管職能的各行業主管部門將懲戒對象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現場檢查、抽查比例和頻次。
31.作為選擇*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作伙伴的參考。 (五)加強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日常行*監管監察 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各級行*管理部門針對懲戒對象制定并落實以下措施。
32.加大現場執法檢查頻次; 33.將其作為重點監管監察對象,建立常態化暗查暗訪機制,不定期開展抽查; 34.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對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強制進行相關業務培訓; 35.暫停其相關資質證書的評審,對已取得資質證書的,依法依規對其資質作撤銷或降級處理; 36.依法對懲戒對象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 37.發現有新的失信行為的,依法依規在自由裁量范圍內從重處罰。
2. 什么情況下企業會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2015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行*管理總局令第83號公布)
第五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
(一)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
(二)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者注銷登記,被撤銷登記的;
(三)組織策劃傳銷的,或者因為傳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處罰的;
(四)因直銷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處罰的;
(五)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處罰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造成人身傷害等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處罰的;
(七)因發布虛假廣告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處罰的,或者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人身傷害的或者其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八)因商標侵權行為五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處罰的;
(九)被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的;
(十)國家工商行*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違反工商行*管理法律、行*法規且情節嚴重的。
企業違反工商行*管理法律、行*法規,有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行為之一,兩年內累計受到三次以上行*處罰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工商行*管理部門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實施下列管理:
(一)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
(二)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三)不予通過“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申報資格審核;
(四)不予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第十四條 工商行*管理部門應當將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信息記錄在該企業的公示信息中,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統一公示。
工商行*管理部門應當將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與其他*府部門互聯共享,實施聯合懲戒。
3. 什么是黑名單企業,失信企業
失信企業是指國家有關部門建立起來的一種機制用以懲罰失信企業并公開而形成的名單。
主要承擔部門有工商部門、稅務部門、公檢法、金融機構等。以下10種情形由縣級以上工商行*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百1、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2、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者注銷登記,被撤銷登記的;3、組織策劃傳銷的,或者因為傳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處罰的;4、因直銷違法行度為兩年內受內到三次以上行*處罰的;5、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處罰的;6、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造成人身傷害等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容處罰的;7、因發布虛假廣告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處罰的,或者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人身傷害的或者其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8、因商標侵權行為五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處罰的;9、被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的;10、國家工商行*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違反工商行*管理法律、行*法規且情節嚴重的。
4. 什么情況下企業會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國家工商行*管理總局負責指導、組織全國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工商行*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 工商行*管理部門,包括履行工商行*管理職能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 1、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 工商行*管理部門應當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前6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關義務;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自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2、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者注銷登記,被撤銷登記的。 3、組織策劃傳銷的,或者因為傳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處罰的。
4、因直銷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處罰的。 5、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處罰的。
6、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造成人身傷害等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處罰的。 7、因發布虛假廣告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處罰的,或者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人身傷害的或者其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8、因商標侵權行為五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處罰的。 9、被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的。
10、國家工商行*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違反工商行*管理法律、行*法規且情節嚴重的。 企業違反工商行*管理法律、行*法規,有前款第(3)項至第(8)項規定行為之一,兩年內累計受到三次以上行*處罰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
5. 企業有哪些情形會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法規規定給予行*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二)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管理部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工商行*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工商行*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由**工商行*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工商行*管理部門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1
6. 如果企業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可以變更法定代表人嗎
不能,為了滿足失信人對信用修復的需求,未至科技在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的基礎上研發了信用修復功能,針對真誠告別失信行為,希望獲得重新得到社會信任的機會的個人或企業,提供信用修復申請功能。
失信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上傳本人身份證等身份驗證信息,并填寫信用修復信息申請表,即可發起信用修復申請。信用管理部門會對申請人的申請內容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原始數據提供單位對信用申訴人的申訴材料真實性進行核實驗證,證明失信人已改正失信行為并承若不再犯此類失信行為,根據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信用修復的標準,進行信用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