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產交易相關問題
現在辦理二手房交易最穩妥的方式就是辦理資金監管,產權證和錢都放在第三方保管,交易所和資金監管中心。你讓買房替你還貸,剩下的交易購房款資金監管,等到交易成功后,買方拿證,賣方拿錢。
第一步,先去銀行還貸款,提前還貸的收據一定要收好。然后去房屋所在的區交易所辦理注銷手續,需要7個工作日。
第二步,買賣雙方帶著本人身份證,產權證,提前還貸的收據到房屋所在區交易所辦理二手房交易,簽訂三方資金監管協議。
第三步,受理之日起三日之內,買方把錢打入指定監管賬戶,啟動交易程序。
第四步,管理人員去所在房屋進行評估,是個工作日后買賣雙方帶各自身份證,買方帶監管購房款收據(辦理第三步時,監管銀行所出具的)受理單到交易所取證,賣方拿支取憑證。
第五步,賣方三日之后帶本人身份證,支取憑證到交易所劃款。到各大銀行ATM機可取款。或在指定銀行提前預約提現或轉賬。
建筑面積在180平米以下的住宅收費標準是:
交易契稅是按市場評估價的1%收取
手續費是每平米6元
登記費80元
您說的那個營業稅是,是按照評估價的差額上5.5%
2. 關于房產交易的相關法律
一、關于小女兒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產權)的問題
按照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像房屋這種不動產的所有權的移轉采取以登記為要件的形式,所有權自登記之時起移轉,只簽訂了合同,哪怕是經過公證的合同,而沒有辦理登記,房屋的所有權都不會移轉給買受人。
也就是說,(1)如果小女兒和老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且到相關的登記機關,如房管局,辦理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后,小女兒就能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成為房屋的主人,該房屋就是小女兒的個人財產,不再是老人的遺產了,其他任何都無權要求分割,小女兒對自己的財產有完全的處分權。(2)如果小女兒和老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是沒有到相關的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的登記,按照我國的物權法的規定,小女兒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她只享有對老人的債權,即小女兒不能成為房屋的主人,房屋的主人仍是老人,小女兒只能依據自己和老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要求老人去給她辦理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果老人不去辦登記,小女兒可以要求老人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退還買房款并賠償損失。
二、辦理過公證的房屋買賣交易的效力
辦理過公證,只能證明該買賣合同的簽訂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顯示公平等情況,即買賣合同的效力沒有瑕疵,雙方當事人應該按照該合同履行。
應當注意的是,辦理過公證,并不意味著房屋的所有權的轉移,公證只是對合同效力的一種保證手段。如上所述,要想通過買賣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必須到房管局辦理登記。
三、大兒子曾在老人生前作出放棄此房的意思表示,在老人死后是否還有權利來分割作為遺產的該套房屋。
1、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繼承開始的時間,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2、其次需要明確什么是法律上所謂的繼承權的放棄。繼承權的放棄是指在繼承開始后的法定期間內,繼承人明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
3、繼承權放棄的期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是在繼承開始時起到遺產分割之前進行。只有在這段時間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才會發生相應的法律后果。繼承開始前,繼承人享有的只是客觀意義上的期待繼承權,故不存在放棄與否的問題。且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未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本案中,大兒子在內的其他子女,雖然曾在老人生前作出過放棄此房的意思表示,但是那是被繼承人老人還在世,繼承并未開始(因為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才開始),大兒子等人那是并沒有既得的繼承權,故他們那時所作出的放棄,沒有法律上的意義。且老人去世,繼承開始后,他們均為表示放棄對房屋的繼承權,故他們并沒有喪失對老人遺產房屋的繼承權,他們有權要求將房屋作為老人的遺產來分割。
四、小女兒的權利如何保護
如果小女兒在老人在世時就已經去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房屋就是小女兒一個人的,此時小女兒的權利沒有任何危險。
如果小女兒在老人在世時沒有去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小女兒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她只享有對老人的債權,房屋仍是老人的。老人過世后,房屋作為老人的遺產,如果老人生前立有遺囑,按遺囑執行;如果老人生前沒有立遺囑,那該房屋將在老人的所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之間進行分配。此時,小女兒有如下方法保護自己的權利:
(1)小女兒和老人之間訂立有房屋買賣合同,但是老人沒有去為小女兒辦理登記,老人構成違約,小女兒是老人的債權人,有權要求老人退還房款,并支付房款利息。由于我國的繼承是債權債務概括繼承,故所有的繼承人在繼承老人的遺產前,老人的遺產首先要用來償還老人所欠的外債,如有剩余才能分給其繼承人。因此,小女兒作為債權人可以主張:老人的遺產,包括這套房屋首先通過拍賣、變賣或折價的方式來償還老人欠自己的債務,如果有剩余,才能在所有的繼承人之間進行分割。
(2)由于從2001-2008年老人去世,老人一直和小女兒住在一起,小女兒對老人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故小女兒可以自己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為由,要求在老人的遺產償還債務完畢后,就剩余部分進行分割時,多分給自己一些。
3. 房產交易的相關*策法規有哪些
您好,房產交易的相關*策法規有:
一、房屋買賣新*策,契稅征收的方式
當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購普通商品住宅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稅按照1%執行;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稅率減半征收,即實際稅率為2%;所購住宅戶型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稅稅率按照4%征收。購買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業投資性房產,均按照4%的稅率征稅。
二、住房公積金*策:
1、住房公積金提取范圍擴大
滿足任一條件的消費者可提取公積金: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離休或者退休;喪失勞動能力之后并與本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出境定居的;要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無房職工需e69da5e887aa7a6431333365646232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2、可提取配偶公積金的情況?
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需償還住房貸款的本息的;無房職工需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的。
3、自行繳納公積金人員
在目前實施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只有在正式單位上班的職工才可以繳納住房公積金,送審稿首次提出個體戶、靈活就業人員也可個自行繳納公積金。
4、繳存金“限高保低”
住房公積金繳納基礎參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不得低于60%,也不得高于平均工資的3倍;繳存比例上限不應高于12%,下限不應低于5%。
5、縮減管理委員會人數
調整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構成,減少行*機關人員數量,規定繳存職工代表不得低于總人數的1/3。
6、簡化單位證明
送審稿提出,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申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銀行按照委托合同辦理有關支付手續,簡化了單位出具證明的環節。
7、縮短提取和貸款審批時限
貸款審批時限由15日縮短為10日。
望采納
4. 房地產交易特征
房地產交易是人們對房地產轉讓、出租和抵押等活動的總稱。
在我國現行土地制度下,房地產交易是指以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為對象而進行的一種商品交換活動,包括轉讓、出租和抵押等。作為一種商品交換形式,房地產交易具有一般商品交換的性質和法律特征。
但由交易客體的特殊性所決定,其與一般商品交易又有重要的區別:(1)房地產交易標的價格通常會遠遠高于一般生活消費品的價格。交易的安全與成敗對買賣雙方的影響遠大于普通商品的交易;(2)房地產交易標的物具有固定性;(3)房地產交易無論以何種形式出現,都會涉及土地資源占用和土地收益的重新分配,并會在一定程度上對整個社會的生產、生活產生影響,具有較強的社會性;(4)房地產交易比一般商品交易復雜得多。
交易的順利完成,通常需要有關中介服務機構和專業人士的介入。 房地產交易所固有的這些特征決定了國家對其進行管理和干預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我國房地產交易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房地產轉讓、商品房預售、房地產抵押以及房屋租賃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