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學概論中名詞解釋:相鄰權
相鄰權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
具體來說,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相鄰權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
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當以不損害其他相鄰人的合法權益為原則。 如果因權利的行使,給相鄰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危害的,相鄰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和賠償損失。
在處理相鄰關系時,相鄰各方應該本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互諒互讓,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
相鄰關系中較常行使的權利包括: 土地或建筑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相鄰各方享有通行的權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鄰一方因建筑施工、鋪路架線必須臨時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應予以方便,但施工方應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復原狀,造成損失要給予補償。 對自然流水,相鄰各方都有權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鄰一方必須通過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應當允許,但使用者應采取措施減少損失,并給予對方損失補償。
在建房挖溝時,應當與鄰人房屋等不動產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鄰人房基,不得將屋檐水或流水瀉入鄰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或生活;相鄰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響他人房屋的通風、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權責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2. 房地產相鄰權里面的一般內容具體是什么意思
一、通行、通道相鄰權 關于相鄰通行權,應注意兩點:(1)相鄰通行權的主張必須以確有必要為前提。
也就是說,只有在相鄰一方的土地或房屋由于自然條件或其他原因限制,而處于相鄰他方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或房屋包圍之中,致使其不通過他方土地或房屋就不能通行的情況下,相鄰方才能主張其行使相鄰權。如果除經由該土地或房屋通行外,尚有公共通道或其他通常可以通行,則相鄰方一般無權主張“通行權”。
(2)主張相鄰通行權的一方應當選擇給相鄰他方造成損失最小的通行路線、通行方法,并且對所造成的他人損失予以適當補償。(二)建筑施工臨時占用鄰地權二、建筑施工臨時占用鄰地權 對此最高法院意見第97條規定:“相鄰一方因修建、施工臨時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一方如未按照雙方約定的范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1、相鄰一方因建筑施工需要臨時占用相鄰他方土地的,他方應給予便利,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土地的范圍、用途、期限,土地權利人不得對臨時用地人加以不合理的限制;2、臨時占有方應嚴格按照雙方約定的范圍、用途和期限用地,使用完畢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因臨時占用造成土地權利人損失的,占用方應當賠償。三、鋪設管線相鄰權 根據《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的原則和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精神,在鋪設電纜、管道、架設電線及其他空中線路時,如果必須經過相鄰他方的地下或地上時,相鄰他方不得拒絕或妨礙。
雙方應當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協商確定補償辦法。土地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當保護其土地上空或地下的管線和設施。
鋪設管線占用鄰地權與建筑施工臨時占用權的區別在于:后者只是施工期間內短期、暫時占用,前者則是較長時期甚至是永久占用。四、用水、截水、排水、滴水相鄰權 對此除《民法通則》第83條有原則規定外,最高法院意見第98條規定:“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獨占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99條規定:“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準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并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預以補償。相鄰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清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
第102條規定:“處理相鄰房屋滴水糾紛時,對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五、防險相鄰權 對此最高法院意見第103條規定:“相鄰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窖等或種植的林木根枝延伸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分別情況,責令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相鄰防險關系除上條所列情況外,還包括:相鄰一方在自己房地產范圍內放置或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相鄰一方房屋或其他設施有倒坍、脫落、墜落危險,可能危及相鄰他方人身、財產安全的;相鄰房地產權利人在鐵路、公路、機場、碼頭、航標等專用設施兩側或周圍挖土、取沙、掘井,可能動搖上列設施基礎的,等等。防險相鄰權的主要內容是:(1)要求相鄰他方保持適當距離。
這是預防危險發生,避免危及本人的最基本的要求。(2)要求相鄰他方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這主要是針對那些客觀上沒有或不可能保持適當距離或即使保持一定距離也不能消除危險的情況,對此相鄰他方應依法律法規、技術規程或生產、生活常識,采取必要的防險措施。(3)要求相鄰他方及時制止危險,防止損害擴大。
對危險已發生的,例如在他人房屋旁挖井使房基下陷,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權要求行為人采取補救措施,修復、充實房基。六、環保相鄰權 根據《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的原則和《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精神,環保相鄰權的主要內容是:1、相鄰人在排放廢水、廢渣、廢氣、噪聲、粉塵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環境保護法,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影響相鄰他方生產、生活和人畜安全以及植物生長。
2、相鄰人在修建廁所、污水池、牲畜廄欄,或堆放垃圾、腐爛物、有毒物、惡臭物及其他污染物時,應當與相鄰地方住房保持一定距離,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他人生活環境。3、相鄰人不得制造噪音、喧囂、震動、惡氣、異味等,妨礙相鄰他方的正常生產、生活、損害他人身心健康。
環保相鄰權作為權鄰權的一種,與一般意義上的環境權是不同的:后者為一切公民所享有,不以房地產毗鄰關系為基礎,且內容十分廣泛;前者則僅為特定范圍內的人所享有,以房地產相鄰關系為基礎,且內容較為有限。七、通風、采光相鄰權 對此除《民法通則》第83條有原則規定外,《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也規定:“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不得妨礙交通、消防、市容=環境衛生和毗鄰建筑的采光、通風。”
1、相鄰通風權。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所享有的通過門窗或其他通風設施,保證其室內與室外空氣流通與變換。
3. 房地產名詞解釋大全
對于房地產的概念,應該從兩個方面來理解:房地產既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物質形態,同時也是一項法律權利。
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物質形態,房地產是指房產和地產的總稱,包括土地和土地上永久建筑物及其所衍生的權利。房產是指建筑在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包括住宅、廠房、倉庫和商業、服務、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辦公用房等。地產是指土地及其上下一定的空間,包括地下的各種基礎設施、地面道路等。房地產由于其自己的特點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動性,在經濟學上又被稱為不動產。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建筑物、房地合一。在房地產拍賣中,其拍賣標的也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權)、建筑物和房地合一狀態下的物質實體及其權益。隨著個人財產所有權的發展,房地產已經成為商業交易的主要組成部分。
法律意義上的房地產本質是一種財產權利,這種財產權利是指寓含于房地產實體中的各種經濟利益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各種權利,如所有權、使用權、抵押權、典當權、租賃權等.
4. 房地產的名詞解釋
有關房地產開發的專用名詞
一級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最高資質等級,一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項目的建設規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國范圍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
經濟適用房: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為供應對象,并按國家住宅建設標準(不含別墅、高級公寓、外銷住宅)建設的普通住宅。
預售: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有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內銷:以國內單位、個人為銷售對象的商品房。
外銷:指銷售對象為國內外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但國內(香港、澳門、*地區除外)個人購房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低層住宅:1至3層。
多層住宅:4至6層。
中高層住宅:7至10層。
高層住宅:10層以上。
塔樓:以公共樓梯\電梯為核心布置躲到住房的高層住宅。
按揭:指按揭人將房產的產權轉讓給提供貸款的銀行作為還貸保證,按揭人在還清貸款后,按揭受益人立即將所涉及的房產產權轉讓給按揭人的行為。
五證:銷售商品房必備的五種證件,含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及商品房銷售許可證。
土地出讓: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劃撥:縣級以上人民*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副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閑置土地: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三通一平:指水通、電通、路通及場地平整的施工基本條件。
七通一平:指供水,排水,供電,通訊,采暖,煤(天然)氣,道路接通及場地平整等施工基本條件。
四源費:指自來水廠、煤氣場、供熱廠、污水處理廠建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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