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開發商延遲交房業主有什么補償
許正文律師解析:
對于開發商逾期交付房屋的,購房者根據自己所要達到的目的,結合合同的具體約定,來行使自己的權利。
1.如果合同中對逾期交房的處理有明確約定的,一般按照約定處理。
2.在合同中對逾期交房的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違反法律、行*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等情形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⑴購房者對于開發商逾期交付的房屋進行使用的,仍可以追究供績垛啃艸救訛尋番默開發商的違約責任。違約金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⑵開發商逾期交房,購房者催告后應給予三個月的合理期限,期限屆滿時,開發商仍不能按時交付的,購房者請求解除合同方能得到法院支持。
提醒:當遲延交房發生后,購房人在一年之內都沒有催告開發商交付房屋的,視為其放棄解除權的行使。
2. 購房違約推遲交房日期,賠償問題
逾期交房違約金一般在1%-1‰之間約定;違約金按房價款的總額計算;消費者沒有損失不能成為開發商免責理由。
約定的逾期交房違約金都要依約支付,除非開發商存在免責事由,如地震、戰爭等這些由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并及時履行了告知義務,則可以不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如果對逾期交房的違約金如何計算沒有作出明確的約定,就應當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買受人所購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來確定;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不存在免責事由,則開發商需承擔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責任,包括開發商支付逾期違約金和在一定條件下、達到一定期限時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等。通常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開發商支付逾期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條件及購房者解除合同的條件都有約定,這時則應按合同約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e799bee5baa6e4b893e5b19e31333433623836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3. 開發商延期交房賠償是怎么算的
一般應當按照你們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按居住利益損失計算,一般是在外租房居住的租金。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損害賠償的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 開發商延期交房付賠償款的問題
法院判決:開發商逾期交房違約金標準為全房款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日前對一起開發商逾期交房導致業主索賠違約金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定,雖有部分房款為貸款支付,但開發商已收到全額房款280312元,應按照全部房款的1%比例支付違約金,故判決開發商賠償業主違約金人民幣2803.12元。另外,開發商還應賠償業主包括房租、保險費、印花稅、貸款利息等在內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一萬五千五百零六元二角六分。
2002年9月17日,薛先生與北京榮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署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薛先生向榮豐公司購買榮豐嘉園一套住房,購房款總計人民幣280312元,并約定榮豐公司于同年12月31日前交房,同時在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的條款中還約定:出賣人逾期交房超過90日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署后,薛先生當日即支付了首付款60312元人民幣。后薛先生與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及榮豐公司共同簽署了《樓宇按揭擔保借款合同》,辦理了按揭貸款手續。
但遲至2003年6月1日,榮豐公司才通知薛先生辦理入住手續,而薛先生自2003年1月開始一直在外租房住。薛先生認為,榮豐公司逾期交房的行為已構成違約。雙方協商未果,薛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并索賠購房款、雙倍定金、違約金等共計人民幣37萬余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均同意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樓宇按揭擔保借款合同》。但榮豐公司表示,違約金應按買房人累計已支付房款的1%比例支付,而不是按照總房款的1%計算。
一中院認為,榮豐公司逾期交房構成違約,應支付違約金。在違約金的計算方式上,法院認為,合同約定為按照“已交付房價額”計算,雖然房款大部分為銀行貸款支付,但開發商已實際得到合同約定的全部房款,因此應按照全部房款計算違約金。
同時,依據合同法的規定,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損失時,當事人可以請求增加。一中院認為,薛先生的損失應包括:因逾期交房5個月給薛先生造成的房租損失,貸款利息損失,保險費損失及印花稅損失,共計18000余元。扣除已支付的兩千余元違約金后,榮豐公司還應一次性給付薛先生損失賠償金一萬五千五百零六元二角六分
5. 房地產延期交房賠償是以總房款賠還是以首付款賠
1、當開發商出現延期交房情況時,若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已約定了延期交房的違約金金額,則購房人可依據合同約定的金額要求開發商賠償延期交房的違約金。
2、在沒有約定延期交房賠償金的情況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如果消費者要求退房,也可以按照已交房款乘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及延期交房時間來計算賠償。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 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低,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是可以向法院請求增加賠付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6. 開發商延期交房怎么賠償
很多開發商在交房的過程中都會出現延期交房的情況,可以說,說延時交房就是交房過程中的流行性感冒,非常普遍。和開發商相比,買房人在涉及房產糾紛時往往處于“弱勢群體”的地位。
原則上開發商不能在約定時間交付房屋便構成延期交房。開發商應承擔依據合同約定進行違約金賠償甚至解除合同的責任。開發商逾期交房,購房人權要求解除合同。按照相關司法解釋,開發商延期交房的,經購房人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購房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購房人在法律規定期限內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還房價款、利息并賠償損失。
當然,我們也發現,很多開發商往往將市*施工作為不可抗力來推托自己的逾期交房責任,但是否構成不可抗力,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合同簽訂后,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控制、無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戰爭、車禍等)或自然災害(如地震、火災、水災等),以致合同當事人不能依約履行職責或不能如期履行職責,發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災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職責的責任或推遲履行職責。如果開發商延遲交房的理由不屬于不可抗力,那么,購房人有權起訴解除合同或提起仲裁。法院訴訟時效自合同規定的交房之日起計算兩年,業主應在此訴訟時效內主張權利,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違約責任”中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定金”中也有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需要注意的是,定金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20%,超出的部分無效,并且注意必須是“定”字,才能適用定金法則。
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比例,國家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一般情況下,按照有約定按約定、沒約定按法定的原則,以合同上約定的比例執行。合同上沒有約定的,應該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為準。
在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當中,一般情況下,出現糾紛時,法院往往會根據合同雙方的約定來處理糾紛,因此我們建議,購房人在同開發商簽訂合同時,最好事先約定違約責任,這樣產生糾紛之后處理起來還能做到有據可依。以上就是對開發商延期交房怎么辦,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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