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契稅發票,和購房發票一樣嗎
契稅發票是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向其承受者征收稅后開具的發票,和購房發票不一樣。
一、契稅申報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之日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之日起 10 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契稅申報材料:
契稅納稅申報表2份、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實名認證不用復印件)、不動產權屬轉移合同、發票原件及復印件1份、享受契稅優惠的納稅人,還應報送減免契稅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1份。
擴展資料:
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1、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確定。
2、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3、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定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契稅。
參考資料來源:國稅局安徽分局—契稅申報
參考資料來源:上海市稅務局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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