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代建工程的核算我公司是一個房地產開發公司,現開發一營業房項
首先明確一點:土地使用權屬于代建單位并且以代建單位名義報建的項目才是代建(以計委的批文上確定的單位為準)。
否則一律按銷售不動產計征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并在銷售時補征一筆建筑業營業稅。 如該項目開發成本為100萬元,其中一半給了另一單位,則應征稅如下(假設建筑成本利潤率為10%): 1、建筑營業稅:(100/2)*(1+10%)/(1-3%)*3%=1.7萬元; 2、銷售不動產營業稅:50*5%=2.5萬元; 3、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50*0.05%=250元; 4、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進行計算。
本例還可考慮給另一單位的價格應該也是有利潤的,計算方法同建筑營業稅,這里不重復了。
2.房地產行業中的代征地是什么含義
1、代征地的概念
代征地是指城市建設工程沿道路、鐵路、河道、綠化帶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設的,建設單位按照北京市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代征的公共用地。代征地中的“代征”兩個字是廣義上的“代征”,僅包含著“代征用”,而且還包含著“代拆遷”,指的是代征用、代拆遷等。
2、代征地的由來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提出用地申請,國家根據項目需要無償劃撥,企業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企業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由于往往有公共用地也同時需要征用,*府多采取以項目代征用的方式把這部分費用分攤在建設項目上,這在當時經濟體制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企業是國有企業,國有企業的資產是國家的,國家拿國家的錢代征城市公共用地,企業無可厚非。
但是在目前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投資主體發生了較大的變化,非國有經濟投資主體大量出現,特別是國家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制度后,若仍沿襲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規定變,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代征地費用,已暴露出較多問題,引發了人們對代征地問題的極大關注。
3、代征地費用的分攤
代征地費用確定有兩種方法,一種是參考基準地價評估,根據新的基準地價體系中的熟地價和毛地價水平,經過修正可得出征地費用,一種是根據代征地上的房屋現狀按照征地拆遷*策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