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房時配套費是指什么啊包括什么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為籌集城市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收取的費用,它按建設項目的建筑面積計征,其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公用設施建設,包括城市道路、橋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氣、污水處理、集中供熱、園林、綠化、路燈、環境衛生等設施的建設。
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府(具體實施單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設局,開發區,財*局,農村鄉鎮等等)向建設單位收取的一項費用,一般按新建,擴建,改建的面積作為征收基數,每平方的價格各地不同。
同時,一般規定可以減免的建設項目,有些項目能否減免不明確,可以提出申請經過審批可能減免。 基礎設施配套項目所包含的內容各地又有很大差別,有些沒有包含的項目會另外收取。
擴展資料
依據法律的規定和大部分購房合同的約定,繳納公共維修基金、契稅等費用均不能作為開發商交付房屋的前提。
稅費:
1、契稅
2、房屋買賣交易手續費
3、買賣合同印花稅
4、公共維修基金
5、房屋所有權登記費
6、房屋所有權印花貼稅
7、權證工本費
2.房地產開發企業配套費包括哪些內容
開發成本
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
土地征用費、出讓金、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
前期工程費:
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裝工程費:
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筑工程安裝費
基礎設施費:
開發小區內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支出
公共配套設施費:
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公共配套設施支出
開發間接費用:
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期間費用
銷售費用:
房產銷售之前的改裝修復費、產品看護費、水電費、采暖費,產品銷售過程中發生的廣告宣傳費、展覽費.以及為銷售本企業的產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的職工工資、福利費、業務費等經常費用
管理費用:
企業行*管理部門(總部)為組織和管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而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工資、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土地使用稅、技術開發費、無形資產推銷、遞延資產攤銷、業務招待費、壞賬損失等。
3.房屋配套費有哪些
受廈門日報房地產專版編輯委托,我們特就來信中所提到的關于房屋配套費用的收取的題作以下解答:
一、依據《廈門市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自1998年2月1日起,水、電、氣、郵電通訊等屬房屋配套性質的建設費用都應計入房屋建設成本,一并計入房價,而不得另行計收。也就是說,原則上自1998年2月1日起開發商都不應房價以外另行計收配套費。
二、針對1998年2月1日后發生的實際情況,廈門市物價局又于1999年進一步作出規定:
⒈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至1999年9月30日止已將配套費計入建設成本(不論是已全部或部分計入成本),而自1998年2月1日起至1999年9月30日止又商品房銷售價外重復收取的,均須清查退還購房者。
⒉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至1999年9月30日止未將配套費計入建設成本,而自1998年2月1日起至1999年9月30日止商品房銷售價外收取的,按購房合同約定執行。凡購房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售房標價書又沒有明確告知,卻增收其他配套費項目的,也均須清查退還購房者。
⒊從1999年10月1日起,凡廈門市轄區內從事商品房開發經營的,均須將配套費納入房屋的建設成本,一并計入房價,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房屋銷售價外另行收取。否則,市物價局除責令清退外,還將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因此,業主可根據簽訂合同的時間來采取不同的措施:如1999年10月1日后簽訂的,則開發商沒有任何理由要求房價以外加收配套費,業主有權要求其清退,或向市物價局投訴;若1999年10月1日前簽訂的,則業主可以到市物價局查詢,以確認房地產開發商是否把配套費計入房屋建設成本,若已計入,則業主可以向物價局投訴,要求開發商退回該款項;若未計入,則分兩種情況加以處理:合同已約定由業主繳納的,業主只能按約履行;合同沒有約定的,業主可拒交或要求清退。三、至于開發商和業主簽訂的合同有些約定要交配套費,有些又未約定的情況,業主也可根據以上規定來加以處理。 (廈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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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只是夏門市,不知能幫否?
4.房地產開發企業配套費包括哪些內容
開發成本 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 土地征用費、出讓金、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 前期工程費: 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裝工程費: 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筑工程安裝費基礎設施費: 開發小區內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支出公共配套設施費: 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公共配套設施支出開發間接費用: 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期間費用銷售費用: 房產銷售之前的改裝修復費、產品看護費、水電費、采暖費,產品銷售過程中發生的廣告宣傳費、展覽費.以及為銷售本企業的產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的職工工資、福利費、業務費等經常費用管理費用: 企業行*管理部門(總部)為組織和管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而發生的管理費用。
包括工資、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土地使用稅、技術開發費、無形資產推銷、遞延資產攤銷、業務招待費、壞賬損失等。
5.房地產基礎設施費包括什么
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主要包括大市*、四源工程及小區建設的配套等。其中四源是指:自來水、煤氣、供熱和污水處理等(當然如果在北方的項目,依據國家規定還會涉及采暖設施的費用)。說白了,實際上是完善房屋可達使用(包括安全)狀態,除形成房屋結構實體以外的一些主要是有形的開支項目(大市*配套費及水電煤等的增容費雖無形但除外)。主要包括:
1、大市*配套費:按一定建筑總面積,以???元/平方米向*府有關部門交納的費用。
2、上下水(上水指自來水、飲用水系統,下水指雨污水及環衛工程)、電、煤、電話、有線、防雷、智能化系統、園林景觀(綠化購置及種植、建筑小品、廣場等)、道路、圍墻(永久性圍墻)、門衛門樓、照明系統等,上述所及水電煤等含增容費及工程費。
具體核算時要考慮和結合以下不同情況,靈活處理:
1)、基礎設施配套工程,若由專業單位或公司(配套施工單位)配套到小區紅線接口為止,紅線內部鋪設由開發商自選安排的情形。
那么這部份基礎設施費可分為紅線內和紅線外分別核算:接口處至各單體或門幢的鋪設費用為紅線內基礎設施費;接口處至源頭的引入點的費用為紅線外基礎設施費;
結構單體內的水電上下水等鋪設到各單體外墻或門幢的費用,應當在建安工程成本中歸集。
2)、有的地方一般由專業單位或公司(配套施工單位)從規劃設計、鋪設施工、驗收開通一桿子做到底,直接接到各單體或各幢的外墻的,決算過程中也一時難分清紅線內外費用的界限,那么,核算時也不是硬要開發商必須分清楚的。當然開發商能按一定的合理、系統的方式進行分拆歸類和核算,那是更令人滿意的了。
要注意啊,單體建筑內的管線鋪設施工,不能去混在基礎設施費里的,它應該是在“建筑安裝工程費”內歸集。
6.小區配套費是什么概念啊
配套費是指房產開發商獲得兩證一書之后,交給*府的一筆費用,主要用于建設項目以外的市*公用配套設施。
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給排水、供電、供氣、路燈、公共交通、環境衛生和園林綠化等項目的建設和維護,是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補充,與各項城市建設資金合并部分收費項目。
已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地區,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將現行“工程定額編制管理費”和“工程勞動定額測定費”合并為“工程定額測定費”,收費標準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4‰-1.4‰收取,西部地區建安工作量較小的城市最高不超過1.5‰。
擴展資料:
買房相關稅費
稅費:
1、契稅
2、房屋買賣交易手續費
3、買賣合同印花稅
4、公共維修基金
5、房屋所有權登記費
6、房屋所有權印花貼稅
7、權證工本費
特別提示
1. 由于樓盤整體建筑未完成而根本無法驗收,未取得“三書一證一表”的樓房,買家可以不收樓。
2. 出現上述法定退房條件時,購房人在以上情況之一出現時選擇退房,相關違約賠償責任由發展商承擔,如果開發商不同意退房,購房人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 如果不具備上述條件,但是房屋確實出現了質量問題,購房人有權要求開發商進行維修,因此造成損失的由開發商賠償。
特別建議:可以考慮集體收房。買房過程中,常常會涉及到很多專業問題,只靠消費者個人的力量有時很難解決問題,在此,特別建議您可以考慮集體收房,人多力量大,結合專家的力量解決遇到的所有難題!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房屋配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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