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經紀人業務技能有哪些
房地產經紀人業務技能,是指具體工作的操作中必須掌握的規定、程序、手續、情況與技巧等等。
(1) 熟悉樓盤所在工域的規劃與建設發展變化及前景。 (2) 熟悉從業區域各個片區地理位置、環境、市*配套、生活配套、住宅小區配套等基本情況。
(3) 熟悉從業地區的市場管理規定以及市場運作狀況。 (4) 熟悉從業地區房地產市場信息、樓市動態、價格行情等相關情況。
(5) 熟悉從業地區的有關購房手續,銀行按揭、保險、稅費、物業管理等方面的內容、操作程序及相關費用等。 (6) 了解從業地區的房地產消費水平、消費結構、消費觀念、消費心態的現狀與趨勢。
(7)熟悉經紀或代理的樓盤產品詳細情況,包括位置、環境交通、建筑物況、配套設施設備、特點、價格,了解產權狀況、業主或發展商的信譽,有無法律糾紛、經濟糾紛或其他問題;產品設計、生產、流通等各個環節的相關單位;熟悉競爭產品和對手;了解從業地區的房地產廣告設計、媒體及其預算等情況。 (8) 熟練掌握房地產銷售接待、洽談、成交的各種操作技巧。
2.房地產經紀人業務操作考點有哪些
1、劃撥:指縣級以上人民*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劃撥范圍:國家機關用地和*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項目;法律、法規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特征:1除法律、法規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不得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3必須經核準并按法定程序辦理手續。
2、出讓: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出讓金的行為。 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出讓。
《物權法》第137條規定“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出讓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人和市、縣人民*府城市規劃行*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出讓合同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2土地界址、面積等, 3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空間, 4土地用途, 5使用期限, 6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7解決爭議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