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產偷稅的方式有哪些
中國房地產企業偷稅方式主要有: 一、在預售樓盤時故意延遲繳納稅款。
還有些企業則是不按合同約定時間確認收入,以各種理由拖延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有些房地產開發商由于資金緊張,有意侵占國家財*資金,在年度內隨意調整稅款申報數額,甚至少報稅款或逃避納稅。
三、個別企業采取“體外循環法”,將預收的售房款收入放在其他公司銀行賬戶上,或不按規定向購房人開具發票,隱瞞收入;或者將部分收入核算混入其他往來賬戶偷逃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還有企業將預收房款等掛在往來賬面上,使繳納的稅款變成往來流動資金,偷逃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四、部分開發商將更名費、拖交房款押金、罰息收入、沒收的違約保證金、定金等收入記入營業外收入或往來賬戶,未記入應稅營業額一并申報納稅。
有的將包銷代銷商品房手續費支出直接從售樓款收入中抵減,以從銷售代理商處收取的樓款凈額作為計稅營業額,以此少繳營業稅 此外,以假發票虛列成本,致使企業虧損不繳納企業所得稅;隨意調整稅款申報數額;從售樓款中抵減代理手續費,以此少繳營業稅;更名費等收入不入賬等等。
二、房地產公司偷稅多少錢以上才會被判刑
根據本條及本法第211條規定,對偷稅罪的刑罰適用原則大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分層次處罰
針對偷悅數額的不同,本條分別規定了兩個層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層次是“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第二層次是“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修訂)
2、自然人并處罰金
針對偷稅犯罪行為的貪利性特征,本條對自然人犯罪主體在各層次量刑幅度內,除規定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規定了“并處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須同時判處,不具有選擇性,以防止偷稅人在經濟上占便宜。
3、對單位采取雙罰制
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同時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對單位判處罰金后,--般對單位的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而不再并處罰金,這種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進一步討論。
4、多次偷稅的違法行為累計數額合并處罰
本條第3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按照刑法理論,行為人在一定時期內多次實施偷稅違法犯罪行為未經發現,或雖發現但未經處罰的,均應視為犯罪行為的連續狀態,其犯罪數額應當累計計算,按一罪合并處罰,不適用數罪并罰。反之,如行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稅違法行為已經過稅務或司法機關處罰,則不應再將此數額累計計算合并處罰。
三、開發商偷稅漏稅如何處罰
偷稅罪是指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賬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繳納稅額的10%以上且偷稅數額在10000元以上,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行*處罰的行為。
針對偷悅數額的不同。第一層次是,“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層次是,: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自然人偷稅并處罰金 3、對單位犯偷稅罪采取雙罰制 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同時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對單位判處罰金后,--般對單位的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而不再并處罰金,這種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進一步討論。 4、對多次偷稅的違法行為累計數額合并處罰 行為人在一定時期內多次實施偷稅違法犯罪行為未經發現,或雖發現但未經處罰的,均應視為犯罪行為的連續狀態,其犯罪數額應當累計計算,按一罪合并處罰,不適用數罪并罰。
反之,如行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稅違法行為已經過稅務或司法機關處罰,則不應再將此數額累計計算合并處罰。 會計將承擔連帶責任,被停止從事會計工作3年,嚴重的撤銷會計工作資格,終生不得從事會計工作,觸及法律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房地產商有哪些偷稅漏稅的方法
據稅務部門介紹,在接受檢查的10家大型房地產開發公司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滯納稅款、隨意調整稅款申報數額、偷逃稅收等問題,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
一、在預售樓盤時故意延遲繳納稅款 突出表現為滯納稅款數額大、滯納時間長,影響了稅收收入的及時足額入庫。 如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其開發的一幢高層建筑,土地、房屋早已交付使用,而開發企業掛賬大額預收賬款,長期不結轉經營收入和經營利潤,滯納企業所得稅1000多萬元。
二、有些房地產開發商由于資金緊張,有意侵占國家財*資金,在年度內隨意調整稅款申報數額 通常做法是年初、年中減少申報數額,年末全部繳清。 如南京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以“防止購房者要退款”為由,部分收入故意不作收入,截留稅款100多萬元。
有的企業雖然正規核算,將應繳的各種稅金記入會計賬簿,但不足額申報,不足額繳納,形成多年大額稅款未清的狀況。 三、個別企業采取“體外循環法” 將預收的售房款收入放在其他公司銀行賬戶上隱瞞收入,或者將部分收入核算混入其他往來賬戶偷逃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四、部分開發商將更名費、拖交房款押金、罰息收入、沒收的違約保證金、定金等收入記入營業外收入或往來賬戶,未記入應稅營業額一并申報納稅 有的將包銷代銷商品房手續費支出直接從售樓款收入中抵減,以從銷售代理商處收取的樓款凈額作為計稅營業額,以此少繳營業稅。 針對上述情況,南京市地方稅務部門表示,將重點宣傳房地產行業相關稅收*策和征管法規,同時,對不依法納稅、故意滯納稅款、偷逃稅收的納稅人,加大懲處力度并公開曝光。
五、房地產公司偷稅多少錢以上才會被判刑
根據本條及本法第211條規定,對偷稅罪的刑罰適用原則大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1、分層次處罰針對偷悅數額的不同,本條分別規定了兩個層次的量刑幅度。
第一層次是“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第二層次是“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修訂)2、自然人并處罰金針對偷稅犯罪行為的貪利性特征,本條對自然人犯罪主體在各層次量刑幅度內,除規定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規定了“并處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須同時判處,不具有選擇性,以防止偷稅人在經濟上占便宜。
3、對單位采取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同時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對單位判處罰金后,--般對單位的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而不再并處罰金,這種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進一步討論。
4、多次偷稅的違法行為累計數額合并處罰本條第3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按照刑法理論,行為人在一定時期內多次實施偷稅違法犯罪行為未經發現,或雖發現但未經處罰的,均應視為犯罪行為的連續狀態,其犯罪數額應當累計計算,按一罪合并處罰,不適用數罪并罰。
反之,如行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稅違法行為已經過稅務或司法機關處罰,則不應再將此數額累計計算合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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