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房地產估價規范的不同估價目的下的估價-百
6.0. l房地產估價按估價目的進行分類,主要有下列類別: 1 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評估; 2房地產轉讓價格評估; 3房地產租賃價格評估; 4房地產抵押價值評估; 5房地產保險估價; 6房地產課稅估價; 7證地和房屋拆遷補償估價; 8房地產分割、合并估價; 9房地產糾紛估價; 10房地產拍賣底價評估; 11企業各種經濟活動中涉及的房地產估價; 12其他目的的房地產估價。
6.1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評估6.1.1 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評估,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及當地制定的實施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6.1.2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評估,應分清土地使用權協議、招標、拍賣的出讓方式。
協議出讓的價格評估,應采用公開市場價值標準,招標和拍賣出讓的價格評估,應為招標和拍賣底價評估,參照6.10房地產拍賣底價評估進行。6.1.3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評估,可采用市場比較法、假設開發法、成本法、基準地價修正法。
6.2房地產轉讓價格評估6.2.1房地產轉讓價格評估,應依據《中華人民v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以及當地制定的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6.2.2房地產轉讓價格評估,應采用公開市場價值標準。
6.2.3房地產轉讓價格評估,宜采用市場比較法和收益法,可采用成本法,其中待開發房地產的轉讓價格評估應采用假設開發法。6.2.4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其轉讓價格評估應另外給出轉讓價格中所含的土地收益價值,并應注意國家對土地收益的處理規定,同時在估價報告中予以說明。
6.3房地產租賃價格評估6.3.1房地產租賃價格評估,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人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以及當地制定的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6.3.2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地產租賃價格評估,應采用公開市場價值標準。
住宅的租賃價格評估,應執行國家和該類住宅所在地城市人民*府規走的租賃*策。6.3.3房地產租賃價格評估,可采用市場比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6.3.4以營利為目的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上的房屋,其租賃價格評估應另外給出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值,并應注意國家對土地收益的處理規定,同時在估價報告中予以說明。6.4房地產抵押價值評估6.4.1房地產抵押價值評估,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以及當地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
6.4.2房地產抵押價值評估,應采用公開市場價值標準,可參照設定抵押權時的類似房地產的正常市場價格進行,但應在估價報告中說明未來市場變化風險和短期強制處分等因素對抵押價值的影響。6.4.3房地產抵押價值應是以抵押方式將房地產作為債權擔保時的價值。
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產,沒有抵押價值。首次抵押的房地產,該房地產的價值為抵押價值。
再次抵押的房地產,該房地產的價值扣除已擔保債權后的余額部分為抵押價值。6.4.4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抵押的,評估其抵押價值時應扣除預計處分所得價款中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 首先求取設想為出讓土地使用權下的房地產的價值,然后預計由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變為出讓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款額,兩者相減為抵押價值。
此時土地使用權年限設定為相應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從估價時點起計。 2用成本法估價,價格構成中不應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由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變為出讓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款額。
6.4.5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產抵押的,評估其抵押價值時應考慮設走抵押權以及抵押期限屆滿時土地使用權的剩余年限對抵押價的影響。6.4.6以享受國家優惠*策購買的房地產抵押的,其抵押價值為房地產權利人可處分和收益的份額部分的價值。
6.4.7以按份額共有的房地產抵押的,其抵押值為抵押人所享有的份額部分的價值。6.4.8以共同共有的房地產抵押的,其抵押價值為該房地產的價值。
6.5房地產保險估價6.5.1 房地產保險估價,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6.5.2房地產保險估價,分為房地產投保時的保險價值評估和保險事故發生后的損失價值或損失程度評估。
6.5.3保險價應是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作為確定保險金額基礎的保險標的價值。保險金額應是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也應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實際投保金額。
6.5.4房地產投保時的保險價值評估,應評估有可能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損失的建筑物的價值,估價方法宜采用成本法、市場比較法。6.5.5房地產投保時的保險價值,根據采用的保險形式,可按該房地產投保時的實際價值確定,也可按保險事故發生時該房地產的實際價值確定。
6.5.6保險事故發生后的損失價值或損失程度評估,應把握保險標的房地產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后的狀態。對于其。
房地產估價規范條文有哪些
7 估價結果 7.0.1-7.0.2 如果計算結果差異較大是由于采用了不適宜的估價方法所造成的,可淘汰不適宜的估價方法估算出的結果。
7.0.3 求出一個綜合結果可選用下列數學方法: 1 求簡單算術平均數; 2 求加權算術平均數; 3 其他數學方法。 7.0.4 本條所稱不可量化的價格影響因素,是指那些難以用數量衡量的房地產價格影響因素,例如采用市場比較法時,交易行為中有利害關系人之間的交易,急于出售或急于購買情況下的交易等,即為不可量化的價格影響因素。
采用其他估價方法,也存在類似的不可量化的價格影響因素,從而影響估價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房地產估價規范的估價程序
4.0.1自接受估價委托至完成估價報告期間, 房地產估價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l明確估價基本項; 2擬定估價作業方案; 3搜集估價所需資料; 4實地查勘估價對象; 5選定估價方法計算; 6確定估價結果; 7撰寫估價報告; 8估價資料歸檔。
4.0.2明確估價基本事項主要應包括下列內 l 明確估價目的; 2明確估價對象; 3明確估價時點。注:1 估價目的應由委托方提出; 2明確估價對象應包括明確估價對象的物質實體狀總和權益狀況; 3估價時點應根據估價目的確定, 采用公歷表示,精確到日;4在明確估價基本事項時應與委托方共同商議,最后應征得委托方認可。
4.0.3在明確估價基本事項的基礎上,應對估價項目進行初步分析,擬定估價作業方案。估價作業方案主要應包括下列內容: 1擬采用的估價技術路線和估價方法; 2擬調查搜集的資料及其來源渠道; 3預計所需的時間、人力、經費; 4擬定作業步驟和作業進度。
4.0.4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應經常搜集估價所需資料,并進行核實、分析、整理。估價所需資料主要應包括下列方面: 1對房地產價格有普遍影響的資料; 2對估價對象所在地區的房地產價格有影響的資料; 3相關房地產交易、成本、收益實例資料; 4.反映估價對象狀況的資料。
4.0.5估價人員必須到估價對象現場,親身感受估價對象的位置、周圍環境、景觀的優劣,查勘估價對象的外觀、建筑結構、裝修、設備等狀況,并對事先收集的有關估價對象的坐落、四至、面積、產權等資料進行核實,同時搜集補充估價所需的其他資料,以及對估價對象及其周圍環境或臨路狀況進行拍照等。
4.0.6完成并出具估價報告后,應對有關該估價項目的一切必要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和妥善保管。
房地產估價規范 gb/t50291-1999 和 gb/t50291-2015 有什么區別
房地產估價規范[附條文說明] GB/T 50291-2015,本規范的主要內容是:1.總則;2.估價原則;3.估價程序;4.估價方法;5.不同估價目的下的估價;6.估價結果7.估價報告;8.估價職業道德。
規范http://**webarbs/book/20683/*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是:1.調節了章節劃分,刪除了規范的第二章術語和附錄A估價報告的規范格式;2.增加了路線價法、標準價價調整法、多元回歸分析法、修復成本法,損失資本化法、價差法等方法。以及房地產損害賠償估價、房地產投資基金物業估價、為財務報告服務的房地產估價等目的的估價;3.細化、完善了估價原則、估價程序、估價方法、不同估價目的下的估價,估價結果、估價報告、估價職業道德等內容。
轉載請注明出處榮觀房產網 » 房地產估價規范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