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房屋配套設施費是有明文規定的,不過是*府有關部門收取,如果是一些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要求繳納基本上都是虛假的。
配套設施費:指在開發小區內發生,可計入土地、房屋開發成本的不能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如鋼爐房、水塔、居委會、派出所、幼托、消防、自行車棚、公廁等設施支出。
依據法律的規定和大部分購房合同的約定,繳納公共維修基金、契稅等費用均不能作為開發商交付房屋的前提。
1.契稅契稅是業主取得產權證時向國家交的稅。
繳納時間:契稅只能在過戶時交納特別提示:除稅務機關,任何單位無權代收。
實施:業主入住時不需要向開發商交納契稅,等房屋可以辦理產權證之前自己到稅務局直接辦理。
2.公共維修基金此項基金不同于物業管理費,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稅率:房屋成交價的2%。
特別提示:任何開發商、物業公司都無權收取或代收大修基金。
該基金應該交給小區辦。
如果您將大修基金交給開發商,您很可能無法要回。
3、面積測繪費面積測繪費收取原則為“誰委托,誰付費”,購房合同已規定開發商向購房人提供面積測量數據的義務,故此費用應由開發商交納。
4、物業費一年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費和水電保證金特別提示:普通小區交一年以下物業費并不違規。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收費項目和標準及收費辦法應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地點公布。
5.產權代辦費業主完全有權選擇自行辦理產權證,開發商無權強行向業主收取該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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