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樣的經濟適用房能買嗎
1、如果你們現在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的話,無論你是否公證。
都很難確保產生糾紛時,該合同有效。 原因: 根據我國現行合同法第52條中的規定,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
即使你們公證了也不能改變合同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所以公證了也沒用。 你在問題中所說的“違反了國家經適房的管理辦法”而無效是不對的。
我在實際工作中辦理案件的時候,遇到很多你這樣的情況。向你的情況,一般法院都是以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的強制性規定為由認定合同無效。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中規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的房屋不得轉讓。 為什么我說不好說你的合同是否會被認定為無效呢,因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合同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指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不是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但是何為“效力性規定”呢法律有沒有明確規定。在民事審判實踐活動中,我們傾向于認為。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不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違反該規定不導致合同無效。但是,由于沒有統一的規定,并不是每個法官都接受或理解這種觀點。
所以和你情況類似的案件的判決結果也有所不同。有的判決認定合同有效,有的認定合同無效。
如果發生糾紛,你的合同就得看主審法官的態度了。 但是不管法官是認定合同有效還是無效,都不是錯判,是對法律的理解不同。
所以說你的情況在產生糾紛時不好判斷結果。 2、我們這兒剛規定經濟適用房五年后轉讓,如果不是自己的住房,那么轉讓時要加收房款20%的契稅。
3、建議你要慎重考慮,不要占便宜。 你的情況產生糾紛會相當麻煩。
即使認定合同有效你也只能拿到賠償,而得不到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