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縣違規房地產
1. 房地產違規銷售行為應怎樣處罰
1)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銷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府工商行*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2)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擅自銷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收取預付款的,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4)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或者對不合格按合格驗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6)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將測繪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地產行*主管部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7)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8)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銷。
2. 房地產開發商違規銷售怎么處罰
房地產開發商違規銷售,可以依法給予行*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就行*處罰而言,法律依據很多,主要可以: 一、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驗收,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驗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修,并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二、依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 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并處3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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