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房地產案例
1. 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的經典案例
案例一:2004年4月,重慶化工機械總廠破產資產拍賣,有效地排除了黑惡勢力的干擾,使該筆資產成功拍賣,增值1270萬元,榮獲“全國產權交易最佳策劃獎”。
案例二:2005年11月,重慶鍋爐總廠破產資產處置,以1.725億元成功轉讓,溢價2250萬元,增幅15%,鴻舉市長對此作了充分肯定:“這是一次有益的經驗,是對市場經濟機制的進一步認知。”
案例三:中國普天東莞CDC電纜廠股權轉讓(央企項目),溢價4900萬元,創下了聯交所建所以來單筆國有資產增值額最多、競價時間最長、報價次數最多、報價階梯最高、以電子競價方式轉讓的最大一筆等“五個之最”。
案例四:海南大眾天然氣開發利用有限公司51%股權電子競價(央企項目),評估價1821.64萬元,起拍價2185.97萬元, 3845.97萬元成交,增值1660萬元,刷新了兩項紀錄——報價次數最多(116次),升值率最高(增幅75.94%)。
案例五:重慶中華置業增值2.4億,2009年9月16日,重慶中華置業有限公司100%股權項目在重慶聯交所以99680.36萬元成交,比掛牌價76750.36萬元凈增22930萬元,增幅高達30%,再創重交所網絡競價標的金額和競價增值絕對額新高。轉讓標的公司重慶中華置業有限公司,是由重慶國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和重慶國際信托有限公司投資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此次轉讓的主要資產實為其標的公司所擁有的渝北冉家壩黃金地段近800畝土地。重慶聯交所人士昨日透露,與標的公司最初協議價(非掛牌價)比,該地塊增值達2.4億,也是該所目前增值最大的一筆交易。
2. 楊俊峰的代表性案例
一、公司訴訟代表性案例1、重慶某公司與德國F.W公司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糾紛國際仲裁案,該案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全英文開庭審理,全案勝訴;2、重慶某公司與加拿大B.S公司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糾紛國際仲裁案,該案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審理,經多方協調,當事人在和解獲賠后撤回仲裁申請;3、寧波某公司與深圳市方太世紀科技有限公司商標侵權糾紛案,法院判定被告侵權成立,全案勝訴;4、廣東某公司與重慶錦宏摩托車有限公司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案,該案經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判定被告違約并支付違約金;5、中國農業銀行重慶市某支行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保證保險合同糾紛系列案共計九十五件,全案勝訴;6、重慶農村商業銀行某支行與重慶市煜曦物業發展有限公司及其股東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全案勝訴;7、重慶某公司與四川岷江電解錳廠買賣合同糾紛案,經多方協調,當事人在和解獲賠后撤訴;8、成都某公司與重慶光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聯合開發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賠償,成功勝訴;9、重慶某公司與重慶全興物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經數次談判已成功和解;10、靖西縣某公司與汨羅市天惠有色金屬有限公司加工承攬合同本反訴案,全案勝訴;二、公司非訴訟代表性案例1、為重慶某公司與日本日鐵公司貿易談判提供法律服務;2、為重慶某公司資產收購、股權轉讓提供法律服務;3、為重慶某公司與貴州省岑鞏縣財*局、興達資產運營有限責任公司和解談判提供法律服務;4、為重慶某公司與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案提供法律服務;5、為重慶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增資擴股法律事務全程代理;6、為重慶某投資公司提供律師盡職調查法律服務,并全程提供投資法律風險評估與預防處置法律服務;7、為重慶某房地產公司與重慶某橡膠廠商品房聯合開發法律事務全程代理;8、為重慶某公司引進數千萬美元機器設備項目提供法律服務;9、為靖西縣某公司與廣西省國土資源廳因采礦權拍賣、簽約、后續談判等事宜全程法律服務;10、為中山某線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治理提供全程法律服務。
三、刑事辯護代表性案例1、在希爾頓酒店涉黑案中為重慶市某區國土局原局長黃某辯護,為其“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無罪辯護獲成功,其“受賄罪”經罪輕辯護得以減輕處罰;2、因房地產開發商謝某而引發的重慶忠縣窩案,在該案中為重慶市忠縣原副縣長龔某因涉嫌受賄罪、行賄罪提供辯護;辯護律師從案件線索來源、行賄動機、證據矛盾、程序違法等多方面進行了闡述;3、為重慶市巴南區原國土局長楊某涉嫌受賄罪一案進行辯護,最終法庭采信了辯護人關于被告人自首的辯護意見,被告人得以輕判;4、為重慶市墊江縣原公路局局長薛某玩忽職守罪進行申訴一案,代理人從兩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證據采信錯誤、法律適用錯誤等方在進行了充分闡述;5、在重慶某公司涉案7.8億信用證詐騙罪中為公司高管之一王某進行無罪辯護;在該案中,王某被減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其中一高管被判處無期徒刑;6、為福建省三明市第一販毒案(涉案毒品高達6199g)主犯張某進行辯護,本案正在審理之中;7、在重慶市菜園壩火車站黑車團伙搶劫案中,為涉案搶劫四次(法定刑10年以上)的黃某進行辯護;在審理之中,檢察院建議量刑為10年,最終法庭采信了辯護人關于黃某只涉嫌兩次搶劫的辯護意見,被告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8、為重慶某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進行辯護;經向檢察院提供大量證據和律師意見后,最終檢察院綜合了辯護人認為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決定不予起訴;9、為團伙盜竊金融機構(法定刑10年以上)并潛逃近十年的被告人之一王某進行辯護,最終法庭采信了辯護人關于王某具有立功情節的辯護意見,被告人王某得以減輕判處8年有期徒刑;10、在被告人多達近百人、被害人遍布全國各地的福建金算盤公司涉嫌詐騙一案中,為公司職員陳某進行辯護,最終法庭采信了辯護人關于免予對陳某進行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
3. 求幾個房地產法規方面的案例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轉讓行為的效力問題案例 [案情] 上訴人(原審原告)沈陽某信號廠,住所地沈陽市鐵西區。
法定代表人張某,系該廠廠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卜某,男,1970年6月1日出生,住沈陽市于洪區。
案件基本事實 經審理查明,原告投資設立了活性炭分廠。2000年,原告以大潘鎮企業公司活性炭廠的名義取得該地《國有土地使用證》,使用權類型為劃撥。
2001年11月2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租賃協議》,約定將活性炭分廠整個廠區廠房租給卜某,租期為3年,即從2002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年租金25,000元,合同第五條規定“上訴人如出賣房屋需在2個月前通知被上訴人,且不能在每年11月到第二年3月間的冬季進行,上訴人在承租期內出賣房屋要給予被上訴人動遷損失費4萬元。”2002年2月1日,上訴人廠長辦公會議決定出售位于馬貝村的活性炭分廠。
4月25日上訴人電話通知被上訴人卜某同月27日要公開拍賣馬貝村活性炭分廠,被上訴人因要去外地,本人無法參加競買,表示委托他人參加競買。同月27日在拍賣會上,被上訴人內弟吳某以被上訴人名義參加了競買。
經過10輪競拍,沈陽市中天生物柴油加工試驗廠以131萬元獲勝。被上訴人內弟吳某以被上訴人名義最高報價為127萬元。
同日上訴人給被上訴人發出《通知》,告之活性炭分廠拍賣情況,要求被上訴人于同年6月30日前搬走。同月28日,上訴人(稱謂甲方)與沈陽市中天生物柴油加工試驗廠(稱謂乙方)簽訂了《轉讓協議》,約定甲方將活性炭分廠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轉讓給乙方,乙方于本協議簽訂后15日內將131萬元轉讓費付給甲方,甲方接到轉讓費60日內將廠區原承租單位清除出廠,把廠區完整交給乙方,否則第延期一個月甲方給付乙方4萬元補償。
同年4月30日被上訴人給上訴人回函,表示不同意搬遷,如強行搬遷要求補償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80萬元。此后,雙方多次談判協商,同年6月14日被上訴人要求給付補償費降到365,000元,上訴人主張按簽訂的《租賃協議》執行。
[審判] 原審法院的認定與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定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規定的原告可以終止合同的條件尚未成就,第五條規定“出租方的變更”實質為原告應履行的義務,而原告未能適當履行,即未在出賣前兩個月通知被告,只在出賣前兩天通知被告,違背了法律規定的合理期限,又未采取任何補救措施,使原告未能享有合法擁有的權利。租賃物出賣并不必然解除租賃合同,原告解除合同的要求顯屬不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原、被告所簽訂的租賃合同繼續履行;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被上訴人的答辯理由 宣判后,沈陽某信號廠以原審法院未查清事實,適用法律不當為由提起上訴。
理由如下:上訴人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符合合同解除條件。2002年4月25日上訴人電話通知被上訴人卜某同月27日要公開拍賣馬貝村活性炭分廠,被上訴人因要去外地,本人無法參加競買,表示委托他人參加競買。
同月27日在拍賣會上,被上訴人內弟吳某以被上訴人名義參加了競買。因報價過低沒有竟買成功。
之后上訴人有給了被上訴人兩個月的搬遷時間,符合合同解除條件。因此,請求二審依法判決解除合同。
被上訴人卜某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上訴人未盡到通知義務,判決合同繼續履行是正確的,要求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的認定與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于2001年11月21日簽訂的《租賃協議》合同有效。
上訴人在轉讓該廠區廠房時是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的內容而實施的,并及時通知了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委托內弟參加了該廠區廠房的竟買,在上訴人與竟買獲勝者簽訂《轉讓協議》時,給被上訴人留出了2個月的搬遷時間,符合雙方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故應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租賃協議》。鑒于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協議》第5條第1款中約定“甲方出賣房屋需在2個月前通知乙方,且不能在每年11月到第二年3月間的冬季進行”,主要是因冬季不便進行土建施工安裝鍛造機器設備,因此,在確定解除時間應遵守雙方這一約定。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1款、111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3)項的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于洪區人民法院(2002)于經初字第319號民事判決;二、本判決生效后于2003年4月15日前,被上訴人將雙方爭執的位于沈陽市于洪區大潘鎮馬貝村沈陽某信號廠活性炭分廠廠區廠房騰空交給上訴人,逾期未搬遷,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和《最高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5條執行,并給付廠區廠房使用費(從2002年11月21日起開始計算至將廠區廠房騰空交付給上訴人止,按年25,000元計算);三、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搬遷費人民幣4萬元;四、駁回雙方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涉及當前房地產審判中一個十分敏感的問題——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轉讓行為的效力問題。
過去我們一直認為,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
4. 重慶房價未來的走向
現在重慶市場地價的飛漲幅度可以說是非常非常的驚人的,不論是開發商還是*府相關部門(包括國土房管局、市建委和市開發辦等*府部門)都是無法也不敢想象的。
比如前不久LF以40億左右拿出下的歇臺子后工學院地塊。最初后工以為能賣個十幾億就相當不錯了。誰知道,經過招拍掛后,居然賣出了40多億的天價。其樓面價成本就高達4000多元/平方米了。這個房子造出來,房價至少也在七、八千至一萬元/平方以上。
重慶某學院要搬遷至大學城去,就需要把土地賣給CT公司,其搬遷費用需要十幾個億,但當時他們想的自己的土地只能賣幾個億,還有一些缺口需要找*府來支持。他們當時與CT公司談判賣地的時候,開價9個億,但CT公司不愿意出此高價(其實是典型的壓價的行為)。還價8.8億左右。
與是雙方僵持不下,談不攏了,由于兩家單位都是HQF副市長主管,手心手背都是肉,不好協調,于是提出干脆招拍掛,拍出多少算多少。誰知一經過公開拍賣,居然又賣了一個令所有人震驚的天價——近28億左右。遠遠超過當時的要價三倍左右。CT公司后悔到什么程度就可想而知了。
重慶土地招拍掛之瘋狂由此可見斑,這對并不成熟,尚處于發展中的重慶房地產市場來說,決不是好事,其危害非常之大。
而一些外地來的投資者,特別是一些上市公司或有上市公司背景和支持的外地房開企業,根本不在乎土地的飛漲和價高,對他們來說,投拍和屯積土地,本身就是一種投資行為,在股市上來說是新的利潤增長點,是其在股市繼續圈錢的新的增長點。所以他們敢毫不猶豫地投入大筆資金來參與招拍掛,大肆圈地。
而重慶本地房地產企業,由于受到資金方面的限制(銀行信貸受限),由于資金鏈斷掉,使他們越來越拍不到地了。最近的幾次招拍掛土地項目,本土房企幾乎是全*覆沒。沒有能投下一宗土地,全被外來投資商拍下了。
而這些外來投資商,由于資金雄厚,在建設過程中經常是故意放慢建設步伐,拖時間,或就是建好也想方設法拖著不開盤。其中最典型的有一家拿下HLQ大片舊城改造的外地開發商(RA集團),其在渝中區就有一個項目早已建設得可以銷售了,但由于他們資金充足,根本就不急著去辦預售房等相關手續,根本不慌開盤銷售,他們其實是想等到其周邊正在修的路完全修好了以后再開盤銷售,而那時就能賣一個比現在更高的價格了。這對我們重慶的普通老百姓來說,真的是太殘酷的現實了。
綜上事例的發生,是矚目驚心的,其必然導致重慶房價的節節攀升。未來重慶房價之走向,不言而喻,肯定是一個“漲”字來代表的。而且是老百姓根本承受不起的“飛漲”。
另:最近注意到一則新聞說,廣州為了制止投資商和開發商瘋炒地價,不實行以前的競拍出價的招拍掛方式了(這樣地價會在一輪輪的競拍中節節高升),采取大家把出價包在信封中,直接開標,價高者得。
我覺得這個辦法非常之好,重慶*府部門應該立即學習和采用此方法。否則,重慶老百姓的住房夢,真的難圓哈。重慶老百姓的收入水平,是無法與瘋漲的地價和房價去攀比的呀。
我們只能寄希望于重慶房地產市場的管理者,重慶市*府的領導們都看到這個嚴重的問題。能及時地予以調控和制止。把它引入正途,否則,重慶房地產市場危矣。前景堪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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