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執行中,對房產進行評估,如果當事人對評估價格有異議,應該向
一般應當向法院提起要求查詢評估和鑒定。當前法院的一般做法是,將評估報告交給原評估機構,由原評估機構作出說明,法院沒有召開聽證會的義務。因為對房產進行評估的不是法院,是法院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如果對評估報告有異議,有權申請重新找一家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三條 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并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于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第五條 評估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后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冊中,采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六條 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后,應當在五日內將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后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而申請重新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2.法院有權對他人房產進行評估嗎
若是法院強制性執行對象,法院則可以對其房產進行評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
(2010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92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1〕21號
為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工作,促進審判執行工作公正、廉潔、高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司法輔助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和協調司法委托評估、拍賣工作。
第二條 取得*府管理部門行*許可并達到一定資質等級的評估、拍賣機構,可以自愿報名參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評估、拍賣活動。
人民法院不再編制委托評估、拍賣機構名冊。
第三條 人民法院采用隨機方式確定評估、拍賣機構。高級人民法院或者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統一實施對外委托。
第四條 人民法院委托的拍賣活動應在有關管理部門確定的統一交易場所或網絡平臺上進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受委托的拍賣機構應通過管理部門的信息平臺發布拍賣信息,公示評估、拍賣結果。
第六條 涉國有資產的司法委托拍賣由省級以上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實施,拍賣機構負責拍賣環節相關工作,并依照相關監管部門制定的實施細則進行。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應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轉讓的證券資產的司法委托拍賣,通過證券交易所實施,拍賣機構負責拍賣環節相關工作;其他證券類資產的司法委托拍賣由拍賣機構實施,并依照相關監管部門制定的實施細則進行。
第八條 人民法院對其委托的評估、拍賣活動實行監督。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評估、拍賣結果,侵害當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將不再委托其從事委托評估、拍賣工作。涉及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1)評估結果明顯失實;
(2)拍賣過程中弄虛作假、存在瑕疵;
(3)隨機選定后無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完成評估拍賣工作;
(4)其他有關情形。
第九條 各高級人民法院可參照本規定,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司法解釋和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3.最高法院關于房產評估司法解釋有哪些
最高法院關于房產評估司法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司法輔助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和協調司法委托評估、拍賣工作。
第二條 取得*府管理部門行*許可并達到一定資質等級的評估、拍賣機構,可以自愿報名參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評估、拍賣活動。
人民法院不再編制委托評估、拍賣機構名冊。
第三條 人民法院采用隨機方式確定評估、拍賣機構。高級人民法院或者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統一實施對外委托。
第四條 人民法院委托的拍賣活動應在有關管理部門確定的統一交易場所或網絡平臺上進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受委托的拍賣機構應通過管理部門的信息平臺發布拍賣信息,公示評估、拍賣結果。
第六條 涉國有資產的司法委托拍賣由省級以上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實施,拍賣機構負責拍賣環節相關工作,并依照相關監管部門制定的實施細則進行。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應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轉讓的證券資產的司法委托拍賣,通過證券交易所實施,拍賣機構負責拍賣環節相關工作;其他證券類資產的司法委托拍賣由拍賣機構實施,并依照相關監管部門制定的實施細則進行。
4.法院有權強行評估房產嗎
是的,法院有權評估、凍結、拍賣房屋的。
法院拍賣房子的程序:2113
1、到房管局查封被執行人的房屋產權。
2、委托評估公5261司對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
3、評估結果出來后,根據評估價值,確定4102拍賣保留價。
4、委托拍賣公司對房屋進行拍賣。拍賣活動由拍賣公司組織實施。
5、拍1653賣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確定拍賣結果的法律效力。
6、無人競拍或者拍賣失敗的,法院可以在第一次拍賣保留價的基礎上降價10-20%,再次委托拍賣公司拍賣。回
7、二次拍賣仍失敗的,法院可以在此基礎上再降價拍賣。對房屋的拍賣,最答多可以進行三次拍賣。
5.法院房產評估費用標準是怎樣的呢
可以參閱以下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委托鑒定、評估、拍賣等工作管理規定(法辦發[2007]5號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執行部門在工作中對需要進行對外委托鑒定、檢驗、評估、審計、拍賣、變賣和指定破產清算管理人等工作的,應當制作《對外委托工作交接表》(格式表附后),同相關材料一起移送司法輔助工作部門。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需要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委托鑒定、評估、拍賣等工作的,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條 監督、協調員向專業機構辦理移交手續后,應于3個工作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按指定時間、地點在監督、協調員主持下與專業機構商談委托費用。委托費用主要由當事人與專業機構協商,委托費用數額應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以參照行業標準為主,協商為輔的方式進行,監督、協調員不得干涉。報價懸殊較大時,監督、協調員可以調解。對故意亂要價的要制止。確定委托費用數額后,交費一方當事人于3個工作日內將委托費用交付委托方。對于當事人無故逾期不繳納委托費用的,可中止委托,并書面告知專業機構;當事人即時繳納委托費用的,仍由原專業機構繼續進行鑒定。
第二十八條 對于商談后不能確定委托費用的,監督、協調員應告知雙方當事人可重新啟動選擇專業機構程序,重新選擇專業機構。公訴案件的對外委托費用在人民法院的預算費用中支付。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進一步規范民事執行中
評估、拍賣工作的規定(試行)
第二條 執行部門在司法評估、拍賣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評估目的和范圍;
(二)提交評估必需的資料;
(三)披露標的物瑕疵;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選擇評估機構;
(五)見證選擇評估機構;
(六)配合勘查評估標的物;
(七)通知申請執行人預交評估費;
第六條 評估費采取前端預收、后端結算的方式收取。
擬拍賣的被執行人財產需評估的,由申請執行人按照執行法院出具的交費通知在5日內向評估機構預交部分評估費,剩余評估費由執行法院執行部門從拍賣、變賣成交或抵償的價款中優先扣付給評估機構。
預交評估費的收取標準由市高法院司法鑒定技術處征求重慶市國土資源房屋評估和經紀協會、重慶市資產評估協會意見后確定。
經過評估的被執行人財產,拍賣成交價、變賣價低于評估價的,評估費按照拍賣成交價、變賣價結算;拍賣成交價、變賣價高于評估價的,評估費按照評估價結算;以物抵債的,評估費按照抵償價結算。
第七條 執行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被執行人財產需評估的,不預交評估費,評估費由人民法院執行部門從司法拍賣、變賣成交或抵償的價款中優先扣付給評估機構。
執行法院決定中止、撤回委托評估的,接受委托的評估機構在中止、撤回委托評估之前未實際開展評估工作的,應當將預收的評估費退還申請執行人。
經過評估的被執行人財產,經拍賣、變賣未能成交,也未以物抵債的,評估機構已經收取的評估費不再退還,但不得另行收取費用。
第八條 申請執行人因生活特別困難需要緩交評估費的,應當向執行法院執行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本人及家庭經濟困難證明,經執行法院執行部門審查后報市高法院司法鑒定技術處協調處理。
第九條 申請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預交評估費的,執行法院執行部門應當撤回評估委托。撤回評估委托情況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執行法院司法技術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