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至今先后出臺了哪些房地產調控*策
2010年4月17日 **為了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發布《**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簡稱“新國十條”,具體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二)建立考核問責機制。 (三)實行更為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策。
(四)發揮稅收*策對住房消費和房地產收益的調節作用。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應。
(六)調整住房供應結構。 (七)確保完成2010年建設保障性住房300萬套、各類棚戶區改造住房280萬套的工作任務。
(八)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購地和融資的監管。 (九)加大交易秩序監管力度。
(十)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披露制度。 **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調整和完善相關的*策措施,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加強對各地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策的解讀工作。新聞媒體要加強正面引導,大力宣傳國家房地產市場調控*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設成果,引導居民住房理性消費,形成有利于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輿論氛圍。
2011年 國八條**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以下簡稱國發10號文件)印發后,房地產市場出現了積極的變化,房價過快上漲的勢頭得到初步遏制。為鞏固和擴大調控成果,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逐步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落實地方*府責任 地方*府要切實承擔起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責任,嚴格執行國發10號文件及其相關配套*策,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
2011年各城市人民*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并于一季度向社會公布。各地要繼續增加土地有效供應,進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設力度;繼續完善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和稅收*策,進一步有效遏制投機投資性購房;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完善房地產統計基礎數據;繼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實好年內開工建設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的目標任務。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 2011年,全國建設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1000萬套。各地要通過新建、改建、購買、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擴大住房保障制度覆蓋面。
中央將加大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支持力度。地方人民*府要切實落實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和稅費優惠等*策,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確保完成計劃任務。
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準入退出機制,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把建制鎮納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圍。
要努力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各地要在加大*府投入的同時,完善體制機制,運用土地供應、投資補助、財*貼息或注入資本金、稅費優惠等*策措施,合理確定租金水平,吸引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
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中長期貸款。要研究制定優惠*策,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并持有、經營,或由*府回購。
三、調整完善相關稅收*策,加強稅收征管 調整個人轉讓住房營業稅*策,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統一按其銷售收入全額征稅。稅務部門要進一步采取措施,確保*策執行到位。
加強對土地增值稅征管情況的監督和檢查,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加大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試點和推廣力度,堅決堵塞“陰陽合同”產生的稅收漏洞。
嚴格執行個人轉讓房地產所得稅征收*策。 四、強化差別化住房信貸*策 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貸款利率不低于基準利率的1.1倍。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可根據當地人民*府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和*策要求,在國家統一信貸*策的基礎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
五、嚴格住房用地供應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應,認真落實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要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應保盡保。
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總量原則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實際供應量。進一步完善土地出讓方式,大力推廣“限房價、競地價”方式供應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房價高的城市要增加限價商品住房用地計劃供應量。 加強對企業土地市場準入資格和資金來源的審查。
參加土地競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說明資金來源并提供相應證明。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要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
對已供房。
2. 中國出臺的所有房地產調控*策
2009.12.9 **常務會議決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征免時限由兩年恢復到五年,其他住房消費*策繼續實施。
2009.12.14 **頒布“國四條”,明確提出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抑制投資投機性住房。 四項調控措施 一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給。
適當增加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賃房用地供應,提高土地供應和使用效率。在保證質量前提下,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設。
二要繼續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費,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加大差別化信貸*策執行力度,切實防范各類住房按揭貸款風險。
三要加強市場監管。繼續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完善土地招拍掛和商品房預售等制度。
加強房地產信貸風險管理。 四要繼續大規模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力爭到2012年末,基本解決1540萬戶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 中國**常務會議稱,將繼續綜合運用土地、金融、稅收等手段,加強和改善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給,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
2009.12.17 中國五部委聯合發文稱,收緊土地受讓*策,開發商須首付一半且一年內繳全款。 中國財*部等五部委發布通知,明確土地受讓人拿地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開發商拿地后分期繳納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2009.12.23 中國財*部調整住房轉讓營業稅*策,不足五年按全額徵收營業稅。 財*部稱,個人將購買超過五年(含五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五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五年(含五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2010.1.10 **出臺“國十一條”,嚴格二套房貸款管理,首付不得低于40%,加大房地產貸款窗口指導。 中國**稱,對二套房不再區分改善型和非改善型,一概執行40%首付;明確要求央行及銀監會要加大對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業務的監督管理和窗口指導;加強監控跨境投融資活動,防境外“熱錢”沖擊中國市場。
2010.1.21 國土資源部發布《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進報**批準城市建設用地申報與實施工作的通知》提出,申報住宅用地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70%。 2010.3.10 國土資源部再次出臺了19條土地調控新*,即《關于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明確規定開發商競買保證金最少兩成、1月內付清地價50%、囤地開發商將被“凍結”等19條內容。
國十九條內容 第一條:保障房和自住性中小套用地不低于70%。 第二條:協調推進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實施。
第三條: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 第四條:嚴格規范商品房用地出讓行為。
第五條:完善土地招拍掛制度 第六條:實施住房用地開發利用申報制度。 第七條:加強土地開發利用動態監測。
第八條:不能把保障房用地改成商品房用地。 第九條:嚴格依法處置閑置房地產用地。
第十條:加強房地產用地開發利用誠信管理。 第十一條到第十五條是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
第十六條到第十九條是開展房地產用地突出問題專項檢查。 2010.3.12 國土資源部稱,將于今年3月至7月在全國開展對房地產用地突出問題的專項檢查,本次調查重點針對擅自改變房地產用地用途、違規供應土地建設別墅以及囤地炒地等問題。
2010.3.22 國土資源部會議提出,在今年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沒有編制公布前,各地不得出讓住房用地;將在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開展土地出讓招拍掛制度完善試點;各地要明確并適當增加土地供應總量;房價上漲過快、過高的城市,要嚴控向大套型住房建設供地。 2010.3.23 國資委要求78戶不以房地產為主業的中央企業,要加快進行調整重組,在完成企業自有土地開發和已實施項目等階段性工作后要退出房地產業務,并在15個工作日內制訂有序退出的方案。
2010.4.2 財*部下發通知稱,對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共同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購房記錄的,該套房產的共同購買人均不適用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契稅優惠*策。 2010.4.7 國家發改委發布2010年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重點提出,要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給,支持普通自住和改善性住房消費,大力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
2010.4.11 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表示,銀監會要求所有銀行在6月底之前提交貸款情況的評估報告,并稱房地產風險敞口大,要嚴控炒房行為。銀監會表示,銀行不應對投機投資購房貸款,如無法判斷,則應大幅提高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北京部分銀行已將二套房首付比例提升至60%。
2010.4.14 **常務會議指出,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仍在持續,將保持貨幣信貸適度增長,堅決抑制住房價格過快上漲,并將加快研究制定合理引導個人住房消費的稅收*策。 4月16日 二套房首付不得低于50% 90平以上首套房首付不少于30%? 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
3. **公布房地產調控“國五條”實施細則具體內容是什么
**公布房地產調控“國五條”實施細則具體內容在國辦發 〔2013〕17號“**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中有原文詳細論述,共計六條詳解,原文如下:國辦發 〔2013〕17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2011年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決策和部署,取得了積極成效。
當前房地產市場調控仍處在關鍵時期,房價上漲預期增強,不同地區房地產市場出現分化。為繼續做好今年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完善穩定房價工作責任制認真落實省級人民*府負總責、城市人民*府抓落實的穩定房價工作責任制。
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除拉薩外),要按照保持房價基本穩定的原則,制定本地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價格控制目標,并于一季度向社會公布。各省級人民*府要更加注重區域差異,加強分類指導。
對行*區域內住房供不應求、房價上漲過快的熱點城市,應指導其增加住房及住房用地的有效供應,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對存在住房供過于求等情況的城市,也應指導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場穩定。要建立健全穩定房價工作的考核問責制度,加強對所轄城市的督查、考核和問責工作。
**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省級人民*府穩定房價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對執行住房限購和差別化住房信貸、稅收等*策措施不到位、房價上漲過快的,要進行約談和問責。
二、堅決抑制投機投資性購房繼續嚴格執行商品住房限購措施。已實施限購措施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要在嚴格執行《**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現行住房限購措施。
限購區域應覆蓋城市全部行*區域;限購住房類型應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購房資格審查環節應前移至簽訂購房合同(認購)前;對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無法連續提供一定年限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在本行*區域內向其售房。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價上漲壓力較大的城市,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從嚴調整限購措施;其他城市出現房價過快上漲情況的,省級人民*府應要求其及時采取限購等措施。
各地區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民*、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建立分工明確、協調有序的審核工作機制。要嚴肅查處限購措施執行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規避住房限購措施行為的項目,要責令房地產開發企業整改;購房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企業要與購房人解除合同;對教唆、協助購房人偽造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的中介機構,要責令其停業整頓,并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繼續嚴格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策。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進一步落實好對首套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策,嚴格執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貸*策。
要強化借款人資格審查,嚴格按規定調查家庭住房登記記錄和借款人征信記錄,不得向不符合信貸*策的借款人違規發放貸款。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策的日常管理和專項檢查,對違反*策規定的,要及時制止、糾正。
對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可根據城市人民*府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和*策要求,進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充分發揮稅收*策的調節作用。
稅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密切配合,對出售自有住房按規定應征收的個人所得稅,通過稅收征管、房屋登記等歷史信息能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嚴格按轉讓所得的20%計征。總結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城市經驗,加快推進擴大試點工作,引導住房合理消費。
稅務部門要繼續推進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方法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應各地區要根據供需情況科學編制年度住房用地供應計劃,保持合理、穩定的住房用地供應規模。
原則上2013年住房用地供應總量應不低于過去5年平均實際供應量。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價上漲壓力較大的部分熱點城市和區域中心城市,以及前兩年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完成率偏低的城市,要進一步增加年度住房用地供應總量,提高其占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的比例。
加大土地市場信息公開力度,市、縣人民*府應于一季度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穩定土地市場預期。各地區要繼續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土地出讓方式,嚴防高價地擾亂市場預期。
各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提出商品住房項目的住宅建設套數、套型建筑面積、設施條件、開竣工時間等要求,作為土地出讓的依據,并納入出讓合同。各地區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建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審批快速通道,提高辦事效率,嚴格落實開竣工申報制度,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建設施工,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的供地、建設和上市,盡快形成有效供應。
對。
4. 為認真貫徹落實《**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
**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 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以下簡稱國發10號文件)印發后,房地產市場出現了積極的變化,房價過快上漲的勢頭得到初步遏制。
為鞏固和擴大調控成果,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逐步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落實地方*府責任 地方*府要切實承擔起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責任,嚴格執行國發10號文件及其相關配套*策,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年各城市人民*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并于一季度向社會公布。
各地要繼續增加土地有效供應,進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設力度;繼續完善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和稅收*策,進一步有效遏制投機投資性購房;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完善房地產統計基礎數據;繼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實好年內開工建設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的目標任務。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 2011年,全國建設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1000萬套。
各地要通過新建、改建、購買、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擴大住房保障制度覆蓋面。中央將加大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支持力度。
地方人民*府要切實落實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和稅費優惠等*策,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確保完成計劃任務。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準入退出機制,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把建制鎮納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圍。 要努力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
各地要在加大*府投入的同時,完善體制機制,運用土地供應、投資補助、財*貼息或注入資本金、稅費優惠等*策措施,合理確定租金水平,吸引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中長期貸款。
要研究制定優惠*策,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并持有、經營,或由*府回購。 三、調整完善相關稅收*策,加強稅收征管 調整個人轉讓住房營業稅*策,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統一按其銷售收入全額征稅。
稅務部門要進一步采取措施,確保*策執行到位。加強對土地增值稅征管情況的監督和檢查,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
加大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試點和推廣力度,堅決堵塞“陰陽合同”產生的稅收漏洞。嚴格執行個人轉讓房地產所得稅征收*策。
四、強化差別化住房信貸*策 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貸款利率不低于基準利率的1.1倍。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可根據當地人民*府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和*策要求,在國家統一信貸*策的基礎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
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 五、嚴格住房用地供應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應,認真落實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的要求。
在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要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應保盡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總量原則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實際供應量。
進一步完善土地出讓方式,大力推廣“限房價、競地價”方式供應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房價高的城市要增加限價商品住房用地計劃供應量。
加強對企業土地市場準入資格和資金來源的審查。參加土地競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說明資金來源并提供相應證明。
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要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對已供房地產用地,超過兩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開工建設的,必須及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并處以閑置一年以上罰款。
要依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達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土地及合同約定的土地開發項目。 六、合理引導住房需求 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在一定時期內,要從嚴制定和執行住房限購措施。
原則上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能夠提供當地一定年限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定年限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在本行*區域內向其售房。 已采取住房限購措施的城市,凡與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調整完善相關實施細則,并加強對購房人資格的審核工作,確保*策落實到位。
尚未采取住房限購措施的直轄市、計劃。
5. 國家新出臺的針對房地產十號令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印發后,全國房地產市場整體上出現了一些積極變化。
但近期部分城市房價、地價又出現過快上漲勢頭,投機性購房再度活躍,需要引起高度重視。為進一步落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的責任,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切實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職責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住房問題關系國計民生,既是經濟問題,更是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民生問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加大了居民通過市場解決住房問題的難度,增加了金融風險,不利于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必須充分認識房價過快上漲的危害性,認真落實中央確定的房地產市場調控*策,采取堅決的措施,遏制房價過快上漲,促進民生改善和經濟發展。 (二)建立考核問責機制。
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實行省級人民*府負總責、城市人民*府抓落實的工作責任制。住房城鄉建設部、監察部等部門要對省級人民*府的相關工作進行考核,加強監督檢查,建立約談、巡查和問責制度。
對穩定房價、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不力,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的,要追究責任。 二、堅決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實行更為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策。
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貸款利率不得低于基準利率的1.1倍;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應大幅度提高,具體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人民銀行、銀監會要指導和監督商業銀行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人民銀行、銀監會抓緊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認定標準。 要嚴格限制各種名目的炒房和投機性購房。
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地區,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狀況,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地方人民*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臨時性措施,在一定時期內限定購房套數。
對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嚴格按有關*策執行。 (四)發揮稅收*策對住房消費和房地產收益的調節作用。
財*部、稅務總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和調節個人房產收益的稅收*策。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稅法和有關*策規定,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對定價過高、漲幅過快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重點清算和稽查。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給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應。國土資源部要指導督促各地及時制定并公布以住房為主的房地產供地計劃,并切實予以落實。
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應總量。要依法加快處置閑置房地產用地,對收回的閑置土地,要優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設。
在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掛制度的同時,探索“綜合評標”、“一次競價”、“雙向競價”等出讓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讓價格非理性上漲。 (六)調整住房供應結構。
各地要盡快編制和公布住房建設規劃,明確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設數量和比例。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快對普通商品住房的規劃、開工建設和預銷售審批,盡快形成有效供應。
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并優先保證供應。城鄉規劃、房地產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將住房銷售價位、套數、套型面積、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開竣工時間、違約處罰條款等納入土地出讓合同,確保中小套型住房供應結構比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到位。
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地區,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供應。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七)確保完成2010年建設保障性住房300萬套、各類棚戶區改造住房280萬套的工作任務。
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部等有關部門要盡快下達年度計劃及中央補助資金。住房城鄉建設部要與各省級人民*府簽訂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書,落實工作責任。
地方人民*府要切實落實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和稅費優惠等*策,確保完成計劃任務。按照*府組織、社會參與的原則,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地方各級人民*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適當方式給予資金支持。
國有房地產企業應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包括各類棚戶區建設、*策性住房建設),并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會公布。
五、加強市場監管 (八)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購地和融資的監管。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大專項整治和清理力度,嚴格依法查處土地閑置及炒地行為,并限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新購置土地。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參與土地競拍。
6. 房地產調控的最新*策
通知全文: 國辦發 〔2013〕17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2011年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決策和部署,取得了積極成效。
當前房地產市場調控仍處在關鍵時期,房價上漲預期增強,不同地區房地產市場出現分化。為繼續做好2013年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完善穩定房價工作責任制 認真落實省級人民*府負總責、城市人民*府抓落實的穩定房價工作責任制。
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除拉薩外),要按照保持房價基本穩定的原則,制定本地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價格控制目標,并于一季度向社會公布。各省級人民*府要更加注重區域差異,加強分類指導。
對行*區域內住房供不應求、房價上漲過快的熱點城市,應指導其增加住房及住房用地的有效供應,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對存在住房供過于求等情況的城市,也應指導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場穩定。要建立健全穩定房價工作的考核問責制度,加強對所轄城市的督查、考核和問責工作。
**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省級人民*府穩定房價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對執行住房限購和差別化住房信貸、稅收等*策措施不到位、房價上漲過快的,要進行約談和問責。
堅決抑制投機投資性購房 繼續嚴格執行商品住房限購措施。已實施限購措施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要在嚴格執行《**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現行住房限購措施。
限購區域應覆蓋城市全部行*區域;限購住房類型應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購房資格審查環節應前移至簽訂購房合同(認購)前;對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無法連續提供一定年限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在本行*區域內向其售房。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價上漲壓力較大的城市,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從嚴調整限購措施;其他城市出現房價過快上漲情況的,省級人民*府應要求其及時采取限購等措施。
各地區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民*、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建立分工明確、協調有序的審核工作機制。要嚴肅查處限購措施執行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規避住房限購措施行為的項目,要責令房地產開發企業整改;購房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企業要與購房人解除合同;對教唆、協助購房人偽造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的中介機構,要責令其停業整頓,并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繼續嚴格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策。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進一步落實好對首套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策,嚴格執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貸*策。
要強化借款人資格審查,嚴格按規定調查家庭住房登記記錄和借款人征信記錄,不得向不符合信貸*策的借款人違規發放貸款。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策的日常管理和專項檢查,對違反*策規定的,要及時制止、糾正。
對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可根據城市人民*府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和*策要求,進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充分發揮稅收*策的調節作用。
稅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密切配合,對出售自有住房按規定應征收個人所得稅,通過稅收征管、房屋登記等歷史信息能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嚴格按轉讓所得20%計征。總結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城市經驗,加快推進擴大試點工作,引導住房合理消費。
稅務部門要繼續推進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方法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 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應 各地區要根據供需情況科學編制年度住房用地供應計劃,保持合理、穩定的住房用地供應規模。
原則上2013年住房用地供應總量應不低于過去5年平均實際供應量。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價上漲壓力較大的部分熱點城市和區域中心城市,以及前兩年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完成率偏低的城市,要進一步增加年度住房用地供應總量,提高其占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的比例。
加大土地市場信息公開力度,市、縣人民*府應于一季度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穩定土地市場預期。各地區要繼續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土地出讓方式,嚴防高價地擾亂市場預期。
各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提出商品住房項目的住宅建設套數、套型建筑面積、設施條件、開竣工時間等要求,作為土地出讓的依據,并納入出讓合同。各地區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建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審批快速通道,提高辦事效率,嚴格落實開竣工申報制度,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建設施工,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供地、建設和上市,盡快形成有效供應。
對中小套型住房套數達到項目開發建設總套數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符合信貸條件的前提下優先支持其開發貸款需求。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建設 全面。
7. 國家對房地產又出什么新*策
2015年3月*府主要出了兩個新*策:《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策的通知》、《關于個人住房貸款*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策的通知
??財稅[2015]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廳(局)、地方稅務局,*、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經**批準,現將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策通知如下:
??一、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標準、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差額征稅扣除憑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部 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執行,《財*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策的通知》(財稅﹝2011﹞12號)同時廢止。
??財*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個人住房貸款*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進一步完善個人住房信貸*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批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繼續做好住房金融服務工作,滿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繼續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與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的組合貸款,支持居民家庭購買普通自住房。對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于40%,具體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等合理確定。
二、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對合理住房消費的支持作用。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對擁有1套住房并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
三、加強*策指導,做好貫徹落實、監督和*策評估工作。人民銀行、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要按照“因地施策,分類指導”的原則,做好與地方*府的溝通工作,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策情況的監督;在國家統一信貸*策基礎上,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合理確定轄內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密切跟蹤和評估住房信貸*策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有效防范風險,促進當地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外資銀行、村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5年3月30日
8. 誰知道國家最新出臺的關于落實房地產用地調控*策的通知是什么怎么
國土資源部下發“關于嚴格落實房地產用地調控*策促進土地市場健康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19日晚發出通知,要求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主管部門及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采取有力措施,嚴格落實房地產監管和調控*策措施,打擊囤地炒地閑置土地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抑制少數城市地價過快上漲趨勢。
國土資源部指出,在多種因素作用下,當前國內房地產市場健康運行面臨復雜局面,近期少數城市部分優質地塊出讓溢價率偏高,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此要高度重視,切實增強責任感和敏銳性,密切關注當前土地市場動向,抓緊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住房用地供應總量,把握供地節奏和時序,優化供地結構,調整供地方式,堅決抑制地價過快上漲;要嚴格落實已有*策規定,堅決打擊囤地炒地閑置土地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落實調控措施。
國土資源部強調,未完成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供應任務,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三類用地”供應總量未達到住房用地供應總量70%的市縣,年底前不得出讓大戶高檔商品住宅用地。堅決防范受多種因素驅動的歲末年初放量供地。
凡可能出現“高價地”的地區,必須事前評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現高價地,穩定市場預期。對招拍掛出讓中溢價率超過50%、成交總價或單價創歷史新高的地塊,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成交確認書簽訂或中標通知書發出后2個工作日內,按國土資源部規定填寫房地產用地交易異常情況,上報國土資源部和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國土資源部要求嚴格執行招拍掛出讓制度和操作程序,規范房地產用地出讓行為。對存在超面積出讓、捆綁出讓、“毛地”出讓、住宅用地容積率小于1、出讓主體不合法等違反*策規定的出讓公告要及時撤銷。
違反規定出讓的,應立即終止出讓行為并依法追究責任。對發現競買人及其控股股東存在偽造公文騙取用地和非法倒賣土地、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因企業原因造成土地閑置一年以上、違背出讓合同約定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等違法違規違約行為的,不得通過競買資格審查。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將審查發現的違法違規違約行為,及時在當地媒體和國土資源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在查處整改到位前,企業及其控股股東不得參加土地競買。
國土資源部強調,嚴禁保障性住房用地改變用地性質。保障性住房用地改變用地性質搞商品房開發的,必須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招拍掛出讓。
堅決制止擅自調整容積率行為。各地務必進一步加大違法違規房地產用地清理查處力度,加快處置因*府原因造成的閑置土地,促進市場秩序進一步規范。
2011年1月中旬前,各地要將因*府原因閑置土地尚未完成整改處置的市縣和具體地塊信息、閑置原因向社會公告,并采取措施督促市縣抓緊落實閑置土地清理工作。 附:國土資源部關于嚴格落實房地產用地調控*策促進土地市場健康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0〕2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行*主管部門,*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為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增強土地*策參與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針對性、靈活性、有效性,持續推進**關于房地產市場調控*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按照國土資發〔2010〕34號、〔2010〕151號文件要求,嚴格落實房地產用地調控*策,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房地產用地管理和調控工作,促進土地市場健康平穩可持續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增強責任感和敏銳性,密切關注房地產市場走勢,堅決落實監管和調控*策措施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今年以來認真貫徹落實**和國土資源部關于房地產市場調控的*策措施,積極推進以保障性為主的住房供地計劃落實,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掛制度,切實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以住宅用地為主的房地產用地供應大幅增長,保障性住房用地占比提高,用地結構進一步優化,城市居住用地地價總體趨于穩定。
但由于多因素作用下房地產市場健康運行面臨復雜局面,近期少數城市部分優質地塊出讓溢價率偏高,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對此,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增強責任感和敏銳性,密切關注當前土地市場動向,抓緊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住房用地供應總量,把握供地節奏和時序,優化供地結構,調整供地方式,堅決抑制地價過快上漲;要嚴格落實已有*策規定,堅決打擊囤地炒地閑置土地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落實調控措施。
二、完善調控措施,促進土地市場健康發展 未完成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供應任務,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三類用地”供應總量未達到住房用地供應總量70%的市縣,年底前不得出讓大戶高檔商品住宅用地。要嚴格把握居住用地出讓的總量、結構和時序,堅決防范受多種因素驅動的歲末年初放量供地。
凡可能出現“高價地”的地區,必須事前評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現高。
9. **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的通知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這對于提振信心、活躍市場、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促進住房消費和投資,實現保增長、擴內需、惠民生的目標,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隨著房地產市場的回升,近期部分城市出現了房價上漲過快等問題,需要引起高度重視。為進一步加強和改善房地產市場調控,穩定市場預期,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給(一)加快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
對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項目,要采取促開工、促上市措施,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加快項目建設和銷售。要適當加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力度,擴大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范圍。
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切實增加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供應。(二)增加住房建設用地有效供應,提高土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效率。
各地要根據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把握好土地供應的總量、結構和時序。城市人民*府要在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內,抓緊編制2010-2012年住房建設規劃,重點明確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設規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劃,落實到地塊,明確各地塊住房套型結構比例等控制性指標要求。
房價過高、上漲過快、住房有效供應不足的城市,要切實擴大上述五類住房的建設用地供應量和比例。要加強商品住房項目的規劃管理,提高規劃審批效率。
要及時向社會公布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劃,對需要辦理農用地征轉用手續的,要加快審批工作,確保供地計劃落到實處。二、合理引導住房消費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需求(三)加大差別化信貸*策執行力度。
金融機構在繼續支持居民首次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同時,要嚴格二套住房購房貸款管理,合理引導住房消費,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需求。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貸款利率嚴格按照風險定價。
(四)繼續實施差別化的住房稅收*策。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與非普通住房、首次購房與非首次購房的差別化稅收*策。
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一律不得給予相關稅收優惠。同時,要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稅收*策,引導居民樹立合理、節約的住房消費觀念。
三、加強風險防范和市場監管(五)加強房地產信貸風險管理。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完善房地產信貸風險管理制度,堅持公平、有序競爭,嚴格執行信貸標準。
要嚴格執行房地產項目資本金要求,嚴禁對不符合信貸*策規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開發項目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人民銀行、銀監會要加大對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業務的監督管理和窗口指導。
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信貸資金流向和跨境投融資活動的監控,防范信貸資金違規進入房地產市場,防止境外“熱錢”沖擊我國市場。(六)繼續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對捂盤惜售、囤積房源,散布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加強對住房特別是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土地出讓價款的收繳,深化合同執行監管,加強對閑置土地的調查處理,嚴厲查處違法違規用地和囤地、炒地行為。
價格等有關部門要強化商品住房價格監管,依法查處在房地產開發、銷售和中介服務中的價格欺詐、哄抬房價以及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等行為。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偷漏稅行為的查處力度。
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要進一步規范國有大企業的房地產投資行為。(七)進一步加強土地供應管理和商品房銷售管理。
各地要綜合考慮土地價格、價款繳納、合同約定開發時限及企業閑置地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土地供應方式和內容,探索土地出讓綜合評標方法。對拖欠土地價款、違反合同約定的單位和個人,要限制其參與土地出讓活動。
從嚴控制商品住房項目單宗土地出讓面積。要結合當地實際,合理確定商品住房項目預售許可的最低規模,不得分層、分單元辦理預售許可。
已取得預售許可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進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網上備案制度,加大交易資金監管力度。
(八)加強市場監測。地方人民*府要繼續加強房地產市場統計、分析和監測,及時針對新情況、新問題提出解決措施和辦法。
有關部門要及時發布市場調控和相關統計信息,穩定市場預期。四、加快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九)力爭到2012年末,基本解決1540萬戶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
各地要通過城市棚戶區改造和新建、改建、*府購置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及經濟適用住房房源,著力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要加快建設限價商品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解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全面啟動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繼續推進林區、墾區棚戶區改造。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