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存和查封有什么區別
大家平時可能在運用“先行登記保存”與“查封、扣押”中隨意性比較大或者沒有深入探討這個問題,我認為,大家在日常執法過程中千萬不能忽視這看是簡單的“先行登記保存”與“查封、扣押”,一定要慎重!網上收集這九點區別以供學習之用: “先行登記保存”與“查封、扣押”不同之處表現在九個方面: 一是適用依據不同。
前者依據《行*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后者適用《藥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和《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二是行為性質不同。
前者是藥品行*監督檢查或藥品行*處罰過程中的取證手段,僅是具體行*行為中一個環節;后者是獨立的一類具體行*行為。 三是行為目的不同。
前者只是為了保全當事人違法行為中可能滅失的證據;后者則是為了制止可能存在的違法事實、行為和違禁物品潛在危害的擴大。 四是實施條件不同。
前者凡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均可實施;后者必須在有證據證明擬查封、扣押的藥品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情況下方可實施。 五是實施對象不同。
前者僅針對證據;后者依法針對藥品、器械和有關材料,對象范圍包括了證據。 六是實施主體不同。
依法具有行*處罰權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均可實施先行登記保存措施;但查封、扣押的行*強制措施必須由法律、行*法規授權的機關實施,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的派出機構無權實施。 七是控制方式不同。
前者一般是由執法人員與當事人對證據進行現場清點、造冊登記、共同簽名確認,并將證據就地保存,規定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轉移。此措施不影響當事人對證據的占有權,但其若擅自處分已被登記保存的證據,在追究違法責任時應當適用從重處罰情形;而后者則是對可能產生危害的藥品和有關材料實施暫時性控制,包括就地查封或者異地扣押。
此措施將直接影響當事人對被查封、扣押物品或有關材料的占有權。 八是處理決定不同。
對于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物品)在實施先行登記保存之日起7日內應當作出何種處理決定,《行*處罰法》和《藥品監督行*處罰程序規定》均未明確規定。值得注意的是,有司法界人士認為,先行登記保存7日內無法得出行*結果,如果繼續采取登記保存措施將是違法的。
筆者的理解是,先行登記保存7日內的處理決定應當包括四種方式,一是依法作出行*處罰決定,應當予以沒收的,予以沒收;二是需要檢驗(檢測)的,送交檢驗(檢測);三是進一步獲得證據證明已經被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屬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及其有關材料”時,依法作出查封或扣押的決定;四是依法解除先行登記保存。 而對于查封、扣押,《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藥品監督行*處罰程序規定》已經明確規定了藥品監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七日內必須作出行*處理決定的四種方式。
九是法律后果不同。 前者只是具體行*行為的一個環節,不算獨立的具體行*行為,當事人不可由此提起訴訟或申請行*復議;后者則是一個獨立的具體行*行為,《查封、扣押物品通知書》一經發出,則該行為已經完成,不管其最后是否導致進一步的行*處罰,當事人都可以由此直接提出訴訟或申請行*復議、國家賠償等。
2. 未發證的土地能查封嗎
可以,只要其余三塊歸A公司所有,通過訴訟財產保全或者訴前財產保全可以進行查封。
法律依據: 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補充回答: 需要到國土局查詢宗地使用權歸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