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開發商屬于無證售房怎么辦
如果確實一證沒有,那么開發商屬于無證售房,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4條及《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開發商出賣商品房的必備要件。
房地產開發公司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其就不具備商品房開發主體資格,無權將商品房“預售”給其他業主,該民事行為屬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行為,依據《民法通則》關于民事行為效力的認定要件,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因此你可以向法院主張合同無效,要求返還房款,并且要求賠償損失。
當然如果你不想退房,也相信開發商能夠開發完工,你也可以靜待房地產商開完工交房。如果事后開發商取得相關證件,可以追認合同有效,然后你再根據合同約定請求開發商支付延遲交房的違約金。
選擇何種方式處理,需要自己考慮決定。 至于開發商所說的交到60%房款就可辦貸款,則不可輕信,銀行正規的做法是在開發商拿到房屋預售證以后才可能發放貸款,現在一證沒有,不可能取得貸款。
2. 樓盤無證售房收萬元定金
7月1日報道,圍了個圍墻,建了一個售樓部,地基都沒挖好,《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更無從談起的情況下,陜西寶雞泰某地產項目就開始收取大額定金,向市民售房。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違規售房,希望引起執法部門重視。當日看到數百名購房市民在銷售大廳門前排隊等候,他們手中各自拿著一個號,等到銷售人員叫到這個號時,才有資格進入銷售大廳。市民王先生說,當天一大早他就來這里排隊,直到上午快11時才排到他。雖然排到了房,但心情還是比較沉悶。
“在選定房子后,房子的面積與銷售人員之前說的面積不符,而且前兩天銷售人員稱房價應該在每平方米3500元左右,但今天實際成交價為4000多元。”王先生表示,當自己提出質疑時,銷售人員不斷催促著說,不買可以放棄,后面還有排隊的人。市民李先生說,開發商當日向購房者都收取了10000元的定金,還要求一星期后交清首付款。
無證售樓,如果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非法經營罪仍然保留了“口袋罪”的某些特征。刑法第225條第4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之規定,目前尚無立法解釋加以限制,這顯然是一個富有彈性的條款,從而給司法機關留下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3. 開發商無證賣房 購房者上當能起訴*府嗎
不可以起訴*府,只能針對開發商。
其一,對于實踐中開發商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明即出售商品房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該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但是在起訴前開發商已經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該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
其二,在商品房預售合同被認定無效之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合同無效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因此,如果該預售商品房合同有關于解決爭議的約定,則人民法院應尊重該當事人約定的效力,將該約定作為處理當事人之間爭議的依據。在合同無效且合同中并無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情況下,應進一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與此同時,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三,為了進一步解決實踐中如何處理無證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后的賠償損失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在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情況下,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已經支付的購房款及利息,并應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即規定了針對開發商欺詐行為的懲罰性賠償。至于開發商沒有欺詐或者故意隱瞞的情況,則應根據上述合同法的規定,進行法律適用,因此,如果人民法院能夠認定,開發商與購房人對于合同無效均有過錯,則應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判決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適用合同法的結果。
4. 無證售樓算是非法經營罪么
其一,對于實踐中開發商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明即出售商品房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該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但是在起訴前開發商已經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該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
其二,在商品房預售合同被認定無效之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合同無效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因此,如果該預售商品房合同有關于解決爭議的約定,則人民法院應尊重該當事人約定的效力,將該約定作為處理當事人之間爭議的依據。在合同無效且合同中并無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情況下,應進一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與此同時,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擴展資料:
為了進一步解決實踐中如何處理無證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后的賠償損失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在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情況下,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已經支付的購房款及利息,并應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即規定了針對開發商欺詐行為的懲罰性賠償。
至于開發商沒有欺詐或者故意隱瞞的情況,則應根據上述合同法的規定,進行法律適用,因此,如果人民法院能夠認定,開發商與購房人對于合同無效均有過錯,則應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判決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適用合同法的結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轉載請注明出處榮觀房產網 » 南陽無證售房房地產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