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求目前我國房地產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越詳細越好
問題:首先是空置率高居,一個出售較久的樓盤入住率只有六成,當然這是在一二線城市,多數有錢人不管他是借還是貸買了數套房,當然是拿來炒的,等待漲價售出。導致大量社會資金被套牢,因為有部分人是借款的。
炒房導致樓價高居不下,有錢人擁有數套房,而多數老百姓買不起,產生泡沫經濟。人民其它消費資金都被吸收在房產上,甚至負債。
樓價調控不給力,沒有什么效果,降中有升,沒完沒了。
對策:根源在于房地產是我國的支柱產業,在一些小城市占當地經濟的三四成有多,加上在市場經濟與現在體制的矛盾,存在具大的利益鏈。所以還是體制的管理問題為根本。
限制貸款,防止過多資金流入房產。
限制購房,防止一人擁有過多的住房,禁止炒房。
*府通過財*撥款,集資建造經濟適用房,廉價房,保障性住房,農村新居,為普通人民提供最起碼的容身之所,以利和諧。
在房屋空置夠高的情況下,當權者減少批下的房產項目。并進一步控制樓價。
說到底還是*府的決心問題,官與商的問題,財富分配的問題,只要當權者有決心,什么都不在話下。
2. 解決房地產問題的最好辦法什么
減少人與人之間的貧富差距,地區與地區之間的發展不平衡問題,這是解決房地產問題的最好方法。
現在,不是所有人都買不起房子。少數富人,可以買的起房子,他們在炒房子,把房價炒到其它窮人買不起的地步了;比較發達的城市,房價就高,這是因為發達城市的生活條件好一些。
人們都往城里跑,結果相對發達的城市,房價高的要命,而相對不發達地方的房子可能白送都沒人去住。 要解決上述問題,需要采取的措施如下: 1、增加發達地區和發達地區富人們的稅收,把這筆錢投到欠發達的地區去。
提高不發達地區的基礎設施,讓更多的發達地區的人們,愿意住到不發達的地區去。 2、*策上傾向于欠發達地區,比如在欠發達地區搞企業,可以減免稅收等,讓發達地區的人們更愿意去不太發達的地區搞企業。
3、同時,還要照顧到發達地區本身也存在著貧富差距太大的現象,比如北京的北城和南城這種差距就很明顯,比如同樣是北京人,貧富差距也非常大。
3. 解決房地產問題的最好辦法什么
減少人與人之間的貧富差距,地區與地區之間的發展不平衡問題,這是解決房地產問題的最好方法。
現在,不是所有人都買不起房子。少數富人,可以買的起房子,他們在炒房子,把房價炒到其它窮人買不起的地步了;比較發達的城市,房價就高,這是因為發達城市的生活條件好一些。
人們都往城里跑,結果相對發達的城市,房價高的要命,而相對不發達地方的房子可能白送都沒人去住。 要解決上述問題,需要采取的措施如下: 1、增加發達地區和發達地區富人們的稅收,把這筆錢投到欠發達的地區去。
提高不發達地區的基礎設施,讓更多的發達地區的人們,愿意住到不發達的地區去。 2、*策上傾向于欠發達地區,比如在欠發達地區搞企業,可以減免稅收等,讓發達地區的人們更愿意去不太發達的地區搞企業。
3、同時,還要照顧到發達地區本身也存在著貧富差距太大的現象,比如北京的北城和南城這種差距就很明顯,比如同樣是北京人,貧富差距也非常大。
4. 房產銷售中的常見問題及解決方法
房地產現場銷售好比戰場上的短兵相接,一個細微的過失往往會造成一次交鋒的失敗。
在堅持客戶公司‘雙贏策略’,努力提高成交率的同時,銷售技能的不斷自我完善,則是現場銷售人員成功的階梯。下面,我們將其中最常見的十二種情況羅列出來,以避免銷售中更多的失誤。
一、產品介紹不詳實 原因:1、對產品不熟悉。2、對競爭樓盤不了解。
3、迷信自己的個人魅力,特別是年輕女性員工。解決:1、樓盤公開銷售以前的銷售講習,要認真學習,確實了解及熟讀所有資料。
2、進入銷售場時,應針對周圍環境,對具體產品再做詳細了解。3、多講多練,不斷修正自己的促詞。
4、隨時請教老員工和部門主管。5、端正銷售觀念,明確讓客戶認可自己應有尺度,房屋買賣才是最終目的。
二、任意答應客戶要求 原因:1、急于成交。2、為個別別有用心的客戶所誘導。
解決:1、相信自己的產品,相信自己的能力。2、確實了解公司的各項規定,對不明確的問題,應向現場經理請示。
3、注意辨別客戶的談話技巧,注意把握影響客戶成交的關鍵因素。4、所有載以文字,并列入合同的內容應認真審核。
5、應明確規定,若逾越個人權責而造成損失的,由個人負全責。 三、未做客戶追蹤 原因:1、現場繁忙,沒有空閑。
2、自以為客戶追蹤效果不大。3、銷售員之間協調不夠,同一客戶,害怕重復追蹤。
解決:1、每日設立規定時間,建立客戶檔案,并按成交的可能性分門別類。2、依照列出的客戶名單,大家協調主動追蹤。
3、電話追蹤或人員拜訪,都應事先想好理由和措詞,以避免客戶生厭。4、每日追蹤,記錄在案,分析客戶考慮的因素,并且及時回報現場經理,相互研討說服的辦法。
5、盡量避免電話游說,最好能邀請來現場,可以充分借用各種道具,以提高成交概率。 四、不善于運用現場道具 原因:1、不明白,不善于運用各種現場銷售道具的促銷功能。
2、迷信個人的說服能力。解決:1、了解現場銷售道具對說明樓盤的各自輔助功能。
2、多問多練,正確運用名片、海報、說明書、燈箱、模型等銷售道具。3、營造現場氣氛,注意團隊配合。
五、對獎金制度不滿 原因:1、自我意識膨脹,不注意團隊合作。2、獎金制度不合理。
3、銷售現場管理有誤。解決:1、強調團隊合作,鼓勵共同進步。
2、征求各方意見,制訂合理的獎金制度。3、加強現場管理,避免人為不公。
4、個別害群之馬,堅決予以清除。 六、客戶喜歡卻遲遲不作決定 原因:1、對產品不了解,想再作比較。
2、同時選中幾套單元,猶豫不決。3、想付定金,但身邊錢很少或沒帶。
解決:1、針對客戶的問題點,再作盡可能的詳細解釋。2、若客戶來訪兩次或兩次以上,對產品已很了解,則應力促使其早早下決心。
3、縮小客戶選擇范圍,肯定他的某項選擇,以便及早下定簽約。4、定金無論多少,能付則定;客戶方便的話,應該上門收取定金。
5、暗示其他客戶也看中同一套單元,或房屋即將調價,早下決定則早定心。 七、下定后遲遲不來簽約 原因:1、想通過晚簽約,以拖延付款時間。
2、事務繁忙,有意無意忘記了。3、對所定房屋又開始猶豫不決。
解決:1、下定時,約定簽約時間和違反罰則。2、及時溝通聯系,提醒客戶簽約時間。
3、盡快簽約,避免節外生枝。 八、退定或退戶 原因:1、受其他樓盤的銷售人員或周圍人的影響,猶豫不決。
2、的確自己不喜歡。3、因財力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繼續履行承諾。
解決:1、確實了解客戶之退戶原因,研究挽回之道,設法解決。2、肯定客戶選擇,幫助排除干擾。
3、按程序退房,各自承擔違約責任。 九、一屋二賣 原因:1、沒作好銷控對答,現場經理和銷售人員配合有誤。
2、銷售人員自己疏忽,動作出錯。解決:1、明白事情原由和責任人,再作另行處理。
2、先對客戶解釋,降低姿態,口秘婉轉,請客戶見諒。3、協調客戶換戶,并可給予適當優惠。
4、若客戶不同意換戶,報告公司上級同意,加倍退還定金。5、務必當場解決,避免官司。
十、優惠折讓 (一)客戶一再要求折讓。 原因:1、知道先前的客戶成交有折扣。
2、銷售人員急于成交,暗示有折扣。3、客戶有打折習慣。
解決:1、立場堅定,堅持產品品質,堅持價格的合理性。2、價格擬定預留足夠的還價空間,并設立幾重的折扣空間,由銷售現場經理和各等級人員分級把關。
3、大部分預留折讓空間,還是由一線銷售人員掌握,但應注意逐漸退讓,讓客戶知道還價不宜,以防無休止還價。4、為成交而暗示折扣,應掌握分寸,切忌客戶無具體行動,而自己則一瀉千里。
5、若客戶確有困難或誠意,合理的折扣應主動提出。6、訂金收取愈多愈好,便于掌握價格談判主動權。
7、關照享有折扣的客戶,因為具體情況不同,所享折扣請勿大肆宣傳。 (二)客戶間折讓不同。
原因:1、客戶是親朋好友或關系客戶。2、不同的銷售階段,有不同的折讓策略。
解決:1、內部協調統一折扣給予的原則,特殊客戶的折扣統一說詞。2、給客戶的報價和價目表,應說明有效時間。
3、盡可能了解客戶所提異議的具體理由,合理的要求盡量滿足。4、如不能滿足客戶要求時,應耐心解釋為何有不同的折。
5. 房產糾紛有哪些以及其解決辦法
房產糾紛主要有哪些(一)房屋產權糾紛。
主要表現為因產權證書的登記、撤銷、變更等產生的糾紛。(二)房屋買賣糾紛。
這是日前房地產糾紛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三)房屋優先購買權糾紛。
這類糾紛主要是因爭議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關系,權利人在出賣房屋時,未正確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權而引發的糾紛。(四)房屋租賃糾紛。
房屋租賃糾紛一般發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它通常涉及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租賃房屋的養護維修、公房承租權等方面的法律問題。
(五)房屋抵押、典當糾紛。(六)房地產相鄰關系糾紛。
這是一種經常發生的房地產糾紛,它是指由相鄰房地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通行、采光、空間延伸、管線設置等問題而引起的糾紛。(七)房屋拆遷糾紛。
不同的房產糾紛怎樣解決(一)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二)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三)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部門解決。(四)單位分給職工住房使用權并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于本人原因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引起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筑不當,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訴訟。(六)因違章建筑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案件提起訴訟。
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筑物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6. 房產糾紛的解決方法有哪些呢
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
(1)協商解決。 (2)調解解決。
調解,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雙方,在不能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時,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根據有關商品房銷售的法規和*策的規定,相互諒解,達成和解協議,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解決的一種方式。 (3)仲裁解決。
仲裁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行*規章、規定做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裁決。仲裁不受行*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仲裁委員會與行*機關之間沒有隸屬關系。
仲裁裁決一經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如要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購房者和開發商必須訂有仲裁協議,自愿將糾紛遞交仲裁解決。
如果雙方中有一方不愿將糾紛遞交仲裁,那么就不能采用這種方式解決糾紛。 (4)行*解決。
購房糾紛的行*解決,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等部門調解無效或達成協議后,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是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行*部門投訴,由該行*管理部門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具體行*行為。就方式而言,行*解決一般經過一級行*決定和行*復議兩個階段。
其中,一級行*決定是行*復議的前提和必經程序。包括購房糾紛在內的房地產案件的行*復議依《》的規定進行。
(5)訴訟解決。購房糾紛的訴訟解決,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解決購房糾紛的一種方式。
購房糾紛訴訟有民事訴訟和行*訴訟兩種。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發生購房糾紛的平等民事主體,即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購房糾紛的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有些地方人民法院設有專門的房地產審判庭)根據《》的規定進行審理。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8。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7. 房產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1)協商解決
(2)調解解決。
調解,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雙方,在不能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時,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根據有關商品房銷售的法規和*策的規定,相互諒解,達成和解協議,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解決的一種方式。
(3)仲裁解決。
仲裁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行*規章、規定做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裁決。仲裁不受行*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仲裁委員會與行*機關之間沒有隸屬關系。仲裁裁決一經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如要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購房者和開發商必須訂有仲裁協議,自愿將糾紛遞交仲裁解決。如果雙方中有一方不愿將糾紛遞交仲裁,那么就不能采用這種方式解決糾紛。
(4)行*解決。
購房糾紛的行*解決,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等部門調解無效或達成協議后,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是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行*部門投訴,由該行*管理部門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具體行*行為。就方式而言,行*解決一般經過一級行*決定和行*復議兩個階段。其中,一級行*決定是行*復議的前提和必經程序。包括購房糾紛在內的房地產案件的行*復議依《行*復議法》的規定進行。
(5)訴訟解決。
購房糾紛的訴訟解決,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解決購房糾紛的一種方式。購房糾紛訴訟有民事訴訟和行*訴訟兩種。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發生購房糾紛的平等民事主體,即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購房糾紛的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有些地方人民法院設有專門的房地產審判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理。
行*訴訟是行*行為的相對人因不服具體行*行為而提起的訴訟。行*訴訟一方當事人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另一方是對前者做出具體行*行為的行*機關。購房糾紛的行*訴訟,由人民法院行*審判庭根據《行*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理。
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行*訴訟,均分為一審訴訟與二審訴訟。如果當事人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可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再對二審(終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可在兩年內申請復審。但對于已生效的判決書,債權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8. 房產糾紛解決的方式有幾種
房產糾紛解決的方式:(1)協商解決 (2)調解解決。
調解,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雙方,在不能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時,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根據有關商品房銷售的法規和*策的規定,相互諒解,達成和解協議,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解決的一種方式。 (3)仲裁解決。
仲裁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行*規章、規定做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裁決。仲裁不受行*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仲裁委員會與行*機關之間沒有隸屬關系。
仲裁裁決一經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如要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購房者和開發商必須訂有仲裁協議,自愿將糾紛遞交仲裁解決。
如果雙方中有一方不愿將糾紛遞交仲裁,那么就不能采用這種方式解決糾紛。 (4)行*解決。
購房糾紛的行*解決,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等部門調解無效或達成協議后,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是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行*部門投訴,由該行*管理部門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具體行*行為。就方式而言,行*解決一般經過一級行*決定和行*復議兩個階段。
其中,一級行*決定是行*復議的前提和必經程序。包括購房糾紛在內的房地產案件的行*復議依《行*復議法》的規定進行。
(5)訴訟解決。 購房糾紛的訴訟解決,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解決購房糾紛的一種方式。
購房糾紛訴訟有民事訴訟和行*訴訟兩種。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發生購房糾紛的平等民事主體,即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購房糾紛的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有些地方人民法院設有專門的房地產審判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理。
行*訴訟是行*行為的相對人因不服具體行*行為而提起的訴訟。 行*訴訟一方當事人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另一方是對前者做出具體行*行為的行*機關。
購房糾紛的行*訴訟,由人民法院行*審判庭根據《行*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理。 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行*訴訟,均分為一審訴訟與二審訴訟。
如果當事人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可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再對二審(終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可在兩年內申請復審。 但對于已生效的判決書,債權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