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產相關訴訟案件實例有哪些
一、基本案情: 上訴人(原審被告)?源誠(青島)國際貨運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棲霞市恒興物業有限公司 2000年11月,棲霞市恒興物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興公司)與菲律賓的派馳貿易國際公司(patch?trading?international?inc。 )商定:恒興公司為派馳貿易國際公司(patch?trading?international?inc。)
供應紅富士蘋果6156箱,離岸價為54732。12美元(折合人民幣453056。
07元),貨款結算方式為信用證結算。裝貨港為中國青島,卸貨港為菲律賓馬尼拉北港,運費到付。
恒興公司與派馳貿易國際公司(patch?trading?international?inc。)商定買賣蘋果的有關事宜后,與源誠(青島)國際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誠公司)達成協議,由源誠公司承運恒興公司的該批貨物。
2000年12月6日,源誠公司將恒興公司的貨物裝上船并向恒興公司簽發了編號為tstrf7017h的一式三份正本提單。 該提單載明:托運人為恒興公司(qixia?hengxing?trade?co。
ltd。);收貨人為派馳貿易國際公司(patch?trading?international?inc。)
;貨物名稱為蘋果;數量為6156箱;承運人為源誠公司(shelleson-kase?logistics?co。 ?ltd。)
;裝貨港為中國青島,卸貨港為菲律賓馬尼拉北港,運費到付。恒興公司交給源誠公司承運的貨物的貨值為54732。
12美元(折合人民幣453056。07元)。
提單的正面有一項聲明:參照本提單背面6(4)(b)+(c)的法律條款,合同或包含在本提單的合同內容依中國法律為依據,任何由本合同引發的爭議和索賠終審權在中國法院而非其他法院。 除非另有聲明,本提單中所列承運人收到的上述外表良好的貨物已裝在上列船上并應安全運抵目的地,托運人接受本提單背面條款的約定內容,其他當地*策對此無效。
貨物的重量、尺碼、數量、品質、內容和價值由托運人提供,承運人并未核對。一份提單完成提貨手續后,其余各份失效。
如要求,承運人有責任提供有可背書轉讓字樣的貨物提單,作為貨物中轉之用。 源誠公司將恒興公司的貨物運至馬尼拉北港后,源誠公司未收回其簽發的全套正本提單。
2000年12月17日,派馳貿易國際公司(patch?trading?international?inc。 )憑保函從源誠公司處提走了編號為tstrf7017h提單項下的貨物。
2001年1月17日,因單證不符,中國銀行煙臺分行將源誠公司簽發的提單退給了恒興公司。恒興公司由于未收到貨款,未辦理出口退稅,且無法享受國家的財*補貼。
為此,恒興公司于2001年6月28日訴之青島海事法院法院,要求源誠公司承擔給恒興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 二、一審法院判決一審法院認為,源誠公司接受恒興公司出運貨物的委托后,簽發了“托運人為恒興公司,承運人為源誠公司”的編號為tstrf7017h的一式三份正本提單,源誠公司與恒興公司之間存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法律關系。
源誠公司和恒興公司均應按照提單的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在源誠公司簽發的編號為tstrf7017h的提單的正面載明:參照本提單背面6(4)(b)+(c)的法律條款,合同或包含在本提單的合同內容依中國法律為依據,任何由本合同引發的爭議和索賠終審權在中國法院而非其他法院。
因此,解決本案的準據法應為中國法律。 源誠公司關于本案應適用菲律賓法律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
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受或者裝船,以及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承運人應當將貨物交給憑正本提單請求提貨的人。源誠公司簽發提單后,應按照提單的約定和法律規定將貨物交給相應的提單持有人,并收回其簽發的正本提單。
源誠公司關于其將貨物交給了記明收貨人,無需收回正本提單的主張,不符合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法院不予支持。
2. 房地產糾紛成功案例(房主成功)
案件簡述: ——消費者:不明白的事太多地產商:喜歡濃濃地化個妝自從有了1993年的“樓盤大積壓”,我們發現房地產商背負了很多罵名。
近一二年來,情況變化了。房地產商一躍成為新生活的創造者、居住品質的追求者、文化的創新者和“風云人物”。
形象突變到了這個份上,筆者心里一直替開發商們捏著一把汗。作為消費者的買方和作為開發商的賣方相互之間的“妖魔化”和“神圣化”,使得房地產的買賣過程更像一出話劇——悲喜交加,確實增加了很多娛樂成分,但對當事人而言并非愉快。
形象與實際的落差,往往使一些簡單的買賣問題變成。
——消費者:不明白的事太多地產商:喜歡濃濃地化個妝自從有了1993年的“樓盤大積壓”,我們發現房地產商背負了很多罵名。
近一二年來,情況變化了。房地產商一躍成為新生活的創造者、居住品質的追求者、文化的創新者和“風云人物”。
形象突變到了這個份上,筆者心里一直替開發商們捏著一把汗。 作為消費者的買方和作為開發商的賣方相互之間的“妖魔化”和“神圣化”,使得房地產的買賣過程更像一出話劇——悲喜交加,確實增加了很多娛樂成分,但對當事人而言并非愉快。
形象與實際的落差,往往使一些簡單的買賣問題變成正義——非正義、文化——不文化、高尚——不高尚的是非問題,事情就嚴重了。 想說清楚買方和賣方的關系,還得回到一些根本的問題上來。
消費者:不明白的事太多 如果問一句,你想把房子賣給誰?或者,你想從誰那里買房子?然后分別把答案整理一下,我們大致可以列出下面的一張表: 開發商心目中的理想消費者 完全認同開發商理念與品牌 認同房子的價值(不講價) 有實力(最好一次性付款) 口碑傳播者 對產品不挑剔 體諒開發、建設和物管的失誤 消費者心目中的理想開發商 廣告好,但產品更好 誠實,而且兌現超過承諾 價格實惠(房子升值) 服務認真周到,價格便宜 總是有求必應(顧客是上帝) 仔細對比一下,我們不難發現買賣雙方都想占點對方便宜的,因此他們的理想絕對是不一樣的。事實上,如果不是我們房地產目前的預售樓花制度帶來的資訊嚴重不平衡和房地產本身的資訊復雜到非專業人員講不清楚,消費者也不必要買一件東西非要仔細研究一下是誰在賣。
問題的核心在于消費者面對的是一份期貨合同,而且這個貨物我們不能從表面上直觀了解,而且這份期貨合同因*府規定的內容太過簡單和粗糙,不知道交貨之后會有什么問題。怎么辦?消費者當然要找一個可靠的賣主做生意。
房地產商:喜歡濃濃地化個妝 對開發商而言,要提高資金利潤率幾乎唯一辦法就是要預售樓花。為了賣好,開發商必須要做承諾和展示。
問題在于展示的價值和貨物的價格在合約規定的交貨期之前,從簽約到履約有一段不短的時間,而這段時間會使得買家發生對展示價值和貨物價格的認知變化,也就是說買方不認帳了。所以開發商特別希望買方是一個信守合同且不挑剔的人。
既然買賣雙方都害怕的是期貨合同履約問題,可見他們心里有個交易的底線,如果問他們對合約方起碼的要求是什么?相信將是驚人的一致:誠實、守約,兌現承諾。因為買方在暗處,賣方在明處,想找到理想的買家談何容易,為了節省這個交易成本,干脆把自己裝扮一下,成為消費者心中的理想賣家,讓買家找吧。
干起這“王婆”的勾當也確實有競爭的逼迫,卻也是不得已而為之。問題不在于是否“自賣自夸”,而在開發商不是在賣瓜,而是在賣樓,況且是期樓,這樣所有的夸張就成為了“合約”的一部分(*府已出臺有關*策)一切悲劇由此產生。
我們的合同為什么這么薄? 買賣雙方發生一系列矛盾和沖突,我們可以肯定這一定不會發生在買賣行為(簽合約)之前,而一定是在買賣行為(交貨)之后。如果把房地產的“買”與“賣”拆細,我們可以分為以下三步曲:尋找交易對象——談判簽約——合約履行。
觀察這三步中的每一步,可以發現都存在著豐富多彩的故事,涉及到不同的人(參與者)、材料和費用。 首先發生的是“尋找交易對象”,這對房地產來講簡直就是“生與死”的第一步,因此“費用”上是絕不含糊的,比如廣告、售樓處、樣板房和媒體的炒作。
吹喇叭,敲大鼓的唯一目的是要人來,最好來的人都是買樓的人,因此包裝自己就非常必要。這歡天喜地的鼎盛人氣,為第二步的談判簽約節省了很多的“討價還價”成本,以致于在簽訂合約這個最重要的步驟中,買方只得遵循賣方預先設定的程序,面對著規定好的價格表、付款方式,乃至*府制定的標準合同文本,幾乎就是無可奈何地就范。
有明晰的規則才能順利地交易 深大一位教授在經歷了一個標準的“乙方”全過程后,寫下了“買房的五個不明白”短文,其中之一就是“乙方”在做完了規定的一系列程序(含按揭)之后,手頭竟然沒有一份正式的“合同”!他打電話問我為什么,本人只能以“*府規定如此”應付。可見在這個至關重要的環節中,目前有以下的假定:1.*府制定的標準合同已經把“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合理地規定了;2.合同補充條款中,雙方的利益是平衡的;3.有關各方——*府、銀行和發展商會。
3. 哪些房產案件可向法院提起起訴
房產糾紛一般來說大多構成民事案件,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少數屬于行*案件的受理范圍。
但也有些房產糾紛并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應由其他部門來受理。因此,在提起訴訟前,首先應對自己的房產糾紛性質有所了解,弄清楚它是否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以免徒勞往返。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審判實踐經驗,在案件受理范圍方面,糾紛當事人應注意以下一些界限:1、凡以房產為標的買賣、租賃、典當、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設計、建筑)以及合建、代理、居間、使用、轉讓、確權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將作為民事案件受理。2、因單位內部分配公房使用權而產生的糾紛,如果是單位職工對單位分房決定有意見的,不屬法院受理范圍,不能向法院起訴;如果是受配人(或其它原舊房內應一并遷出的同住親屬占住舊房)分得新房又無理占住舊房或非受配人以單位分配不合理為由而強占公房,被侵害人(包括單位和合法受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3、單位分配給職工住房使用權并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因本人原因而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除名、開除的,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4、單位之間因行*調撥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糾紛,不屬法院受理范圍,當事人應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因歷史原因由行*劃撥房屋使用權的,現房屋產權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確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作為民事案件受理。5、因違章建筑引起的房產糾紛,因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應由行*機關受理,行*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作為行*案件提起訴訟。
但當事人以違章建筑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等引起的鄰里糾紛可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6、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筑執照不當,影響他人通風、采光引起的糾紛,一般應由原告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向法院提起行*訴訟。
7、有關私房落實*策的案件,如私房社會主義改造中的問題,建國初期由有關部門代管的房產問題,落實華僑及港、澳、臺胞私房*策的問題等,原告應向當地落實私房*策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但有關部門按私房落實*策先落實了房產,后又撤銷的,當事人對撤銷的具體行*行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訴訟。
4. 求幾個房地產法規方面的案例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轉讓行為的效力問題案例 [案情] 上訴人(原審原告)沈陽某信號廠,住所地沈陽市鐵西區。
法定代表人張某,系該廠廠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卜某,男,1970年6月1日出生,住沈陽市于洪區。
案件基本事實 經審理查明,原告投資設立了活性炭分廠。2000年,原告以大潘鎮企業公司活性炭廠的名義取得該地《國有土地使用證》,使用權類型為劃撥。
2001年11月2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租賃協議》,約定將活性炭分廠整個廠區廠房租給卜某,租期為3年,即從2002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年租金25,000元,合同第五條規定“上訴人如出賣房屋需在2個月前通知被上訴人,且不能在每年11月到第二年3月間的冬季進行,上訴人在承租期內出賣房屋要給予被上訴人動遷損失費4萬元。”2002年2月1日,上訴人廠長辦公會議決定出售位于馬貝村的活性炭分廠。
4月25日上訴人電話通知被上訴人卜某同月27日要公開拍賣馬貝村活性炭分廠,被上訴人因要去外地,本人無法參加競買,表示委托他人參加競買。同月27日在拍賣會上,被上訴人內弟吳某以被上訴人名義參加了競買。
經過10輪競拍,沈陽市中天生物柴油加工試驗廠以131萬元獲勝。被上訴人內弟吳某以被上訴人名義最高報價為127萬元。
同日上訴人給被上訴人發出《通知》,告之活性炭分廠拍賣情況,要求被上訴人于同年6月30日前搬走。同月28日,上訴人(稱謂甲方)與沈陽市中天生物柴油加工試驗廠(稱謂乙方)簽訂了《轉讓協議》,約定甲方將活性炭分廠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轉讓給乙方,乙方于本協議簽訂后15日內將131萬元轉讓費付給甲方,甲方接到轉讓費60日內將廠區原承租單位清除出廠,把廠區完整交給乙方,否則第延期一個月甲方給付乙方4萬元補償。
同年4月30日被上訴人給上訴人回函,表示不同意搬遷,如強行搬遷要求補償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80萬元。此后,雙方多次談判協商,同年6月14日被上訴人要求給付補償費降到365,000元,上訴人主張按簽訂的《租賃協議》執行。
[審判] 原審法院的認定與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定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規定的原告可以終止合同的條件尚未成就,第五條規定“出租方的變更”實質為原告應履行的義務,而原告未能適當履行,即未在出賣前兩個月通知被告,只在出賣前兩天通知被告,違背了法律規定的合理期限,又未采取任何補救措施,使原告未能享有合法擁有的權利。租賃物出賣并不必然解除租賃合同,原告解除合同的要求顯屬不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原、被告所簽訂的租賃合同繼續履行;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被上訴人的答辯理由 宣判后,沈陽某信號廠以原審法院未查清事實,適用法律不當為由提起上訴。
理由如下:上訴人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符合合同解除條件。2002年4月25日上訴人電話通知被上訴人卜某同月27日要公開拍賣馬貝村活性炭分廠,被上訴人因要去外地,本人無法參加競買,表示委托他人參加競買。
同月27日在拍賣會上,被上訴人內弟吳某以被上訴人名義參加了競買。因報價過低沒有竟買成功。
之后上訴人有給了被上訴人兩個月的搬遷時間,符合合同解除條件。因此,請求二審依法判決解除合同。
被上訴人卜某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上訴人未盡到通知義務,判決合同繼續履行是正確的,要求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的認定與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于2001年11月21日簽訂的《租賃協議》合同有效。
上訴人在轉讓該廠區廠房時是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的內容而實施的,并及時通知了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委托內弟參加了該廠區廠房的竟買,在上訴人與竟買獲勝者簽訂《轉讓協議》時,給被上訴人留出了2個月的搬遷時間,符合雙方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故應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租賃協議》。鑒于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協議》第5條第1款中約定“甲方出賣房屋需在2個月前通知乙方,且不能在每年11月到第二年3月間的冬季進行”,主要是因冬季不便進行土建施工安裝鍛造機器設備,因此,在確定解除時間應遵守雙方這一約定。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1款、111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3)項的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于洪區人民法院(2002)于經初字第319號民事判決;二、本判決生效后于2003年4月15日前,被上訴人將雙方爭執的位于沈陽市于洪區大潘鎮馬貝村沈陽某信號廠活性炭分廠廠區廠房騰空交給上訴人,逾期未搬遷,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和《最高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5條執行,并給付廠區廠房使用費(從2002年11月21日起開始計算至將廠區廠房騰空交付給上訴人止,按年25,000元計算);三、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搬遷費人民幣4萬元;四、駁回雙方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涉及當前房地產審判中一個十分敏感的問題——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轉讓行為的效力問題。
過去我們一直認為,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
5. 關于房地產糾紛的案例分析
開發商未實現在售樓廣告中的承諾,購房者是否可以要求開發商實現承諾并承擔違約責任? 開發商在售樓廣告中承諾的購房優惠條件未載入購房合同中,購房者入住后發現開發商未實現承諾,購房者是否可以要求開發商實現承諾并承擔違約責任? 案情簡介 2006年3月25日,購房者王春梅收到北京市華天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天公司”)售樓部給其郵寄的樓盤宣傳資料,該樓盤宣傳資料聲稱,只要購房者在收到上述售樓廣告之日起3個月內,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開發商將會給購房者的大臥室免費安裝落地推拉門及入住后為購房者免費安裝一部電話。
王春梅剛好想買一處住房,而且此處樓盤是現房,再加上看到華天公司開發樓盤的優惠售樓條件后,更增添了自己的購房欲望,遂與華天公司售樓部聯系,并與售樓部的工作人員確認上述的售樓優惠條件是否屬實。售樓部的工作人員在電話中明確告訴王春梅,只要在2006年6月20日之前簽訂購房買賣合同,開發商將會給其大臥室免費安裝落地推拉門和入住后為購房者免費安裝一部電話。
王春梅證實上述情況后,遂與售樓部約定第二天看房。次日,王春梅看完房屋后深表滿意,遂向開發商簽訂認購書并預交了2萬元定金,預定了該樓盤的4號樓A單元2003房。
2006年4月15日,王春梅與華天公司簽訂了正式的購房買賣合同,并交付了全部購房款。但上述的售樓優惠條件并未寫人雙方簽訂的購房買賣合同條款中。
王春梅當場提出異議并詢問開發商售樓處的工作人員,得到的答復是:在優惠期間購買房屋的購房者,開發商肯定將會為購房者大臥室免費安裝落地推拉門及入住后為購房者免費安裝一部電話。王春梅及其他購房者見開發商的工作人員如此肯定,便相信了開發商的口頭承諾,放棄了將上述優惠售樓條件的內容寫人雙方簽訂的購房買賣合同中。
2006年4月25日,王春梅辦理了入住手續后發現,開發商華天公司并沒有在其大臥室給其免費安裝落地推拉門,亦沒有給其免費安裝電話一部。鑒于此,王春梅認為開發商承諾自己的優惠購樓條件并未實現,開發商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
于是,王春梅要求開發商華天公司為其大臥室免費安裝落地推拉門以及免費安裝電話一部,但其要求被開發商拒絕。開發商認為,本地產公司已經根據雙方簽訂的《購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履行了全部義務,根本沒有義務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義務,王春梅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
雙方經多次協商未果,王春梅依法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開發商為其大臥室免費安裝落地推拉門、免費安裝電話一部以及賠償其經濟損失3000元。 原告王春梅訴稱,該樓盤售樓廣告曾向其宣稱,在售樓優惠期間購買房屋,開發商將會給其大臥室免費安裝推拉門以及入住后免費為其安裝電話一部;而且在辦理入住手續時,銷售人員在其看房時也曾答應定將按售樓廣告上的內容給其免費安裝推拉門和電話一部。
但是,在交房后,開發商并未履行售樓廣告承諾。因此,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理應承擔違約責任,并應承擔自己的經濟損失。
故請求法院判決支持自己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華天公司答辯稱,原告王春梅購買的是現房,在其看房后發現大臥室沒有安裝推拉門亦未提出異議。
而且,在雙方簽訂正式購房合同條款中,并無任何條款涉及免費安裝推拉門及電話的約定,原告王春梅在簽訂正式購房合同時亦未提出異議。因此,本公司根據合同條款的約定,沒有義務為其免費安裝推拉門及電話一部;更何況,本公司的售樓廣告宣傳資料屬于要約邀請,不是購房合同內容的構成部分,故原告王春梅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王春梅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原告王春梅購買房屋時,該房屋已竣工,屬于現房。而且,原告親自到現場進行實地勘察時,該房屋內即不存在落地推拉門及電話。
通過看房,原告王春梅對涉案的房屋結構、設施及狀態取得了較完整的感性認識,從而和被告簽訂認購書,又在20余天后才與被告簽訂正式購房合同。應當說,原告對于購買其選定的現房房屋具備切實和較充分的判斷、認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在本案中,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在簽約時其對推拉門及電話有過明確的要求,亦未向本院舉證證明推拉門和電話會對雙方簽訂購房合同及房屋價格確有重大影響的證據。而且,雙方在簽訂購房合同中,對推拉門及電話沒有約定,且原告購買的是現房,在驗收房屋后已實際進住了所購房屋。
據此,原告所持的售樓廣告在本案中應視為要約邀請,不構成購房合同的內容,故原告以此主張權利,缺乏事實基礎,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
6. 家庭房產糾紛案例
【家庭糾紛案例】10平方米小房斬斷手足情? 隨著全市各區市的舊城改造,拆掉了一處處“趴趴屋”,有不少人因為拆遷一躍躋身“富人”行列,然而房子大了,錢包鼓了,原先一家人擠在小屋里其樂融融的日子卻不見了,更有人因而失去了自己的家。
母與子的親情割裂、兄與弟的斷絕交往、夫與妻的東別西離,一樁又一樁的親情官司擺上桌面,一件又一件的房產糾紛讓一家人對簿公堂。 【場景】法院門前 10平方米小房斬斷手足情 在法院大門口,孫老大瞥了孫老二一眼,從嘴邊擠出一句話:“過戶,等著吧……” 這種情景在徐斌眼里已見怪不怪,看著兩兄弟的背影徐斌感慨萬千。
60歲弟弟狀告70歲哥哥 “老孫家就這么兩個弟兄,一位60歲,一位70歲,好了一輩子,可這次卻對簿公堂。”今年年初的一天,孫老二感到“實在沒處說理去了”,便跑到法院咨詢,法官指導他寫了一張“起訴狀”。
他的請求只有一條:請法院判決,將屬于我的房產還給我。
7. 關于房地產糾紛的案例分析
開發商未實現在售樓廣告中的承諾,購房者是否可以要求開發商實現承諾并承擔違約責任? 開發商在售樓廣告中承諾的購房優惠條件未載入購房合同中,購房者入住后發現開發商未實現承諾,購房者是否可以要求開發商實現承諾并承擔違約責任? 案情簡介 2006年3月25日,購房者王春梅收到北京市華天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天公司”)售樓部給其郵寄的樓盤宣傳資料,該樓盤宣傳資料聲稱,只要購房者在收到上述售樓廣告之日起3個月內,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開發商將會給購房者的大臥室免費安裝落地推拉門及入住后為購房者免費安裝一部電話。
王春梅剛好想買一處住房,而且此處樓盤是現房,再加上看到華天公司開發樓盤的優惠售樓條件后,更增添了自己的購房欲望,遂與華天公司售樓部聯系,并與售樓部的工作人員確認上述的售樓優惠條件是否屬實。售樓部的工作人員在電話中明確告訴王春梅,只要在2006年6月20日之前簽訂購房買賣合同,開發商將會給其大臥室免費安裝落地推拉門和入住后為購房者免費安裝一部電話。
王春梅證實上述情況后,遂與售樓部約定第二天看房。次日,王春梅看完房屋后深表滿意,遂向開發商簽訂認購書并預交了2萬元定金,預定了該樓盤的4號樓A單元2003房。
2006年4月15日,王春梅與華天公司簽訂了正式的購房買賣合同,并交付了全部購房款。但上述的售樓優惠條件并未寫人雙方簽訂的購房買賣合同條款中。
王春梅當場提出異議并詢問開發商售樓處的工作人員,得到的答復是:在優惠期間購買房屋的購房者,開發商肯定將會為購房者大臥室免費安裝落地推拉門及入住后為購房者免費安裝一部電話。王春梅及其他購房者見開發商的工作人員如此肯定,便相信了開發商的口頭承諾,放棄了將上述優惠售樓條件的內容寫人雙方簽訂的購房買賣合同中。
2006年4月25日,王春梅辦理了入住手續后發現,開發商華天公司并沒有在其大臥室給其免費安裝落地推拉門,亦沒有給其免費安裝電話一部。鑒于此,王春梅認為開發商承諾自己的優惠購樓條件并未實現,開發商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
于是,王春梅要求開發商華天公司為其大臥室免費安裝落地推拉門以及免費安裝電話一部,但其要求被開發商拒絕。開發商認為,本地產公司已經根據雙方簽訂的《購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履行了全部義務,根本沒有義務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義務,王春梅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
雙方經多次協商未果,王春梅依法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開發商為其大臥室免費安裝落地推拉門、免費安裝電話一部以及賠償其經濟損失3000元。 原告王春梅訴稱,該樓盤售樓廣告曾向其宣稱,在售樓優惠期間購買房屋,開發商將會給其大臥室免費安裝推拉門以及入住后免費為其安裝電話一部;而且在辦理入住手續時,銷售人員在其看房時也曾答應定將按售樓廣告上的內容給其免費安裝推拉門和電話一部。
但是,在交房后,開發商并未履行售樓廣告承諾。因此,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理應承擔違約責任,并應承擔自己的經濟損失。
故請求法院判決支持自己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華天公司答辯稱,原告王春梅購買的是現房,在其看房后發現大臥室沒有安裝推拉門亦未提出異議。
而且,在雙方簽訂正式購房合同條款中,并無任何條款涉及免費安裝推拉門及電話的約定,原告王春梅在簽訂正式購房合同時亦未提出異議。因此,本公司根據合同條款的約定,沒有義務為其免費安裝推拉門及電話一部;更何況,本公司的售樓廣告宣傳資料屬于要約邀請,不是購房合同內容的構成部分,故原告王春梅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王春梅的訴訟請求。
8. 房產糾紛起訴書怎么寫
房產糾紛怎么起訴?1、要確認被告。
如果是個人,可以到對方的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戶籍證明;如果是單位,可以到工商行*管理局打印該單位的基本注冊資料。2、書寫民事訴訟狀。
訴狀應說明當事人身份情況、訴訟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為確保判決的順利執行,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提交訴訟狀和證據。準備就緒后,就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訴訟狀和證據,立案庭的法官會在七天內通知您是否立案。
4、舉證。立案后,人民法院可能會指定舉證期限,要求在期限內提交全部證據材料,逾期提交的證據則不予質證。
5、開庭。立案后,人民法院會安排開庭日期,并提前通知當事人。
開庭時應準時到庭,原告無正當理由遲到的,人民法院會裁定按照撤訴來處理。6、開庭審理。
依次需要經過核實雙方當事人身份、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及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始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官詢問、法庭辯論、陳述最后意見、法庭調解和宣判的程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