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裕隆海悅華庭怎么樣
樓盤名稱:裕隆海悅華庭
別名:海悅華庭|紹興海悅華庭
樓盤位置:楊汛橋楊江大道萬豪國際對面
開發商:紹興裕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建筑類型:小高層,高層,
公交線路:自駕到楊江中路經編園區萬豪國際對面
其他交通方式:公共交通有567/866/566路,直接在楊汛橋工業園區站下車,步行200米即可到售樓處。
規劃信息:其占地面積為20219平方米,容積率,綠化率15%,共0棟樓,停車位車位數334個,車位比1:0.8
周邊配套:供銷超市、瑞豐銀行、楊汛橋鎮人民醫院、永利農貿市場,距楊汛橋鎮衛生院2km,距江橋綜合市場2.9km,距蕭山人民醫院12公里左右,距杭州湘湖度假區約15公里。
內部配套:約5000㎡中心花園景觀
(所載信息僅供參考,最終以售樓處信息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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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房屋買賣法律關系與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看最高院如何
指導案例72號:湯龍、劉新龍、馬忠太、王洪剛訴*鄂爾多斯彥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指導案例72號 湯龍、劉新龍、馬忠太、王洪剛訴*鄂爾多斯彥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6年12月28日發布) 關鍵詞民事/商品房買賣合同/借款合同/清償債務/法律效力/審查 裁判要點 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終止借款合同關系,建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將借款本金及利息轉化為已付購房款并經對賬清算的,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禁止的情形,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目的,亦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
在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情況下,該商品房買賣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對轉化為已付購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數額,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款合同等證據予以審查,以防止當事人將超出法律規定保護限額的高額利息轉化為已付購房款。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8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 基本案情 原告湯龍、劉新龍、馬忠太、王洪剛訴稱:根據雙方合同約定,*鄂爾多斯彥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彥海公司)應于2014年9月30日向四人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房屋。但至今為止,彥海公司拒不履行房屋交付義務。
故請求判令:一、彥海公司向湯龍、劉新龍、馬忠太、王洪剛支付違約金6000萬元;二、彥海公司承擔湯龍、劉新龍、馬忠太、王洪剛主張權利過程中的損失費用416300元;三、彥海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彥海公司辯稱:湯龍、劉新龍、馬忠太、王洪剛應分案起訴。
四人與彥海公司沒有購買和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雙方之間房屋買賣合同名為買賣實為借貸,該商品房買賣合同系為借貸合同的擔保,該約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無效。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存在顯失公平、乘人之危的情況。
四人要求的違約金及損失費用亦無事實依據。 法院經審理查明:湯龍、劉新龍、馬忠太、王洪剛與彥海公司于2013年先后簽訂多份借款合同,通過實際出借并接受他人債權轉讓,取得對彥海公司合計2.6億元借款的債權。
為擔保該借款合同履行,四人與彥海公司分別簽訂多份商品房預售合同,并向當地房屋產權交易管理中心辦理了備案登記。該債權陸續到期后,因彥海公司未償還借款本息,雙方經對賬,確認彥海公司尚欠四人借款本息361398017.78元。
雙方隨后重新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彥海公司將其名下房屋出售給四人,上述欠款本息轉為已付購房款,剩余購房款38601982.22元,待辦理完畢全部標的物產權轉移登記后一次性支付給彥海公司。湯龍等四人提交與彥海公司對賬表顯示,雙方之間的借款利息系分別按照月利率3%和4%、逾期利率10%計算,并計算復利。
裁判結果 **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新民一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判令:一、彥海公司向湯龍、馬忠太、劉新龍、王洪剛支付違約金9275057.23元;二、彥海公司向湯龍、馬忠太、劉新龍、王洪剛支付律師費416300元;三、駁回湯龍、馬忠太、劉新龍、王洪剛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款項,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宣判后,彥海公司以雙方之間買賣合同系借款合同的擔保,并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欠款金額包含高利等為由,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民一終字第180號民事判決:一、撤銷**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二、駁回湯龍、劉新龍、馬忠太、王洪剛的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前,彥海公司與湯龍等四人之間確實存在借款合同關系,且為履行借款合同,雙方簽訂了相應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并辦理了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但雙方系爭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在彥海公司未償還借款本息的情況下,經重新協商并對賬,將借款合同關系轉變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將借款本息轉為已付購房款,并對房屋交付、尾款支付、違約責任等權利義務作出了約定。
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消滅,除基于法律特別規定,需要通過法律關系參與主體的意思表示一致形成。民事交易活動中,當事人意思表示發生變化并不鮮見,該意思表示的變化,除為法律特別規定所禁止外,均應予以準許。
本案雙方經協商一致終止借款合同關系,建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并非為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履行提供擔保,而是借款合同到期彥海公司難以清償債務時,通過將彥海公司所有的商品房出售給湯龍等四位債權人的方式,實現雙方權利義務平衡的一種交易安排。該交易安排并未違反法律、行*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禁止的情形,亦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
尊重當事人嗣后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