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紹興天馬君瀾大酒店怎么樣
紹興天馬君瀾大酒店是由紹興縣天馬房地產有限公司投資,由浙江世貿君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集住宿、餐飲、商務會議、休閑娛樂于一體的五星級城市商務酒店。
酒店位于紹興柯橋商業中心,毗鄰中國輕紡城、柯巖(AAAA級)風景區;距蕭山國際機場30分鐘,距杭州市區40分鐘,杭甬高速公路出口及104國道近在咫尺,交通十分便捷。酒店占地面積18000平方米,建筑面積45000平方米,層高24層,擁有236套時尚現代、高雅別致的豪華客房以及華貴典雅的行*酒廊,是各種類型的會議宴飲及商務旅游、居停之最佳場所。
酒店大堂瑰麗堂皇、氣勢恢宏,會議中心功能齊備、設施先進,宴會廳精致典雅、規模宏大,最大的宴會廳可容納600余人同時會議,且天馬君瀾大酒店的專業會務團隊將根據您的需求為您量身打造增值添彩的五星級會議服務。酒店健身中心、康體設施及國際SPA水療館,可為住店客人提供獨特完善的健身康體服務;此外,酒店棋牌娛樂中心更是您放松心情、愜意休閑娛樂選擇。
天馬君瀾大酒店秉承“以客人為中心”的理念,竭誠為客人提供尊貴的溫馨服務。
2. 問一個房產法律問題,是這樣的,我們房子沒有辦房產證,現在賣給別
合同有沒有約定解除或者免責的條款呢?是不是格式合同?全部附上看看。
一般肯定不會也不能不付剩下的錢,他要么解除合同,你退回原來的錢,如果他不愿意解除,那就必須付,不付,你可以起訴他。一般我們這邊都是先付全款,再更名那就是我說的這樣,你可以跟他說清楚情況,如果他想買,就先把錢全交給你,再更名,你們可以另定合同約定。
如果不想買了,你就退錢給他,沒有說他又想買,還不想付全款的,法律也不保障這樣的,你完全可以起訴他不當得利那就別賣了,他就是不想買,你辦不了,拖著也沒用那可能就有問題了,如果他不買了,你肯定要退給他的難道你想拖著?如果他不買了,你不給他錢,他肯定會起訴你的。
3. 物業公司勞務糾紛判決書是怎樣的
物業公司勞務糾紛判決書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滬0104民初17919號 原告鄒某梅。
委托代理人馬*,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上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
法定代表人劉某洋,職務董事長。委托代理人顧國x,男。
委托代理人侯x,女。原告鄒某梅為與被告上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委托上海市徐匯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訴前調解,因故致訴前調解未成。
據此,本院決定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史清獨任審理,于2016年6月17日對本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原告鄒某梅及其委托代理人馬*、被告委托代理人顧國x、侯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鄒某梅訴稱,被告系本市番禺路801弄的物業管理者,原告于2014年10月26日至被告處從事保潔工作,雙方于當日簽訂了有效期自即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的《經濟承包協議書》,主要約定原告于承包期限內負責本市番禺路xxx弄xxx號樓的保潔工作、被告按本市最低工資的二倍支付原告承包清潔工作費用;此后,原、被告又簽訂了有效期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的《退休人員返聘協議》,主要約定原告在被告處從事保潔工作、被告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資二倍支付原告報酬;由于原告不識字,上述協議均由原告丈夫張某某代為簽字;據此,原告認為2014年10月26日至2016年3月25日期間,被告每月應支付原告工資4,040元。
上述期間,被告要求原告每天必須上班,且上班時間為6:30至18:30(原告于訴狀中稱每天中午休息2小時,于庭審中稱每天中午休息1。5小時),故共有16個法定節假日加班(注:庭審中,原告代理人曾表示放棄該項訴請,但是原告表示堅持該項訴請,原告代理人即當庭對上述期間的法定節假日天數進行了核算,并表示原告共有14個法定節假日加班);此外,被告要求原告及丈夫張某某提供銀行卡,以供被告發放工資之時使用,而原告不識字,故僅僅是原告丈夫張某某辦理了銀行卡并將卡號上報給被告,被告負責人亦告知原告會將原告工資一并匯至張某某提供的銀行卡內,但是原告直至為裝修房子、清點卡內存款時,才發現被告并未將應支付給原告的工資一并匯入張某某銀行卡內。
基于上述事實,原告認為自2014年10月26日起與被告建立的是勞務關系,而非被告所述承包關系,因此上述兩份協議是無效的;由于被告未按約支付其月工資,亦未支付其加班工資,原告就本案所涉事項申請了勞動仲裁,然而仲裁委不予受理,原告只能訴至法院,并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10月26日至2016年3月25日期間工資68,680元(17個月*4,040元∕月);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4年至2016年3月25日期間法定節假日共16天加班工資6,270元(16天*132元∕天*3倍)。 訴訟中,原告提供了下列證據:1、工作證復印件,用以證明原告在被告處工作之事實。
由于被告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可,故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2、《經濟承包協議書》復印件、《退休人員返聘協議》復印件,用以證明被告曾書面陳述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資之二倍支付原告工資;原告稱:由于其不識字,由其丈夫張某某代替其在上述協議上簽名(每次均簽了兩份),而上述協議第一頁乙方一欄“鄒某梅”、第二頁落款處“鄒某梅”三字均由張某某書寫,張某某在替代其簽字時第一頁其它手寫的內容已經存在;由于被告在其簽字后即將協議取走,且未交還一份給其,其在職期間曾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被告不知何故未返還,因此其始終未持有上述協議的原件;2016年3月22日,其為此找到被告處錢經理,錢經理稱由于被告處只有一份上述協議的原件,故只能各給其一份復印件;基于上述原因,其只能向法院提供上述協議的復印件,而無法提供原件。 被告對該證據之真實性不予認可,理由是原告提供的復印件與其持有的原件就“承包清潔工作費用”或“報酬”所約定的支付標準不一致,故其認為復印件是原告偽造而成。
本院認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證據的原件或原物,或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但是原告未能提供本證據所涉之原件;由于《經濟承包協議書》載明了“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而《退休人員返聘協議》載明了“本協議一式二份,經甲乙雙方簽字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因此原告所做被告從未將協議原件交給其之陳述,本院不予采信;據此,本院對本證據不予確認;3、王某乙、周某某之書面證詞及當庭陳述,用以證明原告在被告處的工作情況及工資金額。 證人王某乙當庭陳述:其與原告是老鄉、工友,其在番禺路做鐘點工,原告經其介紹至被告處從事保潔工作;當時,被告處經理曾當著其面,對原告及張某某的工作、工資做了安排,即一人負責一幢樓的保潔工作,每人每月工資是最低工資兩倍,全年無休……證人周某某當庭陳述:其與原告是工友,原告及張某某在本市番禺路xxx弄,各負責一幢樓的保潔工作,由于被告要求必須每天工作,因此原告一旦家里有事需要回去,即請其代為負責xx號樓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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