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稅收*策對房價的影響
**辦公廳轉發了建設部等七部委《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
意見加大了稅收調節力度,這將對百姓購房有什么影響呢? 首先,讓我們看一下稅收*策調整的內容。自2005年6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對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
而現行稅收*策對營業稅繳納的要求是,個人購買自用一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出售時免征營業稅,不足一年的差額征收。 細細對比,不難發現,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策的調整,主要目的在于增加短期炒作成本,遏制投機炒作。
除此之外,意見還提出,禁止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在預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預購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轉讓等手續;房屋所有權申請人與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載明的預購人不一致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得為其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實行實名制購房,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即時備案,防范私下交易行為。 據建設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對以自住為目的的廣大老百姓的普通住房需求,*府一直是鼓勵支持的。
1999年以來陸續出臺了許多優惠*策,這些優惠*策將繼續保留。如,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房,減半征收契稅;個人擁有的普通住房轉讓時免征土地增值稅;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按市場價購房的,視新房價值全部或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轉讓時免征個人所得稅為了切實保障百姓自住住房需求,意見還特別對享受優惠*策的普通住房明確了認定標準,即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
此外,考慮到各地區情況的差異,意見還要求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享受優惠*策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并允許單套建筑面積和價格標準適當浮動,但向上浮動的比例不得超過20%。 有關專家表示,由于過去對什么是普通自用住房沒有嚴格界定,一些地區在執行中把優惠*策擴大化了。
一些不該享受優惠的也享受了,這就使得普通百姓的自住住房需求沒有得到應有的保障。 而這次對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重點是:遏制投機性需求,控制投資性需求,鼓勵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合理引導住房消費。
因此,對普通老百姓的住房需求,支持*策沒有改變,稅收*策調整不會對普通老百姓產生影響。
2. 中國房地產稅是否能成調控房價重要手段
在3月7日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財*部記者會上,財*部副部長史耀斌在回答“房地產稅征收”相關問題時表示,按照中央的決策部署,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財*部以及其他有關方面正在抓緊起草和完善房地產稅法律草案。
房地產稅總體思路就是立法先行、充分授權、分步推進。 在3月5日的《*府工作報告》中,總理提出,2018年將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
隨著稅制改革的不斷深化,中國房地產稅制度也經歷了一些調整,但至今尚未形成全國范圍內統一標準、全面推行的房地產稅制度。房地產稅立法需要權衡的因素較為復雜,但在目前房價高企、收入差距過大、地區發展不平衡、地方財*體制過于單一等問題日益凸顯的情況下,對個人住房持有環節征稅已是大勢所趨。
從世界各國征收房地產稅的實踐經驗來看,房地產稅的功能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為地方*府服務社會籌集必要的財*資金,充實地方財*收入。
在英美等發達國家,房地產稅收入是地方*府最主要的稅收來源,平衡地方財*預算的重要手段,也是其經濟發展、公共服務的主要財*支持。反觀中國目前的地方財*收入體系,*府支出的巨大壓力與收入來源的有限渠道決定了其對于土地出讓金的依賴程度,土地財*很長時間以來作為地區發展過程中為解決資金來源問題所創造出的“生財工具”而存在,因此房地產稅稅制的建立對于將其逐步培育成地方主體稅種,健全地方稅體系來說有著不可或缺的意義。
另一方面,房地產稅開征也是為了抑制房地產市場的過熱投機與有限房地產資源的過度占用,是調節收入分配差距過大,降低房產硬性需求,從而遏制房價過熱的重要手段。從理論上來說,能否通過房地產稅抑制房價的關鍵在于能否改變市場預期和供需關系,在保有環節征收房地產稅將降低投資房地產的收益,增加其持有成本,抑制非消費性購房需求,從而有助于穩定房地產價格。
如果運作得當、實施有力,房地產稅法在保護人們居住權的法律高度上,能夠對房價向切合人們正常消費水平的范圍內靠近有一定積極影響。但在實際操作中,房地產稅改革不僅要求綜合考慮個人在購置、持有、轉讓等環節整體稅收負擔,還需要緊跟宏觀環境的變化,保持房地產財稅*策與宏觀經濟發展態勢的協調一致。
3. 稅收*策對房價的影響
**辦公廳轉發了建設部等七部委《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意見加大了稅收調節力度,這將對百姓購房有什么影響呢?
首先,讓我們看一下稅收*策調整的內容。自2005年6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對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
而現行稅收*策對營業稅繳納的要求是,個人購買自用一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出售時免征營業稅,不足一年的差額征收。
細細對比,不難發現,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策的調整,主要目的在于增加短期炒作成本,遏制投機炒作。
除此之外,意見還提出,禁止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在預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預購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轉讓等手續;房屋所有權申請人與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載明的預購人不一致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得為其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實行實名制購房,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即時備案,防范私下交易行為。
據建設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對以自住為目的的廣大老百姓的普通住房需求,*府一直是鼓勵支持的。1999年以來陸續出臺了許多優惠*策,這些優惠*策將繼續保留。如,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房,減半征收契稅;個人擁有的普通住房轉讓時免征土地增值稅;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按市場價購房的,視新房價值全部或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轉讓時免征個人所得稅為了切實保障百姓自住住房需求,意見還特別對享受優惠*策的普通住房明確了認定標準,即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
此外,考慮到各地區情況的差異,意見還要求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享受優惠*策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并允許單套建筑面積和價格標準適當浮動,但向上浮動的比例不得超過20%。
有關專家表示,由于過去對什么是普通自用住房沒有嚴格界定,一些地區在執行中把優惠*策擴大化了。一些不該享受優惠的也享受了,這就使得普通百姓的自住住房需求沒有得到應有的保障。
而這次對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重點是:遏制投機性需求,控制投資性需求,鼓勵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合理引導住房消費。因此,對普通老百姓的住房需求,支持*策沒有改變,稅收*策調整不會對普通老百姓產生影響。
4. 為什么有人說房產稅是抑制房價上漲的長期調控工具
總理提出四項措施抑制房價過快上漲第一件事情就是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加快棚戶區的改造。
對這兩項工作,在資金、土地以及稅收上,都要給予優惠和保障。第二,要鼓勵居民購買自住房和改善性用房。
但與此同時,要采取措施抑制投機。中國的國情決定了我們的住房必須堅持安全、經濟、適用和省地的原則,特別要重視中小套型和中低價位房屋的建設。
第三,要運用好稅收、差別利率以及土地*策等經濟杠桿加以調控,穩定房地產的價格。第四,要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打擊捂盤惜售、占地不用、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的行為。
我覺得只要*府有決心解決這個問題,而且不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而是經過深入調查研究,統籌考慮各方面的情況,制定長遠的規劃和*策,使我國的房地產有一個穩定發展的局面,這是可以做到的。”。
5. 從稅收*策來看如何抑制高房價
房價成了人們議論的中心話題。高房價增加了百姓的顧慮,制約了百姓的消費。為此,4月14日,**常務會議明確提出,要采取適當的措施,包括加快研究制定合理引導個人住房消費的稅收*策,嚴格限制各種名目的炒房和投機性購房,堅決遏制住房價格過快上漲。4月17日,**發出了《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制定了10條遏制房價過快上漲的*策措施,將通過調整土地*策、金融*策、稅收*策和采用行*手段,增加房屋供給,減少投機需求。強調要發揮稅收*策對住房消費和房地產收益的調節作用。
筆者認為,遏制高房價,稅收*策是可以有所作為的,但不能夸大稅收的作用,單靠稅收*策的作用,解決不了高房價的問題,必須綜合運用土地*策、金融*策、稅收*策,打好*策的組合拳。為有效發揮稅收對房價的調控作用,需要合理選擇稅收制度。有人提出,開征物業稅是遏制高房價的一個非常有力的舉措,*府應盡快推出物業稅。我們知道,物業稅是對納稅人擁有的物業(包括房產)在保有環節征收的一種稅,通常以物業的價值或收入為依據征收。物業稅實質上是財產稅或不動產稅。2003年10月,我國首次提出“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擬開征的物業稅,表面看好像是個新稅種,其實是一個新名稱下的房地產稅。設想把現有對房地產征收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營業稅等稅種以及相關的行*性收費合并為物業稅。開征物業稅的目的是規范財產稅制,優化稅制結構,完善稅制體系,增加地方*府的財*收入;同時,發揮財產稅對富人的調節作用,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和諧。筆者認為,開征物業稅,自然有利于抑制房價上漲。
但目前還不具備全面開征物業稅的條件。理由是:第一,是否把現在對開發商征收的土地出讓金并入物業稅,在認識上存在較大分歧,也面臨實踐難題;第二,要把多個稅種和部分收費合并為一種稅,制度的設計需要建立在廣泛調查,深入思考,反復論證的基礎上,需要一個過程;第三,開征物業稅,需要有較完整、準確的房地產產權資料,而我國至今還沒有建立較為完整的房地產權屬檔案;第四,物業稅以物業的評估價值為計稅依據,我國目前房地產評估機構不多,評估人員數量不足,且業務水平有待提高。可見,現在開征物業稅的條件還不成熟,在短期內先擴大房產稅的征稅范圍,待條件成熟再全面開征物業稅的可能性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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