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畢業論文:濟南市房地產業發展現狀及趨勢分析
一 市場供給趨勢 1、房地產開發商向規模化、品牌化方向發展。
在房地產過熱時期,房地產業的利潤率比較高,因而吸引了過多商家進入,但一些房地產公司規模較小,開發的樓盤規模偏小,配套設施不齊全。經過幾年的調整后,房地產業的盈利能力已呈下降趨勢,房地產開發商之間的競爭日趨激烈,在此情況下,規模優勢、品牌優勢越來越成為企業贏得競爭的關鍵。
許多綜合實力較強的房地產開發商將把發展成熟品牌管理體系、實現高效與科學管理、建設高品質服務體系作為提高自身競爭力的重要手段。 ②房地產供給將向多元化方向發展。
配合住房制度改革,中國城鎮住房多渠道供應體系將逐步形成。房地產供給方面不僅有面向中高收入階層的商品房,而且還有面向中低收入階層的經濟適用房,以及面向貧困階層的解困房和低租金公寓等,房地產供給的多元化將大大地改善中國城市家庭的居住狀況。
③商品住宅價格將穩中有降。近年來,商品住宅市場供過于求,依照供求規律,商品住宅價格應下降以刺激需求。
商品住宅價格居高不下,供求規律在中國房地產市場中不起作用的主要原因是中國房地產市場是一個發育不完全的市場,其需求主體不是個體消費者,而是集團。1998年中國開始在全國范圍內推行福利住房制度改革,規定了停止福利分房時間表,逐漸將個人住房消費推向商品房市場,商品房市場需求主體也將逐步由集團向個人轉移,需求規律在房地產市場中作用逐漸增大。
因此,在商品住宅大量積壓的情況下,住宅價格當有逐步下調的可能。 二 市場需求預測 2000年底我國人均住房建筑面積20.4平方米,正好處在中等收入國家人均住房水平上。
世界各國的經驗表明,在人均住房面積達到30~35平方米之前,會保持較旺盛的住房需求。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人口數量的增加。
大量危舊房改造及房地產二級市場、租賃市場的加快發育,住房市場還存在較大的發展空間。最近一些機構對多個城市調查結果顯示,居民對現住房的滿意率尚不到20%,約有48%的居民提出在兩、三年內愿意換購住房;己購公房戶中有67%希望通過換購住房改善居住條件和環境,再加上還有不少的居民愿意投資住房,因此,住房潛在需求量還相當大。
以城鎮人口人均增長10平方米計,就需增加住房近40億平方米。加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使住房需求的增加和住房的自然淘汰(每年l億平方米左右),今后10年,我國的住房建設有持續的發展。
具體表現在投資和消費會同步增長(投資增速有可能減緩),加入WTO后,我國的房地產市場將逐漸由集團或機構消費為主,改變為個體消費者為主。個人買房的比例還會提高,住房質量會有進一步改善,銷售環節會加快規范,住房消費服務領域會有更大的拓展,住房個人貸款的總量還會上升,物業管理的覆蓋面還將擴大,住宅與房地產法制建設將得到加強。
①加入WTO商業用房將會走俏。目前,外資企業對中國經濟形勢一般持觀望態度,不少外國公司只在中國內地設辦事處而非公司,并且除了大集團公司外,一般只租不買。
入世后,關稅等條件放寬,在中國投資有了保障,各種不同規模的外資企業具備了進入國內市場的條件和信心,可為寫字樓和外銷公寓市場提供一個可觀的客戶群。而房地產業由于其本身的不流動性,將導致“入世”后的房地產市場只有外銷需求的擴大而不會有境外供給的直接增加。
②普通居民住房需求繼續增長。據統計,中國城鎮居民人均住房面積只有10多平方米,中國城鎮居民有5億人,潛在需求很大,加上家庭規模小型化趨勢,小戶型市場將會增加。
在福利分房制度下,普通居民的購房能力不足。從而使得房地產市場有效需求不足,實行貨幣分房以后,這種狀況可望得到很大的改變。
③城鎮人口增加的市場需求量預測。當前,中國城市化水平為40%,城鎮人口約5.1億。
預計2020年城市化水平達到55%,全國人口14億,城鎮人口增至7.7億,城鎮人口凈增2.6億,按人均居面積10平方米,即建筑面積20平方米計算,共需為新增人口建設住房52億平方米,平均每年需建設住房3億平方米。 ④居住條件改善增加的市場需求。
目前城鎮居民住房人均居住面積為13.6平方米,“十五”末要提高到22平方米,與發達國家有相當大的差距。如美國人均住房居住面積40平方米,歐洲45平方米,德國為38平方米,日本為31平方米,新加坡30平方米和*省28平方米,這都是使用面積。
最保守估計,按2020年城鎮人口達到7.7億人、每人增加4平方米計算,前20年為提高居住水平需求新建住房30.8億平方米,平均每年1.8億平方米。 ⑤拆遷改建增加的市場需求。
預計每年需拆除重建1億平方米。今后20年,每年需新建住房至少5.8億平方米。
剔除重疊部分,中國未來20年每年住房需求大約維持在4~5億平方米。 三 房地產配套體系發展趨勢 ①房地產金融的完善和發展。
房地產業是一個資金密集型產業,金融的介入是房地產業發展必不可少的條件。房地產金融一般可分為開發信貸和消費信貸,就中國目前情況來講,這兩種房地產金融業務發展很不均衡。
開發信貸業務開展的時間比較長,業務量也比較大,有效地支持了中國房地產業的。
2. 房地產案例分析:
法律適用分析(一)某土地管理局有權解除合同合同有效成立后,沒有履行或履行完畢前,當事人雙方通過協議或者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方式,使合同關系提前消滅。它包括雙方協議和單方行使解除權兩種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2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隨時可以解除合同。”第9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為履行。、、、、、、”。第96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在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義務時,法律并不允許對方立即解除合同。因為解除合同對債務人而言,往往會因為準備履行的費用得不到補償而造成嚴重的損失。因此,從權衡雙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考慮,在一方發生遲延履行時,另一方應該給對方一點的寬限期,催促對方在寬限期內完成履行。寬限期內,受損方不得解除合同,對違約方延期履行的損失則可以請求賠償。帶寬限期結束后,違約方仍為履行合同時,受損方就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某酒店有限公司于某土地管理局簽訂的合同成立生效后,在約定的延長期限內仍為按時支付剩余的土地出讓金,經多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為履行,所以某土地管理局有權解除解除合同,合同自某土地管理局的通知書到達某酒店有限公司時解除。(二)某酒店有限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在自主、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平等協商的訂立合同之后,就應當自覺履行合同所約定的義務,恪守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時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113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第115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現對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發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第116條:“當事人既約定定金有約定違約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違約責任制度的建立,能有效地維護合同紀律,促進合同的正確履行,有利于彌補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有利于促進正常的社會秩序。本案中,某酒店有限公司違約的事實已經確認,根據定金罰則,其所支付的定金不予返還。某土地管理局因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因某酒店有限公司的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以超過其所收取的定金,故其應返還某酒店有限所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三)訴訟時效的行使訴訟時效是指因不行使權力的事實狀態經過法定期間,即依法發生權力不受保護的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40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案例中某酒店有限公司曾于2000年3、4月向市人民*府主張過權利,因市人民*府系土地管理局的主觀部門,所以視為向土地管理局主張權利具有同等的效力,所以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制度的設立,使法定期間的經過而使原權利人喪失權利,使長期存在的事實狀態合法化,有利于穩定社會關系。
摘自---中山易搜網
3. 關于房地產糾紛的案例分析
開發商未實現在售樓廣告中的承諾,購房者是否可以要求開發商實現承諾并承擔違約責任? 開發商在售樓廣告中承諾的購房優惠條件未載入購房合同中,購房者入住后發現開發商未實現承諾,購房者是否可以要求開發商實現承諾并承擔違約責任? 案情簡介 2006年3月25日,購房者王春梅收到北京市華天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天公司”)售樓部給其郵寄的樓盤宣傳資料,該樓盤宣傳資料聲稱,只要購房者在收到上述售樓廣告之日起3個月內,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開發商將會給購房者的大臥室免費安裝落地推拉門及入住后為購房者免費安裝一部電話。
王春梅剛好想買一處住房,而且此處樓盤是現房,再加上看到華天公司開發樓盤的優惠售樓條件后,更增添了自己的購房欲望,遂與華天公司售樓部聯系,并與售樓部的工作人員確認上述的售樓優惠條件是否屬實。售樓部的工作人員在電話中明確告訴王春梅,只要在2006年6月20日之前簽訂購房買賣合同,開發商將會給其大臥室免費安裝落地推拉門和入住后為購房者免費安裝一部電話。
王春梅證實上述情況后,遂與售樓部約定第二天看房。次日,王春梅看完房屋后深表滿意,遂向開發商簽訂認購書并預交了2萬元定金,預定了該樓盤的4號樓A單元2003房。
2006年4月15日,王春梅與華天公司簽訂了正式的購房買賣合同,并交付了全部購房款。但上述的售樓優惠條件并未寫人雙方簽訂的購房買賣合同條款中。
王春梅當場提出異議并詢問開發商售樓處的工作人員,得到的答復是:在優惠期間購買房屋的購房者,開發商肯定將會為購房者大臥室免費安裝落地推拉門及入住后為購房者免費安裝一部電話。王春梅及其他購房者見開發商的工作人員如此肯定,便相信了開發商的口頭承諾,放棄了將上述優惠售樓條件的內容寫人雙方簽訂的購房買賣合同中。
2006年4月25日,王春梅辦理了入住手續后發現,開發商華天公司并沒有在其大臥室給其免費安裝落地推拉門,亦沒有給其免費安裝電話一部。鑒于此,王春梅認為開發商承諾自己的優惠購樓條件并未實現,開發商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
于是,王春梅要求開發商華天公司為其大臥室免費安裝落地推拉門以及免費安裝電話一部,但其要求被開發商拒絕。開發商認為,本地產公司已經根據雙方簽訂的《購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履行了全部義務,根本沒有義務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義務,王春梅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
雙方經多次協商未果,王春梅依法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開發商為其大臥室免費安裝落地推拉門、免費安裝電話一部以及賠償其經濟損失3000元。 原告王春梅訴稱,該樓盤售樓廣告曾向其宣稱,在售樓優惠期間購買房屋,開發商將會給其大臥室免費安裝推拉門以及入住后免費為其安裝電話一部;而且在辦理入住手續時,銷售人員在其看房時也曾答應定將按售樓廣告上的內容給其免費安裝推拉門和電話一部。
但是,在交房后,開發商并未履行售樓廣告承諾。因此,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理應承擔違約責任,并應承擔自己的經濟損失。
故請求法院判決支持自己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華天公司答辯稱,原告王春梅購買的是現房,在其看房后發現大臥室沒有安裝推拉門亦未提出異議。
而且,在雙方簽訂正式購房合同條款中,并無任何條款涉及免費安裝推拉門及電話的約定,原告王春梅在簽訂正式購房合同時亦未提出異議。因此,本公司根據合同條款的約定,沒有義務為其免費安裝推拉門及電話一部;更何況,本公司的售樓廣告宣傳資料屬于要約邀請,不是購房合同內容的構成部分,故原告王春梅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王春梅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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