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國十條”是哪十條
“國十條”指: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二)建立考核問責機制。 (三)實行更為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策。
(四)發揮稅收*策對住房消費和房地產收益的調節作用。(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應。
(六)調整住房供應結構。(七)確保完成2010年建設保障性住房300萬套、各類棚戶區改造住房280萬套的工作任務。
(八)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購地和融資的監管。(九)加大交易秩序監管力度。
(十)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其要點如下: 第一、停發第三套房貸款 對于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地區,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狀況,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
由于*策針對的是第三套房以上的房產,那就意味著這個規定主要針對的是利用銀行房貸大量炒作的投機性購房,對供應量比較緊張的城市樓價有很好的導向作用。 第二、遏制外地炒房者 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
地方人民*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臨時性措施,在一定時期內限定購房套數。這個規定很明顯是為了遏制外地炒房者。
第三、物業稅漸行漸近 發揮稅收*策對住房消費和房地產收益的調節作用。財*部、稅務總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和調節個人房產收益的稅收*策。
這一規定將推進物業稅和房產保有稅的出臺,促使原有的投資投機者將其房產拋售到市場,增加房產供應。 第四、問責制強化執行力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須認真落實中央確定的房地產市場調控*策,采取堅決的措施,同時建立考核問責機制,對穩定房價、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不力,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的,要追究責任。
這一*策將提高地方*府調控樓市的積極性,有力的降低地方*府對房地產商的過度保護。 23。
2. 房地產“國十條”是哪十條
“國十條”指: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二)建立考核問責機制。 (三)實行更為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策。(四)發揮稅收*策對住房消費和房地產收益的調節作用。(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應。 (六)調整住房供應結構。(七)確保完成2010年建設保障性住房300萬套、各類棚戶區改造住房280萬套的工作任務。(八)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購地和融資的監管。(九)加大交易秩序監管力度。 (十)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其要點如下: 第一、停發第三套房貸款
對于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地區,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狀況,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由于*策針對的是第三套房以上的房產,那就意味著這個規定主要針對的是利用銀行房貸大量炒作的投機性購房,對供應量比較緊張的城市樓價有很好的導向作用。
第二、遏制外地炒房者
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地方人民*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臨時性措施,在一定時期內限定購房套數。這個規定很明顯是為了遏制外地炒房者。
第三、物業稅漸行漸近
發揮稅收*策對住房消費和房地產收益的調節作用。財*部、稅務總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和調節個人房產收益的稅收*策。這一規定將推進物業稅和房產保有稅的出臺,促使原有的投資投機者將其房產拋售到市場,增加房產供應。
第四、問責制強化執行力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須認真落實中央確定的房地產市場調控*策,采取堅決的措施,同時建立考核問責機制,對穩定房價、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不力,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的,要追究責任。這一*策將提高地方*府調控樓市的積極性,有力的降低地方*府對房地產商的過度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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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為什么稱“國十一條”為緊縮型調控 “國十條”為打壓性調控 “9.29
這要看*策在什么時間、什么背景下出臺的,再就是*策的內容是什么、*策的對象也就是作用域又是什么?這些都直接影響著*策的作用效果。
“國十一條”出臺時,預測到房價上漲的壓力會很大,所以出臺*策,是作為指導性*策,來調控房地產市場,可畢竟大家都上了莊家的當,大部分人選擇跟進,所以房價并沒有按照宏觀調控的方向走,反而持續走高。通脹壓力大,老百姓壓力更大,這時候國家看不下去了,就又出臺“國十條”,打算打壓房市價格,控制住增長勢頭,可還是沒控制住,就不得不強制干預,出臺“9.29房市新*”。
從指導性建議,到有所行動,再到直接干預,每一次的力度都有所加強。
4. 求:2010年**關于房地產業的“國十條”具體內容
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職責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住房問題關系國計民生,既是經濟問題,更是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民生問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加大了居民通過市場解決住房問題的難度,增加了金融風險,不利于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必須充分認識房價過快上漲的危害性,認真落實中央確定的房地產市場調控*策,采取堅決的措施,遏制房價過快上漲,促進民生改善和經濟發展。 (二)建立考核問責機制。
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實行省級人民*府負總責、城市人民*府抓落實的工作責任制。住房城鄉建設部、監察部等部門要對省級人民*府的相關工作進行考核,加強監督檢查,建立約談、巡查和問責制度。
對穩定房價、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不力,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的,要追究責任。 二、堅決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實行更為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策。
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貸款利率不得低于基準利率的1.1倍;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應大幅度提高,具體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人民銀行、銀監會要指導和監督商業銀行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人民銀行、銀監會抓緊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認定標準。 要嚴格限制各種名目的炒房和投機性購房。
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地區,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狀況,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地方人民*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臨時性措施,在一定時期內限定購房套數。
對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嚴格按有關*策執行。 (四)發揮稅收*策對住房消費和房地產收益的調節作用。
財*部、稅務總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和調節個人房產收益的稅收*策。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稅法和有關*策規定,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對定價過高、漲幅過快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重點清算和稽查。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給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應。國土資源部要指導督促各地及時制定并公布以住房為主的房地產供地計劃,并切實予以落實。
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應總量。要依法加快處置閑置房地產用地,對收回的閑置土地,要優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設。
在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掛制度的同時,探索“綜合評標”、“一次競價”、“雙向競價”等出讓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讓價格非理性上漲。 (六)調整住房供應結構。
各地要盡快編制和公布住房建設規劃,明確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設數量和比例。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快對普通商品住房的規劃、開工建設和預銷售審批,盡快形成有效供應。
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并優先保證供應。城鄉規劃、房地產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將住房銷售價位、套數、套型面積、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開竣工時間、違約處罰條款等納入土地出讓合同,確保中小套型住房供應結構比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到位。
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地區,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供應。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七)確保完成2010年建設保障性住房300萬套、各類棚戶區改造住房280萬套的工作任務。
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部等有關部門要盡快下達年度計劃及中央補助資金。住房城鄉建設部要與各省級人民*府簽訂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書,落實工作責任。
地方人民*府要切實落實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和稅費優惠等*策,確保完成計劃任務。按照*府組織、社會參與的原則,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地方各級人民*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適當方式給予資金支持。
國有房地產企業應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包括各類棚戶區建設、*策性住房建設),并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會公布。
五、加強市場監管 (八)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購地和融資的監管。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大專項整治和清理力度,嚴格依法查處土地閑置及炒地行為,并限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新購置土地。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參與土地競拍和開發建設過程中,其股東不得違規對其提供借款、轉貸、擔保或其他相關融資便利。嚴禁非房地產主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參與商業性土地開發和房地產經營業務。
國有資產和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大查處力度。商業銀行要加強對房地產企業開發貸款的貸前審查和貸后管理。
對存在土地閑置及炒地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證監部門暫停批準其上市、再融資和重大資產重組。 (九)加大交易秩序監管力度。
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
5. 房地產調控*策
我國歷史上歷次房地產調控*策一共有五次 歷次房地產調控*策回顧: (1)1993年至1996年:我國首次對房地產進行調控 1993年,我國首次出現房地產熱,房地產開發公司急劇增加,房地產投資迅速增長,以炒地皮、炒鋼材、炒項目為主的房地產市場異常活躍,出現了嚴重的房地產泡沫。
此時經濟出現了嚴重過熱和通貨膨脹。 1993年,國務出臺了“國十六條”,在1994年又出臺了年系列出臺《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住宅擔保貸款管理試行辦法》。
隨著各項*策的落實,房地產投資速度明顯放緩,房價迅速回落。此時經濟也又熱轉冷,通脹下降,經過3年的努力,經濟成功的軟著陸,房價得到有效控制。
這次調控使地產業受到重創,“國16條”出來后,大量開發商捐款逃離,海南等地房地產市場遠元氣大傷,地產業陷入了幾年的低谷期。 (2)1998年至2002年:促進住宅業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核心是房改 1997年爆發了亞洲金融危機,我國出現了“通貨緊縮”,房地產市場隨之進入低潮。
為了拉動內需,1998年7月,**頒布“23號”文件(《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進行住房制度改革、取消福利分房,明確提出“促進住宅業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23號文件強調在“逐步實施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同時,建立以“經濟適用性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供應體系”。
1999年開始全面停止福利分房制度,推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制度。 隨著新的住房制度的落實,巨大的市場需求激活了低迷的房地產市場,房地產業開始進入發展新時期。
這一時期存在房地產市場供給結構不合理、市場秩序混亂等問題,為房地產再次出現泡沫埋下了隱患。 (3)2003年至2004年:確認房地產業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 2003年8月,**出臺《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簡稱18號文件),首次明確指出“房地產業關聯度高,帶動力強,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并且提出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是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有利措施,對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開發項目要加強信貸支持力度。
18號文件確立的“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是對1998年23號文件確立的“新的經濟增長點”的升級。并且將23號文件中確立的“經濟適用房是住房供應體系的主體”改變為“經濟適用房是具有保障性質的*策性商品住房”。
通過對經濟適用房的重新定性,意味著*府不再為70%以上的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性住房,大多數家庭不得不購買或者租賃商品房。1998年出臺的23號文件和2003年出臺的18號文件對住房供應體系的定性明顯不同,說明了*府的態度由害怕住房投資和住房價格上升過快轉變為希望地產業的高增長帶動整個經濟的高增長。
2003年出臺的18號文件沒有提出實質性的控制房價和投資過熱的措施。 (4)2005年至2007年:調控以穩定房價為主要訴求 2005年,房價快速上漲,房價問題再次成為全社會的焦點。
為了抑制投資過熱、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房地產價格,中央*府打出了地產調控組合拳。2005年,**頒布“國八條”,建立*府負責制,將房價調控上升到*治高度。
4月,為了進一步細化和延伸“國八條”,**又頒布了“新國八條”,隨著又出臺了房地產調控操作層面的細化方案。2006年頒布“國六條”和對其進行細化的“九部委十五條”;2007年,土地、信貸、稅收等為房地產降溫的措施密集出臺,從土地管理、房地產秩序、抑制投機(尤其是抑制外商投資房地產)、調整住房結構等多方面出擊。
雖然投資開始平穩增長,住房結構得到一定的改善,但是房價越調控越上漲。到2007年下半年,雖然房價增長速度有所放緩,但是房價依然不斷上揚。
2006年出臺的“國六條”將中等收入和高等收入人群一起推向市場,這意味著至2003年以來,保障房惠及的人群范圍進一步縮小,供需關系更加緊張,勢必推動房價上漲。 (5)2008年至2010年:房地產調控先揚后抑 2008年的金融危機使得國內的貨幣*策出現了戲劇性的變化,上半年貨幣*策由“適度從緊”改為“從緊”,下半年隨著金融危機影響的擴大,貨幣*策開始由“從緊”轉變為“適度寬松”。
2008年,在前期調控*策和金融危機的影響之下,房地產投資迅速減少,國際投資紛紛撤出,房地產市場進入觀望狀態,成交量日漸,房價也有所下降。然而在房價調控效果剛剛顯現時,*策再次出現松動,最終導致前功盡棄。
2009年,在經濟刺激計劃和寬松貨幣*策背景下,房地產調控出現松動——銀行推行優惠利率、降低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比率等。2009年年初,房地產行業“試探性抄底”,到年中“放量大漲”,再到年底預期*策出現改變而“恐慌性搶購”。
2009年,許多行業深受金融危機打擊,但地產業在*策的刺激下逐漸復蘇,并且引來爆發式增長的一年。為了遏制房價過快增長,2009年12月以來,中央連續釋放房地產調控信號,取消了2008年年底出臺的二手房營業稅減免優惠*策,將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征免期限由2年恢復到5年,以遏制炒房現象。
同年年底,中央出臺了“國四條”結束地產刺激*。
6. 新國十條是什么
**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 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 國發〔2010〕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印發后,全國房地產市場整體上出現了一些積極變化。
但近期部分城市房價、地價又出現過快上漲勢頭,投機性購房再度活躍,需要引起高度重視。為進一步落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的責任,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切實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職責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住房問題關系國計民生,既是經濟問題,更是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民生問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加大了居民通過市場解決住房問題的難度,增加了金融風險,不利于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必須充分認識房價過快上漲的危害性,認真落實中央確定的房地產市場調控*策,采取堅決的措施,遏制房價過快上漲,促進民生改善和經濟發展。 (二)建立考核問責機制。
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實行省級人民*府負總責、城市人民*府抓落實的工作責任制。住房城鄉建設部、監察部等部門要對省級人民*府的相關工作進行考核,加強監督檢查,建立約談、巡查和問責制度。
對穩定房價、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不力,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的,要追究責任。 二、堅決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實行更為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策。
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貸款利率不得低于基準利率的1?1倍;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應大幅度提高,具體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人民銀行、銀監會要指導和監督商業銀行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人民銀行、銀監會抓緊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認定標準。 要嚴格限制各種名目的炒房和投機性購房。
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地區,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狀況,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地方人民*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臨時性措施,在一定時期內限定購房套數。
對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嚴格按有關*策執行。 (四)發揮稅收*策對住房消費和房地產收益的調節作用。
財*部、稅務總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和調節個人房產收益的稅收*策。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稅法和有關*策規定,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對定價過高、漲幅過快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重點清算和稽查。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給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應。國土資源部要指導督促各地及時制定并公布以住房為主的房地產供地計劃,并切實予以落實。
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應總量。要依法加快處置閑置房地產用地,對收回的閑置土地,要優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設。
在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掛制度的同時,探索“綜合評標”、“一次競價”、“雙向競價”等出讓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讓價格非理性上漲。 (六)調整住房供應結構。
各地要盡快編制和公布住房建設規劃,明確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設數量和比例。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快對普通商品住房的規劃、開工建設和預銷售審批,盡快形成有效供應。
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并優先保證供應。城鄉規劃、房地產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將住房銷售價位、套數、套型面積、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開竣工時間、違約處罰條款等納入土地出讓合同,確保中小套型住房供應結構比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到位。
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地區,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供應。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七)確保完成2010年建設保障性住房300萬套、各類棚戶區改造住房280萬套的工作任務。
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部等有關部門要盡快下達年度計劃及中央補助資金。住房城鄉建設部要與各省級人民*府簽訂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書,落實工作責任。
地方人民*府要切實落實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和稅費優惠等*策,確保完成計劃任務。按照*府組織、社會參與的原則,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地方各級人民*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適當方式給予資金支持。
國有房地產企業應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包括各類棚戶區建設、*策性住房建設),并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會公布。
五、加強市場監管 (八)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購地和融資的監管。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大專項整治和清理力度,嚴格依法查處土地閑置及炒地行為,并限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新購置土地。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參與土地競。
7. 新國十條的內容是什么
新國十條具體內容全文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職責(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住房問題關系國計民生,既是經濟問題,更是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民生問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加大了居民通過市場解決住房問題的難度,增加了金融風險,不利于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必須充分認識房價過快上漲的危害性,認真落實中央確定的房地產市場調控*策,采取堅決的措施,遏制房價的過快上漲,促進民生改善和經濟發展。(二)建立考核問責機制。
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實行省級人民*府負總責、城市人民*府抓落實的工作責任制。住房城鄉建設部、監察部等部門要對省級人民*府的相關工作進行考核,加強監督檢查,建立約談、巡查和問責制度。
對穩定房價、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不力,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的,要追究責任。二、堅決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三)實行更為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策。
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貸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基準利率的1.1倍;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應大幅度提高,具體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人民銀行、銀監會要指導和監督商業銀行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人民銀行、銀監會抓緊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認定標準。要嚴格限制各種名目的炒房和投機性購房。
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地區,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狀況,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地方人民*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臨時性的措施,在一定時期內限定購房套數。
對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嚴格按有關的*策執行。(四)發揮稅收*策對住房消費和房地產收益的調節作用。
財*部、稅務總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和調節個人房產收益的稅收*策。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稅法和有關*策規定,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對定價過高、漲幅過快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重點清算和稽查。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給(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應。國土資源部要指導督促各地及時制定并公布以住房為主的房地產供地計劃,并切實予以落實。
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應總量。要依法加快處置閑置房地產用地,對收回的閑置土地,要優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設。
在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掛制度的同時,探索“綜合評標”、“一次競價”、“雙向競價”等出讓方式,抑制居住用地的出讓價格非理性上漲。(六)調整住房供應結構。
各地要盡快編制和公布住房的建設規劃,明確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設數量和比例。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快對普通商品住房的規劃、開工建設和預銷售審批,盡快形成有效供應。
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并優先保證供應。城鄉規劃、房地產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將住房銷售價位、套數、套型面積、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開竣工時間、違約處罰條款等納入土地出讓合同,確保中小套型住房供應結構比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到位。
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地區,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供應。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七)確保完成2010年建設保障性住房300萬套、各類棚戶區改造住房280萬套的工作任務。
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部等有關部門要盡快下達年度計劃及中央補助資金。住房城鄉建設部要與各省級人民*府簽訂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書,落實工作責任。
地方人民*府要切實落實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和稅費優惠等*策,確保完成計劃任務。按照*府組織、社會參與的原則,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地方各級人民*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適當方式給予資金支持。
國有房地產企業應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包括各類棚戶區建設、*策性住房建設),并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會公布。
五、加強市場監管(八)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購地和融資的監管。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大專項整治和清理力度,嚴格依法查處土地閑置及炒地行為,并限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新購置土地。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參與土地競拍和開發建設過程中,其股東不得違規對其提供借款、轉貸、擔保或其他相關融資便利。嚴禁非房地產主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參與商業性土地開發和房地產經營業務。
國有資產和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大查處力度。商業銀行要加強對房地產企業開發貸款的貸前審查和貸后管理。
對存在土地閑置及炒地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證監部門暫停批準其上市、再融資和重大資產重組。(九)加大交易秩序監管力度。
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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