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于房地產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行*法規:《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3、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部門規章:《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嚴格房地產用地管理鞏固房地產市場調控成果的緊急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1307號――關于發布行業標準《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的公告、《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9號--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注銷前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等。
擴展資料 交易模式 地產交易形式 (1)一級市場。這是由國家壟斷經營的市場,它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變更和國有土地所有權的實現。
經營業務包括:征用土地,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以出售或拍賣的方式轉讓土地的一定時期的使用權;出租土地,定期收取地租等。 (2)二級市場。
這是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土地開發公司對土地進行綜合開發、經營所形成的市場。 外資進入房地產市場的主要渠道,包括外商直接投資、借用外債、境外機構和個人以自購和包銷方式買入商品房等方式。
房產交易形式 (1)房產買賣。其中包括國有房產的買賣、集體房產的買賣和私有房產的買賣。
(2)房屋租賃。 (3)房產互換。
(4)房產抵押。 樓市信息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地產。
2. 購房法律法規
買房準備→基本房產知識→選擇合適房源→實地考察→簽訂合同→付款階段→保險→收房程序→辦證流程一:前期準備(心理和資金)--------------------------------------------------------------------------------一、買房心理準備1、對樓盤價格作好心理準備 目前受大環境的影響,樓市價格處于不斷變動中。
在購房前需對樓盤價格做好兩方面的心理準備。首先是您能承受的房屋總價是多少,根據該總價,您可以換算出您有能力購買的房屋的均價和面積,并產生相應的組合方式。
這樣的計算有利于您判斷在什么地段購房以及房屋的購置面積情況。其次,對房價的上升或是下降要做好準備。
很多購房者在購置房屋時都希望房產能在今后升值。這也要從兩個方面來進行判斷。
(1)如果是自住,應多從房屋本身情況和自己的償付能力考慮,考慮地段、配套設施、區域未來發展遠景等影響房價升值的因素。(2)如果是投資或自住兼投資,建議優先考慮樓盤的地段和環境及樓盤本身的屬性(即是否是容易出售或出租的物業類型)。
2、對購房區域作好心理準備 通過第一步的價格準備之后,您會對適合您支付能力的購房區域有一個大致的判斷。下一步就是如何選擇購房區域了。
據武漢市情,購房區域從大體上可以分為中心城區及近郊區。兩者區別為中心城區配套齊全但多為高層,社區規模較小,價格高。
近郊區配套有待完善,但社區規模大,價格較低。因此選擇不同的區域代表您選擇了完全不同的兩種生活方式。
到底哪種生活方式適合您,可以從自己多年來的生活地域和生活習慣做出判斷,也可以到兩種不同的區域體驗一下。從小的方面來說,如果不愿意自己的生活因為購房出現太大的改變,應考慮房產與本人及配偶工作單位之間的交通狀況,包括公共交通體系、路況和路程長短。
如果有小孩,教育設施也應該考慮到位。3、對自己的償貸能力做好心理準備 如果您準備一次性付款,那么最好還是能準備一定的家庭應急資金。
如果您決定貸款,就需要對貸款后的生活做好安排。由于貸款是固定的一項生活支出,這就需要您有相對穩定的工作及收入來源。
同時,由于增加了貸款的支出,不可避免會對之前的財務計劃產生影響,因此,在購置房屋前應做好新的家庭收入和支出計劃,以免購置房屋后對日常生活產生影響。 據財務專家建議,住房貸款最好占家庭總收入的30%以下,否則會影響生活品質。
二、買房資金準備 買房是件大事,關系到個人及家庭數年甚至數十年的生活,因此,買房前的資金準備非常重要。 如心理準備中所言,買房前的資金準備中“房價”是重要組成部分,但需明確的是,買房所涉及的費用不僅為房價,如果買房前只注重房價而忽略其他問題,往往會造成整個購房預算的超支,甚至達到買得起而住不起的尷尬境地。
因此,購房前應制訂詳細的購房資金計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一次性付款或貸款 如果您為一次性付款,即買房時付全款。如果您具有貸款買房資格,初期的最大支出就是首付款。
所以,一定要算好手中可動用的資金,不僅要保證有足夠的資金支付首付款,還必須保證日常生活開支不受影響。 (2)每月固定數額的貸款本金 很多購房者不重視銀行要求提供的“家庭收入證明”,往往多開月收入以便多貸款。
可是一旦還款開始,購房者就會感覺還款吃力,生活質量還有可能受到影響,甚至出現還不起貸款的現象,不管最終出現了什么結果,責任只能由購房者自己來承擔。因此,購房者應當切記,每月的還款額應該在家庭月收入的30%內,同時還要選擇適合自己的還款方式(主要是月還款額和還款年限)。
(3)各種稅費 按照規定,購房需要交納不同種類的稅費,這些稅費包括:契稅:個人購買高檔住房的(別墅類和聯體別墅住房除外)契稅稅率由4%調整為3%。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暫統一下調到1% (4)維修基金 2008年11月1日起,簽訂商品住宅買賣合同的業主,每平米交存住宅維修資金的數額按房屋總價的2%交存。
(5)物業管理費 不同檔次的住房,物業管理費的收取標準也不一樣,但有一點是相同的,那就是按房屋的建筑面積收取。目前一般高層的物業管理費在1.2元/平方米——1.8元/平方米,小高層的物業管理費在1元/平方米——1.5元/平方米,多層的物業管理費用在0.6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左右。
(6)初裝費 入住新房的時候,其內的生活必需設施肯定要是要完備的,例如煤氣管道、有線電視、電話、寬帶網,這些同樣需要費用支出。一般物業管理公司會在小區內公示初裝費價格并協助業主進行安裝。
(7)面積補差費 收房時,面積差不能超過3%。因此,如果收房時,房屋面積大于合同簽定面積,多出部分將按照合同簽定時的房屋均價進行計算補齊。
當然,如果房屋面積小于合同簽定面積,開發商也需以同樣方式向購房者進行退款。 面積補差費=(現房測定面積*均價)-(合同簽定面積*均價) (8)其他雜費 除了上述所說的各個款項外,不同的樓盤還有許多不同的雜費,這也需要在購房前了解清楚,并做好財務預算。
流程二:了解基本的房產常識在購置新房前充分了解房屋結構常識,不僅有助于。
3. 關于房產的法律
關于房產有關的法律有以下。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為基礎,包括《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源管理規定》、《建設部關于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國家工商行*管理總局 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廣告管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等等。主要涉及房地產所有權制度、建設用地法律制度、房地產開發法律制度、城鄉規劃與建設管理制度、房地產交易法律制度、房地產登記法律制度、房地產中介服務法律制度、房地產拆遷法律制度、物業管理法律制度和房地產稅收制度等方面。
4. 房地產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頒布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998年8月29日頒布3.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2001年4月4日頒布4.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1991年1月18日頒布5.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6.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2002年3月5日頒布7.閑置土地處理辦法 1999年4月28日頒布8.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1997年10月27日頒布 9.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1989年12月26日頒布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頒布1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000年1月30日頒布12.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1998年7月20日頒布13.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1999年4月3日頒布 14.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15.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 1983年6月4日頒布16.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2000年9月25日頒布17.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 1995年9月23日頒布18.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 1983年8月8日頒布19.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 1983年8月8日頒布 20.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1993年6月29日頒布21.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2001年4月18日頒布22.房產測繪管理辦法 2000年12月28日頒布23.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1999年4月22日頒布24.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 25.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 1991年7月8日頒布26.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1997年5月9日頒布27.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28.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1996年7月1日頒布29.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30.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1996年1月5日頒布31.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32.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 2001年8月29日頒布33.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 2000年1月21日頒布34.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1999年10月15日頒布35.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 1998年12月7日頒布36.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1986年9月15日頒布37.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法38.建設項目(工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和技術措施驗收辦法39.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 1998年5月12日頒布40.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 1989年11月21日頒布41.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2003年1月3日頒布42.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 2002年12月4日頒布43.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 1990年5月19日頒布4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頒布45.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2003年1月3日頒布46.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 2003年1月21日頒布。
5. 房產法律問題
無權提前發證,只有繳清土地出讓金后才可以頒發證書,和進行施工。
無權查封 按規定應當 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確定。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府土地行*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的; (三)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的;。
6. 房產交易的相關*策法規有哪些
您好,房產交易的相關*策法規有:
一、房屋買賣新*策,契稅征收的方式
當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購普通商品住宅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稅按照1%執行;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稅率減半征收,即實際稅率為2%;所購住宅戶型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稅稅率按照4%征收。購買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業投資性房產,均按照4%的稅率征稅。
二、住房公積金*策:
1、住房公積金提取范圍擴大
滿足任一條件的消費者可提取公積金: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離休或者退休;喪失勞動能力之后并與本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出境定居的;要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無房職工需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2、可提取配偶公積金的情況?
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需償還住房貸款的本息的;無房職工需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的。
3、自行繳納公積金人員
在目前實施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只有在正式單位上班的職工才可以繳納住房公積金,送審稿首次提出個體戶、靈活就業人員也可個自行繳納公積金。
4、繳存金“限高保低”
住房公積金繳納基礎參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不得低于60%,也不得高于平均工資的3倍;繳存比例上限不應高于12%,下限不應低于5%。
5、縮減管理委員會人數
調整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構成,減少行*機關人員數量,規定繳存職工代表不得低于總人數的1/3。
6、簡化單位證明
送審稿提出,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申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銀行按照委托合同辦理有關支付手續,簡化了單位出具證明的環節。
7、縮短提取和貸款審批時限
貸款審批時限由15日縮短為10日。
望采納
7. 關于房地產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房地產有以下相關的法律規范:(一) 主要法律1、《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第一次修正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改) 3、《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通過,1998年3月1日施行,2011年4月22日修正)4、《土地管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9b9ee7ad9431333363383331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過,2004年8月28日修正)5、《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通過,2000年1月1日實施) 6、《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通過,2007年10月1日施行) 7、《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過,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訂, 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訂,2005年10月27日修訂) 8、《合同法》(1999年3月1日通過,1999年10月1日施行)(二)法規、規章1、主要行*法規、規章(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發布施行) (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6月6日通過,2001年1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21日廢止)(3)《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1998年7月20日發布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改)(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4日通過,1999年1月1日施行,2010年12月29日通過修正決定,2011年1月8日施行) (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10日通過,2000年1月20日發布施行) (6)《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3月14日通過,2001年6月1日施行) (7)《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1994年11月15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正) (8)《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1995年8月7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9)《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1997年5月9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10)《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1996年12月30日發布,1998年12月3日修訂) (11)《物業管理條例》(2003年6月8日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訂)(12)《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2007年9月28日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13)《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1月28日通過,2008年2月1日施行)(14)《房屋登記辦法》(2008年1月22日通過,2008年7月1日施行)(15)《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2010年4月17日發布施行)(16)《**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2011年1月26日發布施行)(17)《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2010年10月27日通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18)《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進一步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2011年5月11日發布施行)(19)《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10年12月1日發布,2011年2月1日施行)(20)《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2011年3月16日發布,2011年5月1日施行)(21)《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策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發布施行)(2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2011年6月3日發布施行)(2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11年1月19日通過,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8. 房產新*策
2010年房地產新*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08年四季度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一系列*策措施,取得了積極成效,新建商品住房成交面積大幅度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進一步加快,這對于提振信心、活躍市場、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促進住房消費和投資,實現保增長、擴內需、惠民生的目標,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隨著房地產市場的回升,近期部分城市出現了房價上漲過快等問題,需要引起高度重視。為進一步加強和改善房地產市場調控,穩定市場預期,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給 (一)加快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
對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項目,要采取促開工、促上市措施,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加快項目建設和銷售。要適當加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力度,擴大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范圍。
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切實增加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供應。 (二)增加住房建設用地有效供應,提高土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效率。
各地要根據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把握好土地供應的總量、結構和時序。城市人民*府要在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內,抓緊編制2010-2012年住房建設規劃,重點明確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設規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劃,落實到地塊,明確各地塊住房套型結構比例等控制性指標要求。
房價過高、上漲過快、住房有效供應不足的城市,要切實擴大上述五類住房的建設用地供應量和比例。要加強商品住房項目的規劃管理,提高規劃審批效率。
要及時向社會公布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劃,對需要辦理農用地征轉用手續的,要加快審批工作,確保供地計劃落到實處。 二、合理引導住房消費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需求 (三)加大差別化信貸*策執行力度。
金融機構在繼續支持居民首次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同時,要嚴格二套住房購房貸款管理,合理引導住房消費,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需求。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貸款利率嚴格按照風險定價。
(四)繼續實施差別化的住房稅收*策。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與非普通住房、首次購房與非首次購房的差別化稅收*策。
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一律不得給予相關稅收優惠。同時,要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稅收*策,引導居民樹立合理、節約的住房消費觀念。
三、加強風險防范和市場監管 (五)加強房地產信貸風險管理。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完善房地產信貸風險管理制度,堅持公平、有序競爭,嚴格執行信貸標準。
要嚴格執**地產項目資本金要求,嚴禁對不符合信貸*策規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開發項目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人民銀行、銀監會要加大對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業務的監督管理和窗口指導。
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信貸資金流向和跨境投融資活動的監控,防范信貸資金違規進入房地產市場,防止境外“熱錢”沖擊我國市場。 (六)繼續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對捂盤惜售、囤積房源,散布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加強對住房特別是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土地出讓價款的收繳,深化合同執行監管,加強對閑置土地的調查處理,嚴厲查處違法違規用地和囤地、炒地行為。
價格等有關部門要強化商品住房價格監管,依法查處在房地產開發、銷售和中介服務中的價格欺詐、哄抬房價以及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等行為。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偷漏稅行為的查處力度。
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要進一步規范國有大企業的房地產投資行為。 七)進一步加強土地供應管理和商品房銷售管理。
各地要綜合考慮土地價格、價款繳納、合同約定開發時限及企業閑置地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土地供應方式和內容,探索土地出讓綜合評標方法。對拖欠土地價款、違反合同約定的單位和個人,要限制其參與土地出讓活動。
從嚴控制商品住房項目單宗土地出讓面積。要結合當地實際,合理確定商品住房項目預售許可的最低規模,不得分層、分單元辦理預售許可。
已取得預售許可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進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網上備案制度,加大交易資金監管力度。
(八)加強市場監測。地方人民*府要繼續加強房地產市場統計、分析和監測,及時針對新情況、新問題提出解決措施和辦法。
有關部門要及時發布市場調控和相關統計信息,穩定市場預期。 四、加快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九)力爭到2012年末,基本解決1540萬戶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
各地要通過城市棚戶區改造和新建、改建、*府購置等方式增加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