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興麟事件發生暗示了什么
興麟房產主要依靠“省中介費”、“省手續”等誘餌一步步引購房者進入陷阱,而看似簡單的騙術卻騙過了全國購房者的眼睛。
短短幾年間,“興麟系”房產中介公司在全國廣泛布局,實現了“病毒式擴張”。“興麟系”房產中介公司在發展過程中不滿足于賺取正常的中介費,而是將業務分成“正常中介業務”和“非正常業務”兩大類,后者以違規收取購房款為手段制造了多起資金欺詐騙局。
現在房產中介市場存監管漏洞也出現一個新的監管平臺。民生銀行的“房款保”中國民生銀行與中電網購平臺聯手推出的“房款保”安全支付云系統為安全保障,對購房資金進行專業和有效的監管,實現二手房在線交易. “房款保”是由民生銀行與中房購平臺聯手推出的一個專屬于房產交易資金監管的專用賬戶。
賬戶資金收、付款均由民生銀行全程監管,且所有的購房資金出款均需民生銀行審核并劃撥,保障資金的安全。請采納。
2. 被興麟房產騙了錢能要回嗎
被興麟房產騙了錢能要回,國家會管的。
1、提供被騙證據:虛假房地產銷售合同、協議、付款收據等,到當地房產局舉報; 2、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不法房地產商的法律責任,維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3、在權威網站、電視臺、報社披露,以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有利于問題的解決; 4、要依法維權,注意保護自身安全。 溫馨提示:購房時應留意樓盤的五證 《國有土地使用證》、《商品房預售(銷售)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開工證》和“兩書”(《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一般網上都要認證的。
3. 興麟房產詐騙案吳秉麟什么時候開庭審判
您好! “興麟德邦房產”合同詐騙案繼續開庭審理,庭審內容曝光! 繼12月17日開庭審理后,12月30日, 包頭“興麟德邦”合同詐騙案繼續開庭審理。
雖然經過法庭調查、質證辯論等環節后,“興麟德邦”包頭分公司對檢察機關的指控多有異議,但是毋庸置疑的是,為了擴充店面,“興麟德邦”公司在收取了客戶的首付款后,大部分都被挪為他用,甚至在后期出現虧損后,依然通過各種方式“撐面子”,只是為了吸納更多客戶的資金。 庭審現場 因案情復雜,此案當天并沒有當庭宣判。
審前現場 審判庭里坐滿旁聽市民 旁聽的市民中有一部分是“興麟德邦”案的受害者 12月30日一早,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庭里,已經坐滿了前來旁聽的市民。內蒙古晨報全媒體記者了解到,旁聽的市民中有一部分是“興麟德邦”案的受害者。
受害者張女士表示,她就是通過“興麟德邦”公司購買的二手房,交了首付款后,業務員承諾可以通過更改網簽姓名辦理房本,還可以協助她辦理二手房貸款。可是,事情一拖再拖,直到“興麟德邦”公司人去樓空后,她才幡然醒悟。
目前,她最關心的事情就是自己的損失能否得到賠償。這也是此案其他受害者最關心的事情。
法庭調查 被告人認同將首付款挪為他用的證據 在公訴人身邊,僅相關證據就裝了滿滿3個行李箱 上午9點,此案繼續開庭審理。在公訴人身邊,僅相關證據就裝了滿滿3個行李箱。
面對檢察機關出示證人證言、公司文件、審計報告等證據,被告人周巖、劉洋、徐巧巧、安翔雖然對公司人事任命、培訓及財務事宜存在不同意見,但卻認同了公司將客戶首付款挪為他用的證據。 多位證人及被告人的證言中都提到,“興麟德邦”公司將買賣房屋業務分為A、B、C3類,A類是證件齊全,能夠直接進行房產買賣的正常中介業務;B是房產證尚未辦理,如需更改房管部門的備案手續等業務;C類是幾乎不可能辦成的業務,如小產權房、經濟適用房的買賣等。
兩類業務成套取客戶資金的主要途徑 “其實,除了公積金貸款業務外,其他銀行的貸款業務公司都是辦不下來的” B、C類業務成為“興麟德邦”公司套取客戶首付款及定金的主要途徑。 其中一名證人在證言中提到,業務員會告知客戶可以幫助辦理二手房貸款,如果房屋的房本還沒有辦下來,還可以協調房管局直接更改網簽姓名,然后要求客戶先支付首付款和定金,這些客戶的錢通常會被押在“興麟德邦”公司半年到一年左右,其實,這些業務都是“興麟德邦”公司無法完成的。
因此,后期就出現了大量要求退款的客戶,“興麟德邦”公司除了退還首付款、定金外,會給客戶一兩千元甚至一兩萬元的賠償,這些錢都是用其他客戶的首付款和定金支付的。 周巖的供述證實了證人的說法。
周巖表示:“其實,除了公積金貸款業務外,其他銀行的貸款業務公司都是辦不下來的。” 財務負責人徐巧巧在供述中也提到,收取客戶資金后,都會由總部統一支配,吳秉麟(“興麟德邦”負責人)等人都曾有過借用客戶資金進行個人消費的行為。
大量的證據顯示,“興麟德邦”公司的門店擴張、人員工資、辦公用品購置僅靠收取中介費是遠遠不夠的,“興麟德邦”公司之所以拓展很快,資金均來源于客戶的購房首付款和定金。 質證辯論 過多正面宣傳誘導客戶掉入“陷阱” “如果報紙能夠真實宣傳公司的盈利、業務,相信被騙的受害人是不會輕易到‘興麟德邦’公司買房的” “公司確實存在刪帖行為。
因為后期公司出現了虧損,要求退款的客戶越來越多,網上有關‘興麟德邦’公司的負面新聞和帖子也多了。于是,‘興麟德邦’公司聯系了北京的一家公司,負責刪除網站上有關‘興麟德邦’公司的負面消息。”
一位曾經在“興麟德邦”公司工作的證人表示。 庭審中,面對公訴人出具的《興麟報》、《問答手冊》等證據及證人證言,安翔的辯護人提出了不同意見,他認為,如果站在有罪的角度來看,把這些文件全部結合在一起來看,似乎可以發現有虛構和欺騙的部分。
但從單個文件角度來看,則無法直觀地讀出虛構、隱瞞的內容。 公訴人表示:“對公司收取客戶定金不退還,收取客戶首付款用于給員工發工資、獎金等事實,以及違反相關房地產管理法規的事實,在報紙上是沒有提及的。
也就是說,這份報紙只言了其正面形象,而不言公司隱藏的負面情況。如果報紙能夠真實宣傳公司的盈利、業務,相信被騙的受害人是不會輕易到‘興麟德邦’公司買房的。
所以我們認為,報紙明顯地隱瞞了真相,起到了欺騙客戶的作用。” 公訴機關并不是以單個文件來證明本案事實的。
除這些文件外,還包含其他的相關證據。正是這些證據的組合,才證明了此案中存在的虛構和隱瞞的事實。
被告人的主觀行為要為公司違法行為“埋單” “無論公司的形態是什么樣的,總部和分部是如何管理的,均不影響本案的被告人對公司的管理職責” 庭審中,4名被告人均提出,無論是在業務操作、財務收支還是人事任免上,“興麟德邦”包頭分公司都要受總公司的支配,在財務方面有時還存在吳秉麟一人掌控的行為。即使沒有他們的簽字,這些事宜也都是可以照常完成的。
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們也針對這一點對其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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