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非法集資有哪些相關法律規定呢
1、《刑法》之所以規制非法集資類行為,主要是出于此類行為侵害國家金融秩序、妨害正常企業資金需求、干擾市場理性自我調控,所以非法集資類犯罪應當主要集中在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和擾亂市場秩序罪。
2、由于《刑法》規制非法集資類犯罪既為了保護公眾的利益,又為了防范資金的大規模非法集聚對金融、市場秩序造成破壞,因此界定非法集資的具體罪名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該罪名須有可能造成大量資金的轉移;二是上述的大量資金必須從為數眾多的被(受)害人處獲取。 3、如果僅僅侵害一名被(受)害人的財產,即使轉移資金的數額再大也不構成非法集資類犯罪。
同時,從多名被(受)害人處獲取財物也不是簡單的犯罪疊加,否則受害人數再多也不能認定為非法集資類犯罪。如果遇到了不良房地產開發商的話,建議一定要采取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保證自己的權益不受到損害,同時也可以使房地產市場良性發展。
2. 房地產非法集資都表現為哪些形式
1、以預售房屋的形式非法集資,這類行為,通常是指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預售,或房地產中介機構違規代理銷售,以內部認購、發放VIP卡、團購優惠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2、以房地產開發建設形式進行的非法集資。防止在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中,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中介機構串通,以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的名義,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3、以分割拆零銷售、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等形式進行的非法集資。這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或房地產中介機構代理銷售時,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
以銷售房產份額、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等方式,承諾高額回報,誘導銷售房地產,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4、利用互聯網平臺,以開展房地產金融業務為名義進行的非法集資。
這是指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房屋租賃機構,利用互聯網從事金融業務。或與P2P網絡借貸、股權籌湊等互聯網平臺合作從事金融業務,通過“籌湊買房”等形式違規、超范圍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3. 現在一般公安局怎么處理非法集資的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公安局對非法集資的人處罰規定如下: 1、第一百六十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2、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3、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擴展資料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4. 非法集資法律是如何認定的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認定為刑法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且符合第一條,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托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5. 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的具體表現形式有哪些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根據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關于在房地產行業開展非法集資風險排查有關工作的通知》和山東省建設廳《關于轉發的通知》要求,經研究,我市于近期開始,決定開展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工作。
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維護群眾根本利益和正常的房地產市場秩序為出發點,結合我市房地產市場秩序整頓工作,積極開展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處置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查處機制和監測預警機制。摸清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的有關情況,有效遏制房地產行業的非法集資活動。
二、工作內容 組織全面排查。通過深入排查,對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的案件數量、性質、發案特點、風險狀況、危害后果等做到心中有數。
排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任意分割拆零、向社會出售不能確定具體位置或不具備獨立使用功能的房屋或特定空間;承諾售后高額返租、無風險保底回報或原價(增值)回購等誘導方式銷售房地產;違規吸收社會公共資金,進行房地產開發。 查處違法案件。
暢通舉報投訴案件線索渠道,對群眾投訴舉報的案件線索進行梳理,對事實清楚的非法集資行為,提請當地人民*府或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懲罰。 開展警示教育。
選擇典型案例通過媒體曝光,揭露其慣用手法,提高群眾的警惕性,糾正群眾的投機心理,不斷把排查工作引向深入。 建立長效機制。
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反應靈敏對群眾舉報和及時查處相結合的防范預警機制,防治結合的綜合治理長效機制。 三、時間安排 安排部署階段:2008年12月中旬至2008年12月底。
制定排查工作方案,明確內容,建立機制,落實工作任務提出工作要求。 企業自查階段:2009年元月至2009年2月底。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本次非法集資風險排查的內容,開展自查工作,并上報自查報告。 排查實施階段:2008年12月底至2009年4月底。
市直有關部門全面實施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風險排查、案件查處和警示教育工作,并將工作以書面報告按要求上報建設廳。 四、組織領導 由市建委牽頭,市金融辦、市行*執法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房管局等部門參加,成立房地產行業開展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工作領導小組,開展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風險排查、案件查處和警示教育等工作。
領導小組在市建委設聯絡辦公室,由各部門抽調相關人員聯合辦公。領導小組人員見附件。
各縣(市)根據本通知精神,自行組織本地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工作,并于2009年4月下旬上報工作情況。 附件: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風險排查領導小組人員名單。
6. 非法集資是怎么定性的
一、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以下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托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三:法律依據:《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7. 如何打擊房地產領域的非法集資
在打擊“黑中介”方面,打擊重點增加了“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違規收取購房人房價款以外的費用炒賣房號”“以虛假房源、不實價格信息招攬業務”等內容。在打擊房企違法違規行為方面,增加了“商品房預售方案備案為毛坯房的,擅自以全裝修商品房的方式銷售”等。
浙江方面的動作也值得關注。在7月24日,浙江省發布了《關于在全省開展打擊侵害群眾利益違法違規行為治理房地產市場亂象專項行動的通知》,文件由10個部門共同下發。
如在打擊“投機炒房行為”方面,新增了“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利用網絡平臺及股權眾籌平臺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或雖取得相關金融資質,但違規開展相關金融業務”條款;在打擊“黑中介”方面,新增“唆使、協助購房人偽造社保、納稅、婚姻、戶籍等證明規避限購限貸等房地產調控*策”條款。
8. 公司是房地產公司,涉嫌非法集資,老板和法人被抓,正在被公安調查,
作為法人代表,但是不參與企業的管理,沒有在集資等合同上作為法人代表簽字,就可以以此辯解,以避免承擔責任。
現階段,非法集資行為構成犯罪是比較難認定的。如果你哥作為法人代表是對非法集資行為是知情的,可能會以非法集資犯罪處理,如果不關你哥的事,就會處理直接責任人。
如果只是定性為民事上的借貸行為,老板跑了,追究老板民事責任即可。現在能做的,看這件事是否被公安那邊受理并偵查了,等問話如實回答就好了,如果只是民事上被別人起訴了,完全不用擔心,收到起訴狀再找個人應訴就好了,不一定是法人代表出席法庭。
9. 非法集資詐騙判多少年
犯集資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l0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量刑標準:自然人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