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于房子交付及違約金賠付的問題
開發商在逾期交房超過一定期限時間,購房人有權行使單方解除買賣合同的權利,同時行使該權利并不影響90日內的違約金的收取,當然,業主如選擇退房屋,則業主為購買該房屋所支出的全部合理費用將全部由開發商承擔,因此可獲而未獲的預期合理收益也可要求開發商予以一定的賠償,但具體如何確定還要視合同的相關約定。
房屋交付必須符合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即開發商必須具備竣工驗收備案表,出示實測面積數據。如果該項不具備,則不能視為房屋如期、合法交付,同時,合同中約定的交付時必須具備的相關條件在交付房屋時也必須達到合同約定的條件,否則開發商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應當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失的,不承擔民事責任。第153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根據本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在性質上屬于賠償性措施,違約金數額應與違約損失額相適應。
2. 買房子開發商逾期交房違約金有個標準嗎
關于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比例,國家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一般情況下,雙方有合同約定的,按照有約定按約定、沒約定按法定的原則,以合同上約定的比例執行;合同上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為準。
不過,盡管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沒有一個統一標準,但合同上的違約金比例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可以以實際損失為標準進行適當調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房產公司長時間逾期交房給購房者造成的損失高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購房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適當予以增加,按實際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要求房產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影響開發商不斷降低逾期交房違約金賠償比例的因素有很多。一般開發商都有一個工程進度表,影響工程進度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天氣、資金等,一旦工程進度不能按時推進,逾期交房的可能性增大的話,開發商勢必會降低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比例,以最大限度減少自己的損失。
3. 房地產開發商逾期交房違約,我們該怎么做
是的,很明顯開發商不但延期交房違約,且房屋明顯質量不合格!
第一,你們不應該簽房屋驗收交接書
第二,你們應按合同約定向開發商索取延期交房違約金
第三,應要求開發商按合同約定標準交房
第四,商品房的交付是商品房買賣合同履行中的關健環節,商品房開發商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將符合交付條件的商品房交付給買受人;
首先,商品房開發商在交付日的七日前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逾期交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其次、當事人雙方要到現場對商品房進行交接,買受人要按照合同條款和商品房開發商的承諾對房屋進行現場驗收,需要維修,更換的設備、設施和房屋表面的質量問題由雙方確認,經開發商維修、補正和更換之后,買受人才能在交接單上簽字,否則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后,雙方當事人還要辦理相關文件的交接,商品房開發商應當向買受人出具證明房屋具備交付條件的文件。你在提問中提到的是住宅用途的商品房,開發商應提供四份文件;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同時買受人還應當要求開發商提供商品房保修單,要求開發商提供保修條件和保修期不得低于建筑商的承諾條件。對于買受人來講相關文件交付是商品房質量保證的重要條件。
你在問題中提到商品房裝飾裝修部分,這是合同中未約定的,開發商應在裝飾裝修完工以后,才能辦理房屋交接。開發商僅有《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意見書》,沒有《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備案表》和〈〈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應視為不具備交付條件。在開發商不具備交付條件時,你可以用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在通知中明確拒絕接受的理由和原因。
4. 買房開發商未按規定交房時間交房,違約金怎么算
何正永律師認為,雙方簽署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合法真實有效。開發商沒有按照約定時間交付房屋,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由已付房款、利率和逾期時間三部分組成。
首先,『已付房款』包括首付款和銀行按揭款,并不是開發商所稱的21萬元首付款,而應該包括銀行按揭30萬元。開發商故意混淆了商品房買賣與銀行按揭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由於銀行按揭的30萬元已經向開發商支付,故應納入已付房款。
但是,定金和尾款不能納入『已付房款』。按照雙方約定,入住后7日內,定金才轉化為房款。作為計算違約金的基數自然不應當包括3萬元定金。同理,史先生在入住后7日內才交付尾款,尾款也不應當納入已付房款。
因此,本案計算違約金的基數『已付房款』,既不是史先生要求的總房款,也不是開發商所謂的首付款,應當是首付款21萬元與銀行按揭30萬元之和,共計51萬元。
其次,需要確定的是逾期交房的利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之規定,違約金或損失,有約定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逾期交房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的租金確定,或者參照逾期貸款利率(現在為萬分之二點一/天)標準計算。
因此,利率應該按照雙方約定的萬分之一/天計算,而不能根據史先生事后的意愿更改為萬分之二點一/天。何律師提醒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審查違約金的利率標準,不要等到發生糾紛時才意識到自己的利益遭受損失。
最后,需要認定的是逾期時間,開發商未能按期交房應承擔違約責任。逾期時間應該從雙方簽訂的交房日期,即2003年2月1日開始算起,直至開發商通知驗收的日期,即同年9月15日止,而并非史先生辦理入住手續的日子。因此,逾期時間共計227天
5. 一般買房子開發商延遲交房,違約金是多少
首先,查看合同上附件里的公共配套交付標準,看下是否涵蓋了你所說的未做完部分;其次,查看合同上的交付違約條款,看下里面是如何約定違約責任及違約金的(這里面有2個,甲方違約及乙方違約);接著分為2種情況:
1、合同交付標準中未涉及你提到的開發商沒做完的部分,那你無法可說,收房吧。
2、按合同約定開發商確實未滿足交付條件,此時你首先要開發商提供竣工驗收備案表及住宅使用說明書,接著你可以書面要求開發商按合同約定滿足交付標準,在此期間所產生的施工時間將計入開發商延遲交付時間,并按約給予違約金。如果開發商不同意,你可以走司法途徑解決此事。建議同時找媒體,團結鄰居。
補充:如果開發商未滿足交付標準,給你發交付通知,你完全可以不予理會,因為這是開發商單方面不合理要求,你完全可以不接受。但要注意,如果你去了,且辦了入住手續,再回頭說開發商沒達到交付標準,那你的要求將得不到法律支持。
加油!
6. 開發商逾期交付商品房的違約金如何計算
關于違約金的計算期限。
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是以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為違約金計算的起算點,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止算點。這里的實際交付日期有兩種情形,其一是具備交付條件的前提下,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其二是在不具備交付條件的前提下,以具備交房條件并且實際發生交付的日期為準。
第二種仍然是以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為違約金計算的起算點,以開發商已送達交房通知書中確定的交房日期為止算點。但這種情況需要具備兩個前提條件,其一是該商品房已具備交付條件,其二是開發商的通知送達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關于通知送達形式的約定或法律的相關規定。
7. 開發商違約延期交房違約金應該怎么付
逾期交房違約金一般在1%-1‰之間約定;違約金按房價款的總額計算;消費者沒有損失不能成為開發商免責理由。
約定的逾期交房違約金都要依約支付,除非開發商存在免責事由,如地震、戰爭等這些由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并及時履行了告知義務,則可以不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如果對逾期交房的違約金如何計算沒有作出明確的約定,就應當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買受人所購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來確定;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不存在免責事由,則開發商需承擔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責任,包括開發商支付逾期違約金和在一定條件下、達到一定期限時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等。通常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開發商支付逾期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條件及購房者解除合同的條件都有約定,這時則應按合同約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