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龍文生判了嗎
二
申請執行人深圳市美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
法定代表人黃卓彬。
被執行人龍文生。
被執行人廣東廣盈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羅湖區。
法定代表人鐘曉明。
被執行人廣東海煌投資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東莞市。
法定代表人龍文生。
被執行人廣東中銀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
法定代表人張銀權。
深圳市美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訴龍文生、廣東廣盈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廣東海煌投資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廣東中銀鵬科技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2014)深羅法民二初字第1607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自動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有關機構拍賣廣東海煌投資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羅湖區筍崗路同樂大廈同慶閣1層房產。前述房產經過兩次公開拍賣均已流拍,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以第二次拍賣保留價即人民幣10488644元變賣前述房產。此后,深圳市正元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人民幣10488644元競得前述房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九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對廣東海煌投資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羅湖區筍崗路同樂大廈同慶閣1層房產(房產證號碼200**27)的查封。
二、將前述房產過戶至深圳市正元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068553584N)名下。
三、注銷前述房產的抵押登記(抵押編號1D120101xx)并作廢房地產證原件。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審判員 陳柯名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員 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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