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問常見的物業糾紛問題有哪些,怎么來解決呢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人們在生活中難免會發生一些不愉快的事,就像小區業主和物業的糾紛已成為廣大市民很頭痛的一件事了,幾乎天天都有,大大小小的事,這類糾紛關系到千家萬戶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如果處理不當,就會引發突發性事件、群體性事件或上訪。
今天在這里就常見的一些問題從法律角度提出一些解決的方案,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處理這類事件有一定的幫助! 案例:1公共設施的主人究竟是誰? 某樓盤的地下停車庫被開發商賣給了個人,使得小區的停車費用漲價,造成車庫有空位而業主卻無法停車的現象,間接侵害了業主的利益。
而部分小區的公共配套設施比如商鋪、會所等被出讓給個人的現象也不在少數,并且出讓之后因為這些公共配套設施的經營范圍和功能的改變,不再作為小區的配套服務所引起的矛盾,也已經開始成為物業管理方面的主要焦點之一 [解讀]這類糾紛其實牽涉到的問題就是小區的公共配套設施的“主人”到底是誰的問題,究竟是開發商還是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條例》中,目前只對停車位作了相關的明確規定,即“小區內的機動車停車場(庫),應當提供給本小區內的業主和使用人使用。
停車位不得轉讓給小區外的單位和個人;停車位有空余的,可以臨時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而沒有對共用設施和共用部位的權屬等問題作出規定 同時,目前物業部分在共用設施、共用部位的權屬問題還涉及到維修和費用的承擔問題。
比如哪些部位、設施、設備屬于全體業主共同共有;哪些屬于部分業主共同共有;未分攤共用建筑面積的地下停車庫權屬,應屬全體業主還是屬于開發商,如果屬于全體業主,權證應如何發放、保管、使用,收益應如何處理,維修基金如何籌集、如何分攤。而對于開發商已出售的地下停車庫應如何處理,對于開發商建設的地面多層鋼結構移動車位的權屬應如何認定,部分業主或個別業主是否能對此提起訴訟,部分業主或個別業主對共用設施、共用部位的收益如何處理能否提起訴訟等,目前尚沒有明確規定。
[解決方法]這一系列問題目前有待相關部門制定相關法規。不過總的來說,業主們還需提高自身的維權意識,及時發現問題進行解決。
案例:2簽委托合同還是服務合同? 目前很多小區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簽訂合同時,往往對于物業合同的性質沒有明確定義,有部分小區中雙方簽訂的是“服務合同”,而有部分小區中雙方簽訂的則是“委托合同”。 據悉,這方面的混亂使得目前最高法院案由分類中,涉及到物業管理合同的,既有服務合同糾紛,又有物業管理糾紛;而法院受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時,部分案件的案由定為服務合同糾紛,部分定為物業管理糾紛,還有定為損害賠償和財產權屬等其他案由。
[解讀]這主要是因為對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認識不同。據分析,如果雙方簽訂的是物業委托合同性質的,那么就代表著由業主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小區進行管理,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是委托與被委托關系。
如果一旦小區的管理出現了問題,比如遭到盜竊等,那么其后果將與物業公司沒有任何關系;同時由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人依法可任意終止合同,而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利于小區物業管理的穩定性。) [解決方法]在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性質應該為服務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
其最簡單的方法是先看物業合同的名稱,如果是服務合同,一般這個合同的名稱是“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而不是“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同時,在合同的條款中,如果是委托合同,一般會表現為“甲方委托乙方”,而服務合同則一般是“甲方為乙方提供服務”。 案例:3物業管理費 近期牽涉到物業管理費的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個是物業管理費究竟包含了一些什么費用,由于相關條例出臺后, “物業管理費”的包含費用項目與以往有所不同,而部分物業公司在給予業主的收據上往往只標明“物業管理費”5個字,所以容易導致業主們對于其概念的含糊而產生糾紛。
另一個矛盾比較集中的是物業管理費收不到的問題,造成業主之間、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矛盾。 [解讀]由于“物業管理費”是個大概念,一般來說是指保安費、保潔費、保綠費、管理費4項,但對于很多業主來說,很容易把這4項內容與額外的日常公共設施設備維修費以及電梯水泵運營能耗費等摻合在一起。
同時,由于物業管理公司在收取了物業管理費用后,有的開發票、有的給收據,使得很多業主對于自己繳納的“物業管理費”究竟包含了一些什么內容不甚清楚。因此,在某些小區里其收繳率相當低,有的甚至低至20~30%,使得物業管理難以為繼,造成其他已繳費業主的心理不平衡。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只講了合理公開收費問題,而基本物業服務費由哪些構成沒有羅列出來,造成應該付的不付,而不該付的也付的怪現象。 同時,造成物業管理費的欠費糾紛,除了物業管理企業服務不到位、開發商遺留問題為主要原因外,物業管理收費標準不明確,不能體現質價相符的原則是重要原因。
而目前仍然有部分業主對物業管理費的定價缺少相關知識,物業收費忽高忽低,造成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矛盾重重,這。
2. 房產的物業服務糾紛有哪些呢
一是房地產商遺留下來的房屋質量問題,造成業主和物業服務公司之間產生矛盾這類案件大約占物業糾紛案件的10%-15%。
二是物業公司服務質量不達標,業主以不交物業費進行對抗這類案件大約能占到70-80%左右,是矛盾最突出的一類。 三是思想觀念錯位,業主和物業公司都不能擺正位置,通過協商解決問題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是服務合同關系,兩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四是供暖溫度不達標,導致業主拒交采暖費供暖質量是個敏感問題,收采暖費可以說是令每個物業公司棘手的問題。 五是因相鄰關系糾紛引發欠交物業費,這種現象大約占案件的5%左右。
比如,某小區8號樓一、二樓業主因前一棟樓頂樓業主違章搭建,導致影響其采光。
3. 物業公司與業主發生物業糾紛怎樣解決
在現實生活中,一般的住宅小區都會聘請物業公司對小區進行各方面的管理,業主需要支付一定的物業費,雙方之間形成物業服務合同關系,正是因為雙方這一種特殊的法律關系,所以我們經常會看到業主和物業產生一些糾紛,比如:物業起訴業主要求業主支付物業費;而業主起訴物業,原因就多種多樣了。
那么,面對物業服務糾紛,作為業主應當如何解決呢?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房地產行*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1、您在投訴前應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比如證據的收集、整理;重點搜集物業公司未按協議履行的相關證據,證據要充分完整;2、針對物業公司的行為,您可以向當地房地產管理局物業管理處進行投訴,該部門系物業行業主管部門;3、投訴應當注意盡量不要采用口頭投訴的方式,建議以書面方式提交;4、如投訴無法解決爭議的,建議您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4. 物業糾紛的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市大成物業管理公司 被告李恕等長安新城十二名業主 原告訴稱,我公司受北京大成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成開發公司)的委托,負責該公司開發建設的 “長安新城”項目的物業管理。
被告李恕等業主購買了該項目日1樓房屋,并于2002年6月28日與我公司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領取了我公司發放的物業管理公約,辦理了房屋入住手續。2003年1月18日,被告在未經任何有關單位批準,也未通知我公司的情況下擅自封閉自家陽臺。
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長安新城業主公約》的相關約定,妨礙了我公司對小區的正常管理,也使我公司無法全面履行與大成開發公司簽訂的委托管理合同的義務。在與被告協商及勸阻無效的情況下,我公司訴請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拆除已封閉的陽臺,恢復原狀。
被告業主辯稱,我們于 2001年4月1日至5日交納定金,確定購買了大成開發公司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房 一長安新城日1樓的房產。2001年6月至7月,12名被告分別與大成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中明確規定房屋陽臺為白色塑鋼窗的封閉陽臺。
大成開發公司提供的沙盤及口頭也多次承諾房屋為封閉陽臺。入住后,我們發現日1樓南陽臺未封閉,且存在很多問題,如,交付使用的陽臺違反了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聯合發布的1999年6月1日實施的《住宅規范》關于陽臺部分的相關規定;另2002年11月26日,長安新城日1樓8單元 802號業主家中發生盜竊案件,隨后日1樓3單元101及6單元201室的業主房屋也相繼被非法侵入,據分析確認犯罪嫌疑人均通過未封閉的南陽臺侵入;不利于保暖、防塵、隔熱等等。
為此,長安新城日1樓的100位業主聯名起草《長安新城日一樓業主封閉陽臺的決議暨送達北京市大成物業管理公司的通知》,并于 2002年12月9日交與原告負責人。根據決議內容,為保證長安新城日1樓全樓的整體美觀,決定于2002年12月30日前集體封閉陽臺。
首批15戶業主于2003年1月18日集體封閉了自家陽臺。 另外,我們認為與原告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長安新城業主公約》不具有法律效力,屬于非經雙方協商的不平等、不合理的無效合同。
理由是:2002年6月28至30日,在長安新城日1樓的收樓現場,大成開發公司以及原告向業主分發了《長安新城業主手冊》。該手冊《收樓指南》中明確規定了嚴格的收樓程序。
此收樓程序明確告知長安新城日1樓的業主如果不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長安新城業主公約》將拿不到自己房產的鑰匙,而且無法進入業主已經購買的房屋。這些協議只規定了業主的責任和義務,沒有明確如果物業公司沒有達到物業服務標準、出現失職行為等情況將如何進行處罰。
收樓期間,長安新城日1樓的部分業主臨時組織起來準備協商收樓程序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等協議的內容,但被大成開發公司及原告以蠻橫的態度拒絕了,并且以不交房相威脅。無奈我們在被脅迫下,嚴格履行了收樓程序。
綜上所述,原告訴訟理由不合理,也不合法,故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二、審判情況 經審理查明,大成開發公司于2000年開始開發建設坐落于豐臺區大成南里二區的經濟適用房,其中長安新城映日園1號樓于2002年6月通過有關部門的竣工驗收,于2002年10月8日取得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
被告12人于 2001年6月至7月分別與大成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以預售商品房按揭方式購買映日園1號樓房屋各一套。《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條“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中約定“該商品房陽臺是[封閉陽臺][非封閉陽臺].見雙方的補充協議(六)。”
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第(六)項為“該商品房陽臺確認以施工圖所確定的陽臺做法為準”。該合同第十三條“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中約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的約定(附件三)的標準。
《附件三》“長安新城裝修及設備標準”第8條的約定是“封閉陽臺:白色塑鋼窗”。但大成開發公司沒有給購房人出示過施工圖,長安新城售樓處的小區沙盤中映日園1號樓的宣傳圖與建筑竣工圖亦不符。
竣工后,1號樓房屋的北陽臺為白色塑鋼窗封閉陽臺,南陽臺為護欄開敞式陽臺。原告認為合同中“封閉陽臺:白色塑鋼窗”是指如封閉陽臺用白色塑鋼窗,北陽臺即如此。
2002年5月9日,大成開發公司與原告北京市大成物業管理公司簽訂《長安新城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委托原告對其新開發的長安新城小區經濟適用住房進行專業化、一體化的物業管理。合同期限暫定3年,自2002年7月1日起至2005年6月30日止。
2002年6月,北京市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審核批準大成開發公司報送的《大成南里小區長安新城映日園、冬趣園、秋影園房屋使用、管理、維修公約》,該公約中規定由大成開發公司指定原告為物業管理企業,另在第九章中對房屋的使用、管理和維修作出了具體規定。 2002 年6月28日至30日,長安新城映日園1號樓業主辦理入住手續。
原告印發的“收樓指南”中規定,業主要簽訂和。
5. 物業合同糾紛中為什么業主總是敗訴
你好,物業費糾紛,可以說是目前居民小區最主要的矛盾:一部分業主———有的小區比例甚至達到50%,以物業公司的服務不到位或自家財物受損為由,拒繳物業費;而物業公司則以物業費收繳不足為由,縮減服務內容、降低服務質量。
這個矛盾具有普遍性和長期性,一直沒有找到一個好的解決辦法。近日,某法院對近期物業費案件審理情況作了通報,在已審結的有關拒繳物業費的817件案件中,除調解成功或物業主動撤訴外,其余177件均以業主敗訴告終。
此事有點出人意料。糾紛難以調解,訴諸法律裁決,本是一個好的選擇。
法院判決,也肯定于法有據。難以置信的是,敗訴的竟然全是業主! 如古鎮街道周先生因房屋滲水要求物業解決,物業派人查看后便沒了下文,于是他選擇了以拒繳物業費的方式“維權”。
物業公司多次催討未果,就將周先生告上法院。因為房屋滲水原因很多,解決起來比較復雜,經法院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周先生當場繳納了物業費。
如宗漢街道佟女士一天回家發現愛車上有傷痕,懷疑被其他車輛碰撞所致,于是找到小區物業要求賠償。但物業公司不認同佟女士的說法。
因為按照合同約定,物業公司沒有義務保證停放的車輛不被刮擦碰撞。氣急的佟女士干脆拒繳物業費。
物業公司起訴到法院,法院明確支持物業公司要求佟女士支付物業費的請求,佟女士敗訴。 還是宗漢街道的王先生,以家中被盜為由,拒繳物業費。
物業公司告到法院,法院判決王先生仍須繳納物業費。 177個案例中業主敗訴的具體起因不盡相同,但根源是一樣的:“業主弄錯了法律關系“。
業主該不該繳納物業費,與業主財物受損、人身受傷害等物業公司該不該賠,適用的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擅自折抵。就是說,業主按時足額繳納物業費,是法律規定,否則就違法。
而業主人身、財物受損,物業公司應不應該賠償,適用不同的法律及與業主訂立的合約。業主動不動用拒繳物業費的方式“維權”,用一句方言來比方,就是“紅蠟燭記到了胡蘿卜賬上”。
法院有關物業費官司的判決結果集中發布,給我們以多重啟示。 啟示之一:作為業主,自己的利益受損后,維權的行為要合乎法律,不能僅憑直覺就采取行動,這樣才能避免“賠了夫人又折兵”的尷尬結局。
啟示之二:作為物業公司,在業主拒繳物業費而又催繳、協商無果后,積極的應對辦法就是訴諸法律。目前一些物業公司普遍采用減少服務項目、降低服務質量的做法,不僅會帶來惡性循環,而且侵犯了按時繳納物業費的業主的利益,也讓自己陷于不履行合約的被動境地。
此時如果繳納了物業費的業主起訴物業公司,敗訴的就不是業主了。 啟示之三:作為小區的有關組織,包括居委會和業主委員會,現下最緊迫的任務,就是向全體業主宣傳與物業費相關的法律法規,同時告知合法利益受損時反映與投訴的途徑,使他們的維權行為遵守法律的規則。
業主們之所以動不動以“拒繳”作為維權的手段,大多數是由于不懂法,明知故犯者肯定是少數。 社區是城市的最基層組織,是市民賴以生活、休閑的重要場所。
城市居民的一生,超過1/2時間在社區里度過。所以,能否保證社區的安全、有序、舒適,直接關系到市民的幸福與社會的穩定。
而緩解業主與物業的矛盾,至少在當前是最為重要的工作,有關各方都應把它當一回事。 網頁鏈接。
6. 常見的物業管理糾紛有哪些
問題一:遺留的房屋質量問題 法官們發現,房地產商遺留房屋質量問題,造成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產生矛盾,案件大約占物業糾紛案件的10%-15%。
法官介紹,這類問題主要表現在:房屋工程質量在使用過程中不能令業主滿意,諸如房屋存在地面裂紋、煙道不暢、樓頂或衛生間滲水等,而開發商又怠于履行維修義務,對其應負的維修責任采取一等、二拖、三推的態度,保修期一過就“甩包袱”。 這樣,業主在不能有效處理與開發企業之間糾紛時,將怨氣撒到物業公司身上,以拒交物業費的方式維權。
對策:嚴把房屋交接關口 一般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都有房屋質保期限,可在交房后,業主不容易找到開發商,而物業公司時刻在與業主打交道。法院認為,由物業公司來解決業主房屋維修方面的問題,最方便也最經濟。
建議物業公司在管理交接之時和開發商簽訂代為維修房屋的合同。 問題二:物業服務質量不達標 這類案件大約能占到70-80%左右。
法官們在審理中發現,大多數業主拖欠物業費的理由是物業公司沒有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服務質量不到位。許多業主在法庭上會向法院提交小區管理現狀的照片,比如沒有綠化、公共設施殘破,維修不及時,保安失職導致業主財產受損,等等。
對策:隨時發現問題隨時解決 在這個問題上,為燕都花園提供服務的金管家物業服務公司的負責人馬德成表示,根據他們的經驗,一定要注意解決每個業主反映的問題,隨時發現問題隨時解決,收費的工作人員不僅負責收費,更要負責聽取業主反饋的意見。比如丟車的問題,無論是自行車還是汽車,物業公司要通過服務保證一輛也不能丟,要不然會給業主留下一根永久的“小辮子”。
問題三:物業與業主溝通存障礙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是服務合同關系,兩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現實中,有的物業公司認為自己是小區管理者,業主是被管理的對象;而業主則認為自己是主人,物業公司是自己花錢雇來的。
業主與物業公司對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各有理解,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認識就大相徑庭,這種觀念上的巨大差異導致雙方在溝通中存在障礙。 對策:要靠服務取得業主信任 座談會上,萬合物業公司對宏業花園的管理經驗得到了法院的好評。
該物業公司的負責人李合祥介紹,作為第四任,萬合公司接管該小區時,小區里垃圾遍地,綠化缺失,由于污水管道被壓壞了,小區里竟然有一條80米長、40來米寬的臭水溝。 萬合物業公司先是在3日內恢復了小區里的路燈設施,投入了2萬多元。
接著又投入2萬元,挖開臭水溝,排清污水、重鋪管道,暢通了小區的排污系統,之后,保潔工作、綠化帶的補植、花池的整理都有條不紊地進行。最后完全取得業主的信任。
7. 常見的物業糾紛有哪些
1、維修養護糾紛 一般情況下,業主戶內房屋需要維修的,可以要求物業公司派員修理,但費用應由業主承擔,而糾紛的產生往往是售房者交付的房屋存在一些問題,且幾經修理不能徹底解決問題或物業公司提供維修服務時的態度、價格等易引起糾紛。
2、物業收費糾紛 物業公司對小區進行物業管理,提供相關服務,收取一定的物業管理費,是物業公司相應的權利。但是,物業管理費的標準沒有具體規范,也就成了物業公司與業主委員會產生爭議和糾紛的矛盾所在。
3、侵權糾紛 業主對小區的建筑物公用設施享有產權,物業公司接受業主的委托,對小區進行管理,是受托人。基于建筑物和土地的使用、占有等方式產生收益應歸業主享有,基于物業服務產生的收益物業公司可以享有,但是兩者之間可能會產生侵權問題,從而引起糾紛。
8. 房地產糾紛成功案例(房主成功)
案件簡述: ——消費者:不明白的事太多地產商:喜歡濃濃地化個妝自從有了1993年的“樓盤大積壓”,我們發現房地產商背負了很多罵名。
近一二年來,情況變化了。房地產商一躍成為新生活的創造者、居住品質的追求者、文化的創新者和“風云人物”。
形象突變到了這個份上,筆者心里一直替開發商們捏著一把汗。作為消費者的買方和作為開發商的賣方相互之間的“妖魔化”和“神圣化”,使得房地產的買賣過程更像一出話劇——悲喜交加,確實增加了很多娛樂成分,但對當事人而言并非愉快。
形象與實際的落差,往往使一些簡單的買賣問題變成。
——消費者:不明白的事太多地產商:喜歡濃濃地化個妝自從有了1993年的“樓盤大積壓”,我們發現房地產商背負了很多罵名。
近一二年來,情況變化了。房地產商一躍成為新生活的創造者、居住品質的追求者、文化的創新者和“風云人物”。
形象突變到了這個份上,筆者心里一直替開發商們捏著一把汗。 作為消費者的買方和作為開發商的賣方相互之間的“妖魔化”和“神圣化”,使得房地產的買賣過程更像一出話劇——悲喜交加,確實增加了很多娛樂成分,但對當事人而言并非愉快。
形象與實際的落差,往往使一些簡單的買賣問題變成正義——非正義、文化——不文化、高尚——不高尚的是非問題,事情就嚴重了。 想說清楚買方和賣方的關系,還得回到一些根本的問題上來。
消費者:不明白的事太多 如果問一句,你想把房子賣給誰?或者,你想從誰那里買房子?然后分別把答案整理一下,我們大致可以列出下面的一張表: 開發商心目中的理想消費者 完全認同開發商理念與品牌 認同房子的價值(不講價) 有實力(最好一次性付款) 口碑傳播者 對產品不挑剔 體諒開發、建設和物管的失誤 消費者心目中的理想開發商 廣告好,但產品更好 誠實,而且兌現超過承諾 價格實惠(房子升值) 服務認真周到,價格便宜 總是有求必應(顧客是上帝) 仔細對比一下,我們不難發現買賣雙方都想占點對方便宜的,因此他們的理想絕對是不一樣的。事實上,如果不是我們房地產目前的預售樓花制度帶來的資訊嚴重不平衡和房地產本身的資訊復雜到非專業人員講不清楚,消費者也不必要買一件東西非要仔細研究一下是誰在賣。
問題的核心在于消費者面對的是一份期貨合同,而且這個貨物我們不能從表面上直觀了解,而且這份期貨合同因*府規定的內容太過簡單和粗糙,不知道交貨之后會有什么問題。怎么辦?消費者當然要找一個可靠的賣主做生意。
房地產商:喜歡濃濃地化個妝 對開發商而言,要提高資金利潤率幾乎唯一辦法就是要預售樓花。為了賣好,開發商必須要做承諾和展示。
問題在于展示的價值和貨物的價格在合約規定的交貨期之前,從簽約到履約有一段不短的時間,而這段時間會使得買家發生對展示價值和貨物價格的認知變化,也就是說買方不認帳了。所以開發商特別希望買方是一個信守合同且不挑剔的人。
既然買賣雙方都害怕的是期貨合同履約問題,可見他們心里有個交易的底線,如果問他們對合約方起碼的要求是什么?相信將是驚人的一致:誠實、守約,兌現承諾。因為買方在暗處,賣方在明處,想找到理想的買家談何容易,為了節省這個交易成本,干脆把自己裝扮一下,成為消費者心中的理想賣家,讓買家找吧。
干起這“王婆”的勾當也確實有競爭的逼迫,卻也是不得已而為之。問題不在于是否“自賣自夸”,而在開發商不是在賣瓜,而是在賣樓,況且是期樓,這樣所有的夸張就成為了“合約”的一部分(*府已出臺有關*策)一切悲劇由此產生。
我們的合同為什么這么薄? 買賣雙方發生一系列矛盾和沖突,我們可以肯定這一定不會發生在買賣行為(簽合約)之前,而一定是在買賣行為(交貨)之后。如果把房地產的“買”與“賣”拆細,我們可以分為以下三步曲:尋找交易對象——談判簽約——合約履行。
觀察這三步中的每一步,可以發現都存在著豐富多彩的故事,涉及到不同的人(參與者)、材料和費用。 首先發生的是“尋找交易對象”,這對房地產來講簡直就是“生與死”的第一步,因此“費用”上是絕不含糊的,比如廣告、售樓處、樣板房和媒體的炒作。
吹喇叭,敲大鼓的唯一目的是要人來,最好來的人都是買樓的人,因此包裝自己就非常必要。這歡天喜地的鼎盛人氣,為第二步的談判簽約節省了很多的“討價還價”成本,以致于在簽訂合約這個最重要的步驟中,買方只得遵循賣方預先設定的程序,面對著規定好的價格表、付款方式,乃至*府制定的標準合同文本,幾乎就是無可奈何地就范。
有明晰的規則才能順利地交易 深大一位教授在經歷了一個標準的“乙方”全過程后,寫下了“買房的五個不明白”短文,其中之一就是“乙方”在做完了規定的一系列程序(含按揭)之后,手頭竟然沒有一份正式的“合同”!他打電話問我為什么,本人只能以“*府規定如此”應付。可見在這個至關重要的環節中,目前有以下的假定:1.*府制定的標準合同已經把“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合理地規定了;2.合同補充條款中,雙方的利益是平衡的;3.有關各方——*府、銀行和發展商會。
9. 業主與物業公司發生糾紛怎么辦
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解決 《物業管理條例》中已經對業主、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自愿平等地進行磋商,進而解決管理糾紛。
一、由第三人調解 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將糾紛提交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來主持雙方進行協商,促成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一般調解可分為民間調解、行*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比如可以由物業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二、提交仲裁機關仲裁 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雙方發生糾紛后,根據我國《仲裁法》第4條的規定,依照物業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后自愿訂立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請有管理權的仲裁機構即物業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以解決糾紛。 三、投訴 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發生糾紛時,業主可以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9條,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房地產行*主管部門投訴。
四、提起訴訟 業主通過以上四種方式仍無法解決糾紛時可以將糾紛訴至法院或直接向當地人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以解決糾紛。 五、更換物業公司 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讓業主滿意,則業主可以更換物業公司。
按照我國目前的購房程序看,購房人要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同時在使用統一印發使用的格式房產買賣合同時,會有買方同意其購置的房屋由賣方或買方的物業管理公司代管的條款。
因此,購房者須受到開發商為其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所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束,并接受其物業管理服務。因此在實踐中,許多物業管理公司通常以此為由,主張業主無權更換物業管理公司。
《物業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廣大業主有權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共同決定,但是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因此,作為小區的真正主人,廣大業主有權重新選擇物業管理公司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六、注意事項 業主不得因為物業公司服務質量差而拒交物業管理費,這是錯誤的做法。
因為在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公約后,雙方就形成了一種服務合同關系,因此業主都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交納物業費。因為物業管理費事物業公司開展物業服務所需要的一項保證資金,如果業主不按時交納,必定會造成物業公司因經費不足,而無法更好地開展服務,繼而造成服務質量的下降的現象。
因此,無論是從業主想督促物業公司提高物業服務質量角度來說,還是從法律的規定來看,業主都應當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如果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有權起訴業主。
此時,業主可以以物業服務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要求物業管理公司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