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問下各位,我想做個房地產是施工工地外面圍擋的廣告,尺寸是多少
圍擋的高度不得低于1.8米。
圍擋的顏色宜采用淺藍色、灰色或白色,無污染和油漆脫落,圍擋上可用淺藍色、灰色或白色油漆噴涂施工企業標識和項目名稱。施工企業標識和項目名稱設置標準為:“**公司承建**工程”,字體為仿宋字,字體大小為0.6米X0.8米(寬X高),字體下沿距地面0.6—0.8米,字體必須正確規范、工整美觀。
圍擋不得用于擋土、承重,不得倚靠圍擋堆物、堆料,不得利用圍擋做墻面設置臨時工棚、食堂和廁所等。施工總承包單位統一負責施工現場圍擋的設置和管理,尚未施工的,由建設單位負責,圍擋管理單位應做好圍擋的維護、保潔工作,保持圍擋清潔,無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
在圍擋上方設置標語、宣傳品的,應當按照市*管理行*部門批準的范圍、地點、數量、規格、內容和期限設置。禁止利用施工現場圍擋設置戶外廣告。
施工現場不按要求設置圍擋的,市、區城管執法部門將依法對其進行處罰;市、區建委將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停工整改,逾期不改的,移送市、區城管執法部門處理。
2. 距建筑物多少米的圍擋算是施工現場圍擋
施工現場圍擋與擬建建筑物的距離沒有比例關系,一般情況有:
1、原先已有,現在仍可以使用的圍墻或圍欄;
2、沿用地規劃紅線設置的圍墻或圍欄;
3、沿實際可以使用的空地設置的圍墻或圍欄。
需要指出的是:
1、設置圍擋是建設方的事。但建設單位可以把建造圍擋的事交給某單位,也可以交給總包方,由總承包代表建設方建造圍擋。
2、有些工程實在沒有場地,需向*府相關主管單位申請借用公共場所,如人行道等,這時圍擋就建造在租用的場地上了。
3. 請問小區規劃中,棟距是如何確定
樓間距規定 可以用:樓高:樓間距=1:1.2比值計算。
按照國家規定(設計規范)以冬至日照時間不低于1小時(房子最底層窗戶)為標準。間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時的太陽高度角。
其他相關:房的采光狀況是每個業主都十分關心的問題,當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圍出現時,大家都會考慮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
這條規定給采光權受到侵犯的業主獲得賠償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權,還要結合具體的實際情況來分析。
首先,采光權是一種有條件、有范圍的權利,它不是通過專業人員進行測量就能準確確定的。由于我國土地資源緊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現在的住宅都會有不同程度的遮擋陽光現象,不能因為有遮光就認為自己的采光權受到侵犯。
況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條件和生活習慣都存在較大的差異。在如何處理建筑采光問題上,依據《民法通則》的基本法律原則,只能是通過各個地方根據自身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地方法規來進行規定。
比如,北京市現在依據的地方法規主要是1994年經人民*府批準修訂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暫行規定》,該法規條文是以建筑間距系數和最小距離作為核定建筑間距是否合法的標準。從現實情況來看,一般業主容易接受同一時期建設完成的居住區中的建筑間距,即使間距很小,也能得到業主的認可。
而當有新建建筑出現并遮擋業主陽光時,業主往往難以接受,進而可能會發生糾紛。在這一點上,業主一定要經過仔細分析后,方可判斷自己的采光權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義上的侵犯。
新建建筑和現狀住宅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有關法規的要求,才可進行建設,否則就是違法建設。如果業主能夠確定對方是違法建設,那么可向對方提出異議;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關法規的規定建設的,即使是遮擋住宅的陽光,那也是合法遮擋,是受法律保護的。
業主即使提出異議,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需要補充的是,在合法遮擋的情況下,依據《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暫行規定》第四章的規定:“現狀居民因新建、擴建建筑而被遮擋,造成冬至日滿窗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享受一次性經濟補償。”
這種補償一般也就在幾千塊錢左右。這就是說,雖然是合法遮擋,但考慮到新建建筑對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條件產生較大影響,這種影響給居民帶來了一定的損害,為了彌補對居民的損害,市有關部門結合北京的實際情況,提出了這種補償的方式,這已經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居民的采光權。
如果您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擋,符合上述第四章的規定,可以向城市規劃行*主管部門申訴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此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是同期建成的居住區,即使是因遮擋造成冬至日滿窗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也沒有經濟補償問題。
房屋的通風采光權的規定 許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擋陽光后,由于切身利益受到影響,從維持個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希望能夠維護現有日照條件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點是必須明確的:采光權只是一種有條件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權利。
在1987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中,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對于取得住宅產權或使用權的居民來說,采光權不像建筑面積那樣,可通過簡單的定量標準來確定。
由于在住宅周圍進行建設時,都會不同程度地遮擋住宅陽光。而我國地域廣闊,南方與 北方的日照條件和生活習慣均存在較大差異,如何在處理建筑采光問題上,體現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過各地區根據自己的地方特點,制定出相應的地方法規來進行規定。
在制定法規的過程中,不可能同時滿足有關各方的全部權益,當出現矛盾時,為兼顧有關各方的權益,有關各方都會相應喪失一部分權益。因此,采光權只是一種有條件的、相對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絕對的權利。
另外,我國《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J37-8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標準,1987年10月1日起試行)第三章第3.1.2條規定:“建筑布局和間距應綜合考慮防火、日照、防噪、衛生等要求,”“建筑布局應有利于在夏季獲得良好的自然通風”。第3.1.3條規定日照標準:“住宅每戶至少有一個居室、宿舍應每層至少有半數以上的居室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于1小時”。
此外,國家強制性標準國標GB50180-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條規定了居住區的規劃設計的基本原則,其中1.0.5.4條規定:。
4. 關于樓房棟距
國家關于樓間距的規定
樓距有法可依,各地會有不同的規定,同一城市不同區域也會有不同的要求,通常樓距與樓高的比例為一比一,市區會略小,郊區會略大。 如果您所住的樓房為
板式住宅樓,那么其建筑間距應根據朝向和與正南的夾角不同,采用不得小
于以下規定的建筑間距系數(指遮擋陽光的建筑與被遮擋陽光的建筑的間距
為遮擋陽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數):
如果建筑朝向與正南夾角在0度到20度之間的,新建區的間距系數不小于
1.7,改建區的間距系數不小于1.6;如果夾角在20度到60度之間的,新建區
的間距系數為1.4,改建區的間距系數為1.4;如果夾角在60度以上的,新建
區的間距系數不小于1.5,改建區的間距系數不小于1.5
5. 有誰知道法律規定房屋之間棟距
一般規定是:樓距是樓高的0.7倍,此為南北朝向排列的樓房間距,若東西向則為0.5倍。
如前排房屋的高度為20米,那么后排房屋距離前排房屋要有14米才符合要求。應注意的是:這個0.7倍是指首層的間距標準,層數越往上,間距標準越低。
但是,各地的規定并不相同, 比如:《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暫行規定》 對于居住建筑的間距,該規定明確: 板式居住建筑群體布置時,建筑間距根據其朝向和與正南的夾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規定的建筑間距系數。單棟塔式居住建筑在兩側無其他遮擋陽光的建筑(含規劃建筑)時,與其他居住建筑的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0;而所謂建筑間距系數是指遮擋陽光的建筑與被遮陽光的建筑間距為遮擋陽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數。
多棟塔式居住建筑成東西向單排布置時,與被其遮擋陽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間距,按下列規定執行:相鄰塔式居住建筑的間距小于單棟塔式居住建筑的長度時,塔式居住建筑長高比的長度,應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長度和間距之和計算,并根據其不同的長高比,采用不得小于規定的建筑間距系數。而建筑的長高比是指遮擋陽光的建筑的正面長度為該建筑高度的倍數。
同時,相鄰塔式居住建筑的間距等于或大于單棟塔式居住建筑的長度時,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2。 ################## 按北京市的規定,北京常見的七層樓樓高最多24米。
照此計算,南北向的樓距有16米就正常了。 ##################### 根據國家規范標準的有關規定,住宅與住宅的南北向間距的確定要求為: 滿足大寒日3小時的日照標準。
具體距離的確定是,住宅總高度乘以日照間距系數;日照間距系數各城市都不相同,如延吉市為2.0,其他縣市的日照間距系數請向當地規劃管理部門咨詢。 #################### 目前規定的樓距寬度是執行當地行*主管部門的標準,舊區改造的樓距按前樓高度1.7倍的標準,本小區以內是按1.5倍標準。
高層建筑執行日照分析(用專門設計軟件做出分析結果),滿足大寒日滿窗日照2小時。多層和多層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也有一些特例,這要視房屋具體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