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拍賣房產程序有哪些
法院拍賣房產程序如下: 1、首先是委托辦理,法院房產拍賣不是房屋的產權人直接進行房產交易,而是由拍賣行進行委托拍賣,拍賣也要簽署委托拍賣合同,有委托書才能進行房產交易,這是委托交易必須有的書面文件。
2、其次就是拍賣行要對房產交易開始進行準備工作,第一步要對拍賣的房產價值進行評估,這樣才能定出拍賣的低價,拍賣的低價不可以過高也不能過低,既要保證房屋產權所有人的利益,也要保證購買者的利益。 第二步就是確定拍賣的日期和拍賣的公告。
3、再有就是對購房人的購買資格和購買條件進行審核,購買房屋的人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明和競買的保證金,競買保證金就像是商品房認購書里面交付的保證金是一樣的,交易成功就劃入房款,交易失敗就退還給購房的人。 4、最后就是進行房產的拍賣競買程序了,一旦房屋競買成功,當即就繳納拍賣的房款,然后由拍賣行給予拍賣房產產權轉移證明就可以了。
法院拍賣房產過戶費用 1、法院拍賣的房產過戶費用一般都是由買家交付的,拍賣的房產除了過戶的手續與普通的房產交易有所差別以外,稅費方面都是一樣的。 2、拍賣的房產產權沒有滿五年的,費用主要有:個人所得稅是房屋拍賣價格的1%;土地增值稅是房屋拍賣價格的1%,增值稅是房屋拍賣價格的5。
5%;契稅是房屋拍賣價1%至3%之間,具體的比例由房屋的建筑面積而定;房屋交易費是面積乘以6元每平米單價;房屋評估費是房屋拍賣價的0。5%;登記費是80元。
3、以上的稅費情況單指出售房屋的一方只有一套房產和買家沒有其他房產的情況。拍賣的房產房屋的產權滿五年的,可以減免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三項稅費。
4、其他的費用還有相關部門所收的房產沒有繳納的生活費用,包括:水費、電費、煤氣費、有線電視費、物業費、入住費等費用,這些也都是由買家支付的。
2. 法院拍賣房產第一次流拍與第二次拍賣間隔多長時間
強制拍賣是有法規約束的,法院及拍賣行都應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這個司法解釋,你所問的問題,這個司法解釋中均有明確說明。
流拍后,人民法院不能直接降價20%拍賣,再次拍賣必須在有新裁定的情況下才能進行。 這個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
第二十八條規定:“ 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 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關于降低保留價,這個司法解釋的第八條規定:“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并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3. 最新的法院拍賣房產流程是怎樣的
最低0.27元開通文庫會員,查看完整內容> 原發布者:WTYLYWTY 法院拍賣房子的流程1、到房管局查封被執行人的房屋產權。
2、委托評估公司對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3、評估結果出來后,根據評估價值,確定拍賣保留價。
4、委托拍賣公司對房屋進行拍賣。拍賣活動由拍賣公司組織實施。
5、拍賣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確定拍賣結果的法律效力。6、無人競拍或者拍賣失敗的,法院可以在第一次拍賣保留價的基礎上降價10-20%,再次委托拍賣公司拍賣。
7、二次拍賣仍失敗的,法院可以在此基礎上再降價拍賣。對房屋的拍賣,最多可以進行三次拍賣。
房屋拍賣流程:產權人或有權機關委托——勘測評估——與拍賣公司簽署委托合同——公告拍賣信息——拍賣登記——交納保證金,取得競拍人資格——參加拍賣——成交——支付房款——辦理產權證——交房原則:房地產拍賣是一種特殊的交易方式,有其自身的規律性,因此拍賣中必須遵循以下原則:(1)合法原則。合法原則體現在,一是拍賣程序要合法。
拍賣人和委托人必須按照嚴格的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拍賣事宜。二是拍賣物的要合法。
拍賣人在接受拍賣委托時必須要求委托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和拍賣標的和物的產權證明。(2)報價最高者應買的原則。
房地產拍賣的買受人必須是報價最高者。(3)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信的原則。
拍賣人不得以競買人身份或委托他們代為競買,也不得在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和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特征:與其他房地產經紀活動相比,房地產拍賣具有以下幾個特征:1.房地產拍賣實行“價高者得”的。
4. 如何買法院拍賣房產
在拍賣前,會查封房屋,然后會有專業人士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只有確定房屋價值才能夠正式進入拍賣程序。
接下來,就是真正進入拍賣環節了。1、第1次拍賣(拍賣不動產,會在拍賣的十五日前進行公告)⑴競買人應于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一定的保證金。
申請執行人參加房屋競買的,可以不預交該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會由人民法院來確定,但不能夠低于評估價或者是市價的百分之五。
⑵人民法院應當于拍賣的五日之前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在拍賣日要到場。⑶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是競買人的較高價格應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是其他執行債權人若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的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出抵債。
2、第2次拍賣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是競買人的較高應價低于保留價的,應當于六十日內再次進行拍賣。3、第三次拍賣對于第2次拍賣仍未成功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的拍賣。
4、變賣第三次拍賣未成功且申請執行人或者是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是依法不能夠接受該不動產抵債的,人民法院應在第三次拍賣終結日起的七日內發出變賣的公告。自公告日起六十日內沒有人愿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購買該財產的,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來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的措施,將該財產退還給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措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