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許昌騰飛人員名單
許昌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干部名單 (2007年5月25日) (一) 決定任命: 張明山為許昌市國土資源局局長; 趙少群為許昌市畜牧局局長。
(二) 任命: 王魯增同志為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璩月法同志為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兼少年刑事審判庭庭長,免去其行*審判庭庭長職務; 張風濤同志為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楊明俊同志為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免去其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職務; 李建設同志為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桂全法同志為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兼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南學偉同志為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行*審判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免去其執行局執行二庭庭長職務; 樊國有同志為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免去其執行局執行一庭庭長職務; 李正宏同志為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免去其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職務; 秦學海同志為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免去其刑事審判庭第一庭副庭長職務; 韓建穩同志為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一庭庭長; 許宏偉同志為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二庭庭長,免去其執行局執行二庭副庭長職務。 免去: 孫福現同志的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張景渠同志的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胡清仁同志的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職務; 李峰同志的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職務; 劉明盛同志的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職務。
其他被任免干部名單與上述公布人員名單以市人大常委會文件形式一并印發。 (三) 任命: 馬如意、翟銘同志為許昌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批準任命: 范仲瑾同志為禹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王柯同志為長葛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劉天*同志為許昌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李書勤同志為鄢陵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鄭建民同志為襄城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楊喜民同志為魏都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2. 未預繳土地增值稅是偷稅嗎
中國稅務報:
山東省蒙陰縣騰飛房地產公司 徐鑫
答:《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確定。如果你省稅務部門制定了土地增值稅預征辦法,納稅人應該按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既然是預繳,在清算之前并不能真實地反映納稅人實際應該繳納的稅款。所以,預繳稅款從性質上屬于納稅人按照稅務部門規定核定納稅人應該繳納的稅款。首先,沒有按照規定申報繳納預繳稅款,不認定為偷稅行為。其次,稅務部門發現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申報繳納預繳稅款時,應該按照稅法規定通知納稅人限期申報繳納并可以按照規定加收滯納金。如果納稅人在限期內仍不繳納稅款,稅務部門可以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山東省蒙陰縣地稅局稽查局
3. 土地增值稅如何預繳
《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問題,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
由于土地增值稅上按房地產轉讓所取得的收益征稅,因此只有當房地產項目全部竣工結算時才能計算出準確的土地增值稅稅額。但因房地產開發的周期一般都比較長,少則二三年,多則四五年甚至七八年,如果待項目全部竣工再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既不利于企業資金的平衡,也不利于稅款的均衡入庫,對這個稅的征收管理也不利。因此,《細則》規定,對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取得的轉讓房地產的收入,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
根據房地產行業的經營特點,為簡化征管,對我市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銷售的商品房,按照其取得的收入(以營業稅的征收基數為基點)預征土地增值稅。銷售普通住宅的預征率為0.5%;銷售非普通住宅及高檔寫字樓、公寓、別墅、度假村的預征率為1%。
預征土地增值稅的房地產企業,凡能夠通過其會計資料正確計算增值額的,可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完工并全部銷售后,向主管地方稅務局辦理該項目的土地增值稅匯算清繳。
一般情況下都是少補的。多退的情況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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