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補充規定有哪些
一、關于房地產登記 1、因申請將已購公有住房房地產登記的權利人變更為購房時全體同住成年人的,已購公有住房的房地產登記權利人與購房時其他同住成年人應當共同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2)身份證明(復印件); (3)房地產權證書(原件); (4)《職工家庭購買公有住房協議書》查閱證明(原件); (5)地籍圖(宗地圖)(原件二份); (6)房屋平面圖(原件二份)。
2、金融機構申請辦理其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登記備案的,應當向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處(以下簡稱市登記處)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2)身份證明(復印件); (3)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市登記處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登記備案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冊,并將登記備案文件抄告區縣房地產登記處。
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登記備案后,該企業法人在申請辦理房地產登記手續時不需再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交相關文件 。 經登記備案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申請人應當重新申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3、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人、房屋建設工程抵押權人應當在房地產開發企業與預購人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前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屋單元預售時放棄抵押權承諾文件的登記備案。 承諾放棄抵押權文件記載的房地產應當與登記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記載的可預售商品房范圍相一致。
4、新建商品房買賣的轉移登記,應當由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但買賣合同一方的企業法人消滅的,合同另一方可以單方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新建商品房買賣的轉移登記。房地產登記機構受理申請后,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權籍管理部門申請核查,權籍管理部門應當將核查情況出具書面證明文件告知房地產登記機構,由登記機構通知當事人將有關情況在本市主要報紙或房地資源網上公告,其中,在主要報紙上登載的規格不小于10*15厘米。
公告六個月期滿無異議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核準當事人的登記申請。當事人除提交《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技術規定》外,還須提交以下文件: (1)購房發票(原件); (2)房地資源網頁證明或報紙公告內容。
5、房地產總登記時應當登記而未登記的房地產,申請人應當是房地產權利人。 申請人可以持《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技術規定》規定的文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出申請。
房地產登記機構受理申請后,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權籍管理部門申請核查。區縣權籍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地籍調查和房產調查的要求進行房屋調查,并由房地產行*管理部門出具書面權屬證明文件告知房地產登記機構,由登記機構通知申請人將有關情況在本市主要報紙或房地資源網上公告,其中,在主要報紙上登載的規格不小于10*15厘米。
公告六個月期滿無異議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核準當事人登記申請。 6、房地產登記資料查閱分工如下: (1)司法部門、監察部門、國家安全部門需要以房地產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查閱房地產登記冊的,應當持省、自治區、直轄市相應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到市房地產登記處查閱;以其他方式查閱房地產登記冊的,應到區縣房地產登記處查閱。
(2)查閱人同時查閱多個區、縣房地產登記冊的,可以到市房地產登記處查閱。 (3)查閱原始檔案資料的,按照原分工查閱。
7、2003年5月1日后,房地產登記機構不再在房地產權證書的附記欄內注記他項權利相關內容。 8、《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實施后,以前頒發的有關房地產登記規定與《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實施后頒發的有關規定無沖突的,繼續有效。
二、關于房屋土地調查成果管理 1、2003年6月15日起,房屋土地調查機構向房屋土地調查成果管理部門提交的房屋土地調查成果應包括權籍信息系統能夠接收的電子文件。 2、區縣房屋土地調查成果管理部門應當在房地產交易中心設立辦事窗口,方便老百姓辦事。
3、采用樓盤表處理程序建立樓盤表的,應先查詢宗地情況,權籍信息系統中確無宗地內容的,可以先建立新宗地樓盤表,以滿足交易登記的需求,成果管理部門應在建立新樓盤表的十五日內,及時在權籍信息系統中變更地籍圖,保持樓盤表和地籍圖的一致性。 4、權籍清理中的企業、農民宅基地等單位采用虛擬一幢建立樓盤表,目前根據工作需要拆分的,可以繼續虛擬一幢,丘內各幢房屋以戶的形式建立樓盤表。
各幢房屋坐落相同,需要加以區分的,原則上采用在坐落后添加丘號和幢號加以區分。 5、2003年5月1日后辦理房屋建設工程抵押的,應先由房屋土地調查機構出具預測報告,并向成果管理部門備案、建立樓盤表后,再申請辦理預告登記。
5月1日前已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的,5月1日后辦理變更登記的,原則上應先實施預測,確有困難的,登記機構可以按照建筑工程執照建立樓盤表后,再辦理變更登記。 三、關于房地產登記和成果管理的工作銜接 1、經查閱已經登記但未建立樓盤的房地產,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受理登記申請,并手工出具收件收據。
登記機構應將受理的件袋轉成。
2. 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有哪些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房地產登記行為,保障房地產交易安全,維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區域內的房地產登記。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登記,是指房地產登記機構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對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房地產他項權利和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房地產權利以及與此相關的事項進行記載、公示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房地產他項權利等房地產權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資源局)是本市房地產行*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登記管理工作。
市房地資源局所屬的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處(以下簡稱市登記處)負責本市房地產登記的日常工作。區、縣房地產登記處受市登記處委托,具體辦理房地產登記事務。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市房地資源局對區、縣房地產登記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市房地資源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地產登記冊和登記信息系統,制作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并制定房地產登記技術規范。
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房地產登記技術規范和登記信息系統的要求,對房地產登記冊進行記載、公示。 房地產登記工作人員應當經統一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進行房地產登記,有關當事人雙方應當共同申請:(一)買賣;(二)交換;(三)贈與;(四)抵押;(五)設典;(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進行房地產登記,由房地產權利人申請:(一)以劃撥或者出讓、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二)經批準取得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新建房屋;(四)繼承、遺贈;(五)行*機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土地使用權爭議處理決定;(六)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七)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調解;(八)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兩人以上共有房地產的登記,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九條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地產登記的,代理人應當提交當事人的委托書。
第十條申請房地產登記的,應當提交規定的申請登記文件。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文件齊備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即時出具收件收據,申請日為受理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文件尚未齊備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書面告知補正要求,申請登記文件補齊日為受理日。 第十一條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對登記申請的審核。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冊,登記申請的受理日為登記日。 第十二條申請人可以在房地產登記機構將房地產登記內容公示前,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三條依法登記的房地產權利受法律保護。 未經登記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同一房地產上設定兩個以上的房地產他項權利和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的,依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登記日的先后確定其順位。 法律、行*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未經初始登記的,該土地范圍內的其他房地產權利不予登記。 房屋所有權未經初始登記的,與該房屋有關的其他房地產權利不予登記,但依據本條例規定申請預告登記的情形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一)房地產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產權屬證明的;(三)非法占用土地的;(四)屬違法建筑或者臨時建筑的;(五)法律、行*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或者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其他登記條件的。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國家機關可以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一)人民法院、行*機關對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依法實施財產保全等限制措施; (二)行*機關依法作出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批準建設用地、房屋拆遷許可、商品房預售許可等與房地產權利有關的決定。
第十六條房屋租賃合同等與房地產權利有關的文件,當事人可以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備案。 第十七條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文件或者行*機關、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對房地產登記冊進行記載,并永久保存。
房地產登記冊應當對房地產的坐落,房地產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房屋和土地的面積,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期限和用途,房地產他項權利,房地產權利的限制等進行記載。 房地產權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應當保持一致。
房地產權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不一致的,以房地產登記冊為準。 第十八條房地產權利人發現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有誤的,可以申請更正。
申請更正的事項涉及第三人房地產權利的,有關的權利人應當共同申請。 房地產登記機構發現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有誤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的房地產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手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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